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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医院(公立二甲)打着“中西医结合肝病专家”刘某的旗号设立脂肪肝专家门诊。然而,每位来此就诊的患者拿到的药物基本上是刘某开出的由他本人研发、未获批号的名为“肝康×号”的“医院制剂”,且药费均纳入医保支付。
2007年10月中旬,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医保局在接到举报后,曾先后前去现场调查,刘某与所在的脂肪肝门诊也曾一度停诊,但此后没过几天,刘某又恢复了专家门诊。
“专家门诊”制售假药
所谓“医院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一般可分为化学药制剂和中药制剂等。与国家批准上市的药品不同,“医院制剂”只需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由省区市药监管理部门批准即可批量生产、制备使用,且可以自主定价,并进入医保支付范畴。
近年来,上海某医院打着“中西医结合肝病专家”刘某的旗号设立脂肪肝专家门诊。令人费解的是,只要到刘某处就诊者无一例外地被开出类似的中草药汤剂,包括“肝康1号”“肝康2号”“肝康3号”“肝康4号”4种,刘某自称是这一系列“医院制剂”的研发者。
记者先后4次对刘某所在“专家门诊”走访时发现,号称“中西医结合肝病专家”的他对病人既不进行“望闻问切”也不“视触叩听”,通常询问患者体重、身高、家庭住址,并记录在专用的本子上。绝大多数病人还未陈述完症状,刘身边的助手早已写好了统一的“肝康×号42包”的处方给患者(150余元,全部纳入医保支付)。
记者还注意到,所谓的肝康药(1号至4号)是一种袋装黑褐色液态“三无”中草药汤剂,其外包装没有药品名称、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等标识,汤药包装袋上以1、2、3、4予以区分。
上海市药监局副局长唐民皓告诉记者:“刘某的肝康1号至4号药品,并未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其行为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医院制剂”乱象丛生
去年10月中旬接到举报后,上海市药监局和上海市医保局曾先后到上海某医院现场调查,刘及所在的脂肪肝专科曾一度停诊。但没过几天,刘又恢复了“专家门诊”,而相关部门的定性处罚至今尚未出台。
唐民皓称,执法有时很难,只有拿到大量证据才能查处,用量多少要去取证。上海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则表示:“我们须等药监部门定性出来后才能动作。”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药学专家表示,目前,制售未获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医院制剂”,在医院内部尤其是民营医院内部非常普遍。这些药品基本上锁定那些比较难愈、且无明显治愈指标的病症,如不孕不育、排结石、脂肪肝、乙肝转阴、减肥、美容等。这些药品很可能无益于病情也无太多副作用,却敛了钱财,导致医保资金流失,有的甚至误了病情。
此外,即使是获批的“医院制剂”,由于监管不力也同样存在问题。譬如,按照规定,一种批号只能生产一种“医院制剂”,而此前上海某医院却在“东方肝康口服液”这一批号下,生产了东方肝康、东方肝宁、东方肝欣、东方肝华4种药。还有,各地的“医院制剂”批号也种类繁多,患者通常很难辨出真假。
上海市医保局监督员、著名打假医生陈晓兰说,由于能够进入医保支付范畴,“医院制剂”被一些人视为医院的“摇钱树”。在利益的驱使下,“医院制剂”容易游离于监管之外,“非法药品”“一证多药”“异地‘移植’”等现象普遍存在。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制售‘医院制剂’套骗医保资金的行为,应由卫生、药监、医保、物价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对于情节严重者应及时移送公安立案查处。”陈晓兰说。
(摘自《深圳商报》)
2007年10月中旬,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医保局在接到举报后,曾先后前去现场调查,刘某与所在的脂肪肝门诊也曾一度停诊,但此后没过几天,刘某又恢复了专家门诊。
“专家门诊”制售假药
所谓“医院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一般可分为化学药制剂和中药制剂等。与国家批准上市的药品不同,“医院制剂”只需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由省区市药监管理部门批准即可批量生产、制备使用,且可以自主定价,并进入医保支付范畴。
近年来,上海某医院打着“中西医结合肝病专家”刘某的旗号设立脂肪肝专家门诊。令人费解的是,只要到刘某处就诊者无一例外地被开出类似的中草药汤剂,包括“肝康1号”“肝康2号”“肝康3号”“肝康4号”4种,刘某自称是这一系列“医院制剂”的研发者。
记者先后4次对刘某所在“专家门诊”走访时发现,号称“中西医结合肝病专家”的他对病人既不进行“望闻问切”也不“视触叩听”,通常询问患者体重、身高、家庭住址,并记录在专用的本子上。绝大多数病人还未陈述完症状,刘身边的助手早已写好了统一的“肝康×号42包”的处方给患者(150余元,全部纳入医保支付)。
记者还注意到,所谓的肝康药(1号至4号)是一种袋装黑褐色液态“三无”中草药汤剂,其外包装没有药品名称、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等标识,汤药包装袋上以1、2、3、4予以区分。
上海市药监局副局长唐民皓告诉记者:“刘某的肝康1号至4号药品,并未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其行为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医院制剂”乱象丛生
去年10月中旬接到举报后,上海市药监局和上海市医保局曾先后到上海某医院现场调查,刘及所在的脂肪肝专科曾一度停诊。但没过几天,刘又恢复了“专家门诊”,而相关部门的定性处罚至今尚未出台。
唐民皓称,执法有时很难,只有拿到大量证据才能查处,用量多少要去取证。上海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则表示:“我们须等药监部门定性出来后才能动作。”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药学专家表示,目前,制售未获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医院制剂”,在医院内部尤其是民营医院内部非常普遍。这些药品基本上锁定那些比较难愈、且无明显治愈指标的病症,如不孕不育、排结石、脂肪肝、乙肝转阴、减肥、美容等。这些药品很可能无益于病情也无太多副作用,却敛了钱财,导致医保资金流失,有的甚至误了病情。
此外,即使是获批的“医院制剂”,由于监管不力也同样存在问题。譬如,按照规定,一种批号只能生产一种“医院制剂”,而此前上海某医院却在“东方肝康口服液”这一批号下,生产了东方肝康、东方肝宁、东方肝欣、东方肝华4种药。还有,各地的“医院制剂”批号也种类繁多,患者通常很难辨出真假。
上海市医保局监督员、著名打假医生陈晓兰说,由于能够进入医保支付范畴,“医院制剂”被一些人视为医院的“摇钱树”。在利益的驱使下,“医院制剂”容易游离于监管之外,“非法药品”“一证多药”“异地‘移植’”等现象普遍存在。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制售‘医院制剂’套骗医保资金的行为,应由卫生、药监、医保、物价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对于情节严重者应及时移送公安立案查处。”陈晓兰说。
(摘自《深圳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