维护著作权与保障公共利益的关系探究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oyo2000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发展的作品,著作权法维护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利及由此延伸出的带有著作权性质的权利。随着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为防止他人滥用著作权人的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侵害到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著作权法》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保障人民民主的公共利益与著作权的维护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关键词:著作权;公共利益;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247-02
  作者简介:刘新园(1983-),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属私法范畴。其涉及对智力成果这一无形财产的占有和支配领域,具有专属性,但又由于著作权是否保护的好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著作权同时还兼具公共产品的特点。因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与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平衡的这个大环境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本文拟从维护著作权与保障公共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出发,试做出粗浅的探讨。
  一、著作权法与公共利益概述
  公共利益即为社会上大部分人的群体利益,面向的是社会上多数人,并不是某特定的少数个体利益的叠加,公共利益将社会上的每个成员连成了一个整体,形成利益的集合。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每个人活动的轨迹有多么地偏离这个整体,其依然作为始端或者终端,在社会人际网络中发挥着自己或多或少的作用,与社会群体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社会价值发生直接关系。就著作权的维护而言,著作权法是政府为了促进社会的整体文明、鼓励作者言论自由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传播而做出的带有制约性的公共制度。
  著作权法在传统上尽管被认为是私法的一部分,但著作权对于公共利益的保障还是有很重要的意义。它保障了著作人的个人利益,由于著作权具有私人产品、公共产品的双重特性,使得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有很大的关系。尽管著作权以法定的形式规定和维护了著作权人的个人权利,但为了平衡社会整体性利益,它需要在长期的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渐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在著作权有利于社会主义文化传播的基础上,可将著作权法视为一个有利于公众利益的积极的法律和社会政策。
  二、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的根基和基本原则
  著作权法的制定以及出台是为了平衡各个利益集团的基本利益,利益平衡是著作权立法得以产生并顺利实施的基石和基本原则。随着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复制和传播的技术也在随之进步,著作权法旧有的平衡不断被新的社会环境、政策等多种因素冲击的情况下,利益平衡被打破,针对著作权法旧有弊端而对赋予著作权人的新权利加以改进并附加相应的限制,以此来保证平衡,保证了公共利益的同时又不至于造成著作权人对于权利的垄断,以此提高社会效益。著作权立法的基础,就是国家宪政原则中的利益平衡,著作权与圣神的私权理念是并存的,著作权法立法的原则与私法自治的原则和理念是相似的,立法目的就是打破主体之间的制约状态和封闭状态,促成近代国家各方经济、文化等人类文明的共同发展和在不违背私法自由原则下创建“共赢机制”。权利等于责任,从这种意义上讲,限制自己的自然权利,亦是法律上无义务即无权利的反应。这就必然要求在著作权的对价中,实现多方共赢的目标,否则,一旦只有单方面的共赢触犯到公众利益,社会公众的容忍限度会被这一暂时的让渡所打破,这也会导致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以及表达自由等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频频发生。
  三、公共利益在著作权法中的不同视角的体现
  从某种程度上讲,著作权所体现出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辅相乘,两者密不可分。一方面,著作权法的创制源于对保障公共利益的考虑,著作权法维护了作者的个人利益,激励了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则与之相反,根据公共利益的定义来看,著作权法的创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成是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障。从英美著作权的观点看,著作权创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作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被权力所赋予的公共利益,其重点在于要最大程度地保护合法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从理论上讲,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对智力作品的创作一样都是需要足够的鼓励和肯定的,一部完善的著作权法能带动经济建设的发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起到重要作用。公共利益介入下维护个人的著作权有利于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和个人信息采集。公共利益所涉及到文化科学和信息的流动等方面都需要著作权法来确认。为了实现著作权法在社会群体中的利益平衡,首先就要保证创作者和传播者之间平衡,只有两者维持平衡的状态,才能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在著作权法中有不同的视角可以作以下理解:
  第一点,从增进民主目的的视角认识。著作权法的实施使民主的范围扩大化,同时也可在实现信息自由、教育利益和知识的扩散等方面达到促进效果。为了鼓励作者学习、促进艺术发展和科技文明的传播,国家以法定形式授予创作者控制和使用处理文章的权利。由于著作权法涉及到社会文明的各个方面,所以著作权与思想、信息、和知识的表达、传播有着密切关系,言论自由也是作为著作权中的权利之一,在民主社会中有重要的价值,在维护著作权和保障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言论自由的公共利益。对于著作权言论自由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公民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说,言论自由一样是一种宪法性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在进行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时,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是言论自由。
  第二点,从著作权法对著作人的激励角度来看。在激励理论中,著作权法的目的是通过激励作者积极创造文学作品使其传播促进社会公众对其思想和知识的学习,其次才是对其作品价值的强调。从对著作权的激励理论分析中,可得出在定义著作权法时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激励理论主张在创造性作品中的著作权利享有时要以有限的权利来激励著作人对文学的创造。这种激励制度体现了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是有利于公众对于创造性作品的学习和“公共利益”维持的。   第三点,从立法效用的理论角度谈。通过不断探究著作权法的效用经验来看,著作权立法的是为了维护作者在创作智力知识作品的专有权,体现作者个人价值,激发创作的积极性,已达到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目的。促进人民对知识文化的学习与进步,保障公共利益。在著作权效用理论的有力实施下,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两者都能得到最佳体现。著作权效用理论是对著作权中利益平衡的考虑,利益平衡既是对主体利益的最佳调整和分配,也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体现。
  四、总结
  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与进步,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在维护著作权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关系探究中,发现合理使用制度在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方面有特殊的功能,能平衡两者,在在保证著作权人私有权利基础上确保公众的利益最大化,是著作权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21世纪,随着世界互联网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技术有了一个质的飞越,其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遇到了新的挑战,尽管如此,它在维护和保障著作权法的公共利益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价值并没有因此而改变。
  [参考文献]
  [1]冯晓青.激励论一种认知知识产权的理论模式[A].知识产权文丛(第9卷)[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上接第249页)了统一各部门间的判断标准,就必须在强化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之间的协作方面加大力度,这也是国际上最为普遍的做法。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内,知识产权的冲突通常表现的更为明显[4]。因此近些年来對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间的合作沟通的探索已开始逐渐深化,例如对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方案研究,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司法救济或行政救济的衔接机制的思考等等,从而为更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问题提供合理的出路。
  2.统一执法标准
  在现行的运作机制下,使得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分别使用着不同的执法标准,在长期的运转下已形成彼此互不干涉的执法体系,且两个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差异,可见体系的非单一性必然导致冲突的产生。为了二者能够共享同一的执法体系,首先要规定出统一的执法标准。执法标准主要包括对法律内容的解读,事实的确认标准,有效证据的确认标准,执法流程等多方面内容[5]。执法标准的统一在冲突的消除方面意义十分重大。
  (二)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1.理顺行政执法主体多元的问题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受理工作是由若干划分程度较精细的部门分别负责的。这种划分方式使得各机构的职责范围十分明确,并使工作进程效率更高、更加方便。但同时,过于分散的组织结构又使得处理问题时产生过多执法主体,从而不利于协调运作[6]。这样,就在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又另加了行政机构的内部冲突。鉴于这一情况,我国可考虑对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加以借鉴,并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基本出发点,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责配置的改革。改革应在保留机构基本设置框架的基础上,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加以整合,从而建立起联动、高效、全面的知识产权执法团队,这是当前形势下对知识产权执法力量优化的最佳出路。
  2.设置合适的司法审查模式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在知识产权上的冲突解决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第一,建立知识产权的“三审合一”的司法审查模式。这一模式目前正被许多地方法院探索或试行,在该模式运行下,人民法院与行政机构的执法标准得到了统一,法律的可预见性得以增强,这样就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因执法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的机构间的冲突,从而维护了国家机构的权威。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进行分析,指出了尽快解决冲突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本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表现进行了全面概括和总结,同时,也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协调方案进行了探讨,强调了加强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协调合作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王春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手段的非权力化转换[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2(02):355-356.
  [2]曲莎莎,张荣森.浅论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冲突的协调机制[J].科教导刊(中旬刊),2010,18(08):167-168.
  [3]郑书前.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冲突解决机制研究——以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为视角[J].电子知识产权,2011,21(07):217-219.
  [4]单晓光,王珍愚.各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启示[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03):237-239.
  [5]严青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国际技术贸易发展[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素质教育研究),2012,19(02):123-124.
  [6]周燕.我国目前商标权行政保护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2,19(05):179-181.
其他文献
在不同国家和民族的语言信息中包含很多文化差异成分,翻译不仅是语言翻译,而且还是文化翻译。在翻译策略中,归化与异化是处理文化差异翻译必不可少的方法。它们之间的关系是
摘要:责任政府的具体要求是权与责相统一的政府。责任政府的实现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但是我国责任政府建设中尚存在诸多问题,必须进行加强行政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的责任意识。责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的探讨有利于推进我国责任政府建设历程。  关键词:政府;责任政府;权责统一;行政法制;责任意识  中图分类号:D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150-02  作
教育的根本要义是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职业发展教育是广义教育范畴下的一种实践活动,它是立足于学生个体发展的人生教育,在职业教育中辅以适时的职业发展指导教育具有积极的
摘 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民事审判中确定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和赔偿比例的重要依据,但因为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则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存在冲突,一些事故责任的认定结果在被当事人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正确认定或变更。  关键词 民事审判 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作者简介:刘玲,高邮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
摘 要 本文从五个方面分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中存在的困难,在分析其原因基础上提出对适用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建立完善检察机关程序参与机制,并通过完善鉴定程序,建立鉴定意见备案审查制度解决监督中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改进和完善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暂予监外执行 去行政化 备案审查  作者简介:郑柯迅,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本项目所转化的技术成果来源于“肉羊高效养殖技术体系构建与应用”(2008新科鉴字第0097号).成果从9个杂交组合中筛选出适合新疆肉用羊生产的优势杂交组合3个,提出了适合新疆
科学课细节的把握,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磨刀不误砍柴功——课前准备的细节;二,丝丝入扣,和风细雨——教师语言的细节;三,扶放结合,充分信任——探究过程中的细节;四,有
摘要:合伙组织的合伙财产抵押应当定性为共同共有人对部分共有财产的抵押,该部分共有财产不包括劳务出资、非专利技术出资等具有一定人身性的无形资产,但包括权利具有可转让性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  关键词:合伙;合伙财产;抵押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241-02  作者简介:齐宇(1991-),男,河北吴桥人,西南政法
《住宅空间设计》是我院环艺设计专业的一门主课程,针对本专业的培养要求和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特性,本课程的教学要突出实践技能的培养,使学生通过课堂学习和项目实训熟练地
文章结合(G69)银百高速甜水堡至庆城段湿陷性黄土隧道群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渗流的情形,从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方案选择、施工工艺、围岩监控量测等方面具体分析隧道施工渗水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