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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享有土地承包权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被征用后,因为是“外来户”而不能享受平等的分配权,有的只分配50%,有的分文没有。
不平等的分配
张淑玲、卢洪臣等21名村民向笔者反映:“我们都是天津静海县团泊镇宫家堡村的合法村民,只因属于后迁来的、嫁出去的和嫁进来的,还有后出生的,村里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就执行不同标准。村委会给坐地户每人10万元,而我们每人却只给5万元,还有一分没给的。”接到村民来信后,笔者到该村展开调查。
张淑玲等人出示了团泊镇宫家堡村的户籍和土地承包权证,称他们的合法分配权受到了侵害。
张淑玲、卢洪臣是只分到人均数50%的村民。1993年,张淑玲和丈夫举家从黑龙江省迁到宫家堡村。“我们也全力以赴参加了村里的建设。十几年来,我们挖河泥改良土地、挖沟渠搞农田基本建设、缴纳公粮、缴纳教育基金等义务,样样不落后”。
“过去,坐地户有的待遇,我们也有。最近几年,村里对我们这些后迁来的农户态度就变了,有跟我们一样遭遇的,还包括出嫁到外村但户口还在本村的女子,外村嫁到本村户口也迁来的妇女,还有这些人在本村生育也有本村户口的孩子。这次出卖2000来亩鱼塘,坐地户每人分得人民币10万元,我家每人仅仅分得5万元。”和他们相似的还有本村的“土著”高学忠的女儿高顺凤。
卢洪臣与张淑玲一样,也是后搬迁到本村的,他分得的也是5万元,而他家持有本村户口的两个女儿,村委会却分文未给。孩子生于本村,有本村户口。和这个孩子相似的,还有邻村后嫁到本村的村民赵宝丽和她女儿曲欢欢。
笔者了解到,村委会是经过村民代表表决方式形成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
村官无视镇里意见
镇政府办公室主任李树发告诉笔者,村委会最开始决定分文不给张淑玲、卢洪臣等人土地补偿款,经过镇里协调,村委会又重新做出了分配方案,此次同意给他们50%,就是5万元。
镇政府的处理意见为,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投票形成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同时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10月18日,笔者电话采访了村委会主任周作新。他说,土地卖给了仁爱集团,共2000亩,给“新村民”少分或者不分是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他还称从来没有看到镇政府的意见。
律师:原住村民的分配权
也不是祖传的
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朱爱民律师在接受笔者采访时,发表了律师观点:
既然这21位村民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依法拥有对本村土地平等的承包权,是指依法拥有的权利而不是指实际实现的权力,拥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而实际实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可能是有差异的;而土地补偿费用是对依法拥有的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的一种置换,所以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享有平等的分配权;世代居住这里的村民,他们的分配权也不是祖上留传下来的,也是基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的,因此,以一部分人的表决去侵害另一部分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显然是违法的。
该律师提醒村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平等的分配权。
不平等的分配
张淑玲、卢洪臣等21名村民向笔者反映:“我们都是天津静海县团泊镇宫家堡村的合法村民,只因属于后迁来的、嫁出去的和嫁进来的,还有后出生的,村里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就执行不同标准。村委会给坐地户每人10万元,而我们每人却只给5万元,还有一分没给的。”接到村民来信后,笔者到该村展开调查。
张淑玲等人出示了团泊镇宫家堡村的户籍和土地承包权证,称他们的合法分配权受到了侵害。
张淑玲、卢洪臣是只分到人均数50%的村民。1993年,张淑玲和丈夫举家从黑龙江省迁到宫家堡村。“我们也全力以赴参加了村里的建设。十几年来,我们挖河泥改良土地、挖沟渠搞农田基本建设、缴纳公粮、缴纳教育基金等义务,样样不落后”。
“过去,坐地户有的待遇,我们也有。最近几年,村里对我们这些后迁来的农户态度就变了,有跟我们一样遭遇的,还包括出嫁到外村但户口还在本村的女子,外村嫁到本村户口也迁来的妇女,还有这些人在本村生育也有本村户口的孩子。这次出卖2000来亩鱼塘,坐地户每人分得人民币10万元,我家每人仅仅分得5万元。”和他们相似的还有本村的“土著”高学忠的女儿高顺凤。
卢洪臣与张淑玲一样,也是后搬迁到本村的,他分得的也是5万元,而他家持有本村户口的两个女儿,村委会却分文未给。孩子生于本村,有本村户口。和这个孩子相似的,还有邻村后嫁到本村的村民赵宝丽和她女儿曲欢欢。
笔者了解到,村委会是经过村民代表表决方式形成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
村官无视镇里意见
镇政府办公室主任李树发告诉笔者,村委会最开始决定分文不给张淑玲、卢洪臣等人土地补偿款,经过镇里协调,村委会又重新做出了分配方案,此次同意给他们50%,就是5万元。
镇政府的处理意见为,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投票形成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同时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10月18日,笔者电话采访了村委会主任周作新。他说,土地卖给了仁爱集团,共2000亩,给“新村民”少分或者不分是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他还称从来没有看到镇政府的意见。
律师:原住村民的分配权
也不是祖传的
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朱爱民律师在接受笔者采访时,发表了律师观点:
既然这21位村民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依法拥有对本村土地平等的承包权,是指依法拥有的权利而不是指实际实现的权力,拥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而实际实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可能是有差异的;而土地补偿费用是对依法拥有的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的一种置换,所以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享有平等的分配权;世代居住这里的村民,他们的分配权也不是祖上留传下来的,也是基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的,因此,以一部分人的表决去侵害另一部分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显然是违法的。
该律师提醒村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平等的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