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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它是我国借鉴新加坡等国住房基金制度经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创举。近几年来,由于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全国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摸索新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归集管理模式的改革成为势在必行的课题。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现状分析
1.住房公积金是封闭性的专项基金。从缴交者角度看,其缴交的公积金不能随时“回赎”,只有符合购房等条件时才能使用,否则只有退休时一次性提取,在此之前,其资金实质上被用于帮助其他缴交者满足住房需求,体现基金内部成员问的互助和互济。从资金运作角度看,公积金从归集“入账”,到提取或者发放贷款“出账”,整个资金循环限于内部,没有和外面资本市场连通起来,因此保证资金“入账”与“出账”相称,实现资金收支平衡至为关键,否则就会出现“钱不够用”或者“钱无处用”的局面。因此,归集业务是保证提取和个贷业务正常开展,维持整个公积金资本运作的基础和前提。
2.直接归集核算模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核算、提取等全部具体工作,即自己设立中心机房,不设或根据具体情况自设少量的网点,操作前台与后台工作均由中心人员承担完成,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其资金在商业银行专户存储。
3.委托归集模式。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充分利用承办银行众多的服务网点,合理设立和分布住房公积金业务代办点,用计算机网络将中心与银行网点通过通信线路连接起来,网点作为中心的前台操作,利用计算机可以处理、存储大量数据的强大功能,把住房公积金账目核算到职工个人。
4.中心系统和银行系统积数核对难度较大,存在重复劳动现象。由于两套系统都记账至个人明细账,并同时计算计息积数和职工利息,如果到账日期或调账日期有差异,就会引起两套系统积数不一致,最终导致两套系统结息不等。同时,采取“银行前台录入,中心后台确认”的方式,银行网点专柜人员需同时将相同信息录入中心系统和自身系统,致使专柜人员重复录入,工作量较大。
二、改革和创新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提升财务财务水平
1.归集管理模式的改革。因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有明确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建房提取、退休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等。各地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基本是按照这个方向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值增值的。所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模式改革的余地不大,要有改革和创新,也必须是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作出规定。地方上特别是城市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要有突破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就地方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改革应该着眼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模式的改革。
2.制定相关法律。从国外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看,不仅有基本法,而且还有针对关键环节的与基本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但在我国,相关的法规尚未建立。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各领域各项事业良好的运作效果必须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作为一种强制性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运行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唯一的政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是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发,而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研讨和立法程序,难以保障公积金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在广泛调研和研讨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相关法律,同时还要在总结本国经验教训和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运作过程中责、权、利这些关键环节立法。这样,才能依法督促单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为职工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公积金的缴交率。
3.制作设计了“公积金日结单”,实行公积金按日轧账。中心在自身管理系统中专门设置了“公积金日结单”的功能模块,即银行在按日同步录入中心前台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公积金前台系统确认日结单”,银行将日结单余额与其自身系统公积金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并交与中心供后台系统操作人员审核确认,确认一致后,系统自动生成“公积金后台系统确认日结单”如当日核对不符,系统不能日轧和处理第二日的业务。通过日结单功能的设置和有效控制,形成按日轧账、按日账务核对的制度,基本上保证了两套系统核算相符。
4.理顺公积金票据交接,夯实会计核算的基础性工作。由于公积金票据是由银行前台归集整理后传递到中心后台,且数量大,种类较多,因此公积金票据是否完整规范,对中心会计核算过程,会计资料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中心专门制定了《公积金票据交接办法》,办法中对银行分别不同业务类型须出具的票据和资料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并规定银行必须按日与中心交接公积金票据。同时,中心票据交接人员须审查票据是否规范完整,资料是否整齐完备。审查银行交来的前台系统日结单、票据交接清单与银行科目余额表是否相符,审查无误后,于当日将票据变与确认人员进行确认。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岗位责任制。中心结合公积金会计核算流程,制定了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针对票据交接、票据确认、账务核算、报表编制和报送、档案管理等一系列操作环节都作了详细的管理规定,并根据需要设置了票据交接岗位、票据确认岗位、账务核算岗位、稽核岗位、会计主管岗位等若干岗位,同时明确划分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各司其职,职责明确,责任清楚,程序规范。从而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6.强化对承办银行的监管约束机制。中心要以书面形式明确中心与银行的委托管理关系,明确划分双方的职责权限,增强约束力。并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实现由事后监督跃升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三、结束语
总之,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还存在诸多问题。但与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一般业务性问题相比,会计模式上的问题显得更为关键、更为根本。因此,解决会计核算模式的变得尤为重要。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现状分析
1.住房公积金是封闭性的专项基金。从缴交者角度看,其缴交的公积金不能随时“回赎”,只有符合购房等条件时才能使用,否则只有退休时一次性提取,在此之前,其资金实质上被用于帮助其他缴交者满足住房需求,体现基金内部成员问的互助和互济。从资金运作角度看,公积金从归集“入账”,到提取或者发放贷款“出账”,整个资金循环限于内部,没有和外面资本市场连通起来,因此保证资金“入账”与“出账”相称,实现资金收支平衡至为关键,否则就会出现“钱不够用”或者“钱无处用”的局面。因此,归集业务是保证提取和个贷业务正常开展,维持整个公积金资本运作的基础和前提。
2.直接归集核算模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核算、提取等全部具体工作,即自己设立中心机房,不设或根据具体情况自设少量的网点,操作前台与后台工作均由中心人员承担完成,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其资金在商业银行专户存储。
3.委托归集模式。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充分利用承办银行众多的服务网点,合理设立和分布住房公积金业务代办点,用计算机网络将中心与银行网点通过通信线路连接起来,网点作为中心的前台操作,利用计算机可以处理、存储大量数据的强大功能,把住房公积金账目核算到职工个人。
4.中心系统和银行系统积数核对难度较大,存在重复劳动现象。由于两套系统都记账至个人明细账,并同时计算计息积数和职工利息,如果到账日期或调账日期有差异,就会引起两套系统积数不一致,最终导致两套系统结息不等。同时,采取“银行前台录入,中心后台确认”的方式,银行网点专柜人员需同时将相同信息录入中心系统和自身系统,致使专柜人员重复录入,工作量较大。
二、改革和创新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提升财务财务水平
1.归集管理模式的改革。因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有明确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建房提取、退休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等。各地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基本是按照这个方向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值增值的。所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模式改革的余地不大,要有改革和创新,也必须是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作出规定。地方上特别是城市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要有突破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就地方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改革应该着眼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模式的改革。
2.制定相关法律。从国外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看,不仅有基本法,而且还有针对关键环节的与基本法配套的法律法规。但在我国,相关的法规尚未建立。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各领域各项事业良好的运作效果必须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作为一种强制性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运行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唯一的政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是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发,而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研讨和立法程序,难以保障公积金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在广泛调研和研讨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相关法律,同时还要在总结本国经验教训和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运作过程中责、权、利这些关键环节立法。这样,才能依法督促单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为职工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公积金的缴交率。
3.制作设计了“公积金日结单”,实行公积金按日轧账。中心在自身管理系统中专门设置了“公积金日结单”的功能模块,即银行在按日同步录入中心前台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公积金前台系统确认日结单”,银行将日结单余额与其自身系统公积金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并交与中心供后台系统操作人员审核确认,确认一致后,系统自动生成“公积金后台系统确认日结单”如当日核对不符,系统不能日轧和处理第二日的业务。通过日结单功能的设置和有效控制,形成按日轧账、按日账务核对的制度,基本上保证了两套系统核算相符。
4.理顺公积金票据交接,夯实会计核算的基础性工作。由于公积金票据是由银行前台归集整理后传递到中心后台,且数量大,种类较多,因此公积金票据是否完整规范,对中心会计核算过程,会计资料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中心专门制定了《公积金票据交接办法》,办法中对银行分别不同业务类型须出具的票据和资料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并规定银行必须按日与中心交接公积金票据。同时,中心票据交接人员须审查票据是否规范完整,资料是否整齐完备。审查银行交来的前台系统日结单、票据交接清单与银行科目余额表是否相符,审查无误后,于当日将票据变与确认人员进行确认。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岗位责任制。中心结合公积金会计核算流程,制定了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针对票据交接、票据确认、账务核算、报表编制和报送、档案管理等一系列操作环节都作了详细的管理规定,并根据需要设置了票据交接岗位、票据确认岗位、账务核算岗位、稽核岗位、会计主管岗位等若干岗位,同时明确划分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各司其职,职责明确,责任清楚,程序规范。从而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6.强化对承办银行的监管约束机制。中心要以书面形式明确中心与银行的委托管理关系,明确划分双方的职责权限,增强约束力。并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实现由事后监督跃升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三、结束语
总之,目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还存在诸多问题。但与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一般业务性问题相比,会计模式上的问题显得更为关键、更为根本。因此,解决会计核算模式的变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