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马克思的平等观不仅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核心要义,也是共产主义的基本价值追求。马克思的平等观经历了从法哲学研究到政治经济学批判的问题域上的转变,并在对共产主义理论认识的不断深化中,探索平等的内在精神。马克思指出,平等是共产主义政治的要求,人的全面解放是真正平等的落脚点,而无产阶级则是实现平等的现实力量。从共产主义思想发展的角度理解马克思的平等观,是深化对马克思平等思想认识的重要维度。
[关键词]平等观;马克思;共产主义;无产阶级
[中图分类号]B0-0;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1)03-0011-05
长久以来,平等是最模棱两可、最具争议的政治哲学问题之一,也是近些年来社会发展过程中越来越不可回避的问题。相应地,平等的理想在对不平等的批判以及随之而来的关于社会正义的哲学和公共辩论中被赋予了核心作用。对马克思平等思想的理解,也是理解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关键,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回到马克思的研究路径上,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平等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与他的唯物史观和共产主义理论密切相关,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马克思对平等的直接论述起先是与对共产主义的论述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在成熟的共产主义体系之中,马克思却很少从平等的角度来构建共产主义社会,甚至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后,马克思也很少谈及关于平等的问题。这就形成了长久以来学界讨论的热点,即马克思平等观是否存在一个转变,以及马克思对平等的态度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本文通过梳理马克思的平等观的内在逻辑,以提出理解其平等观的一种可能的思路。
一、马克思平等观的问题域
在18世纪的法国启蒙运动中,自然或原始平等的概念扫除了不平等的任何宗教或自然主义合法化的根基,因此,平等的理想——以及它所促成的对现有等级制度和不平等的批判——被理解为现代平等主义社会变革背后的关键驱动力。这种社会变革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叶,一直是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特征,而对平等的讨论也基本限于公民权和政治权利。
马克思最初从哲学向政治经济学的转变,也是从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和法关系问题的讨论开始的。这既意味着马克思思维方式的转变,也意味着马克思研究对象的转变,更意味着马克思从“伟大而静止”的形而上体系向彻底的实践哲学的转变。在1843年写给卢格的信中,马克思坦言,德国现状使他感受到一种“民族耻辱”,尤其是法国大革命之后,德国更是远远落后于法国。[1]5因此,马克思开始了对各国法律和历史的研究,很大程度上他是希望以史为鉴,从中为德国的现实问题寻求答案。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还未脱离民主主义的立场,他对德国现实问题的讨论也基本围绕国家政治与法展开。
1842年10月,马克思发表了《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他严厉批判了林木盗窃法对特权等级的维护,“在这里他们并不是想要同样地保护林木所有者和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他们只是想把大小林木所有者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当问题涉及林木所有者时,大小林木所有者之间的完全平等就成为定理,而当问题涉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时,不平等就成为公理”[2]289。林木盗窃法不仅将曾经属于人们的权利野蛮地剥夺了,甚至将这种顺应自然的行为定义为“非法”而加以处罚。议会讨论的重点不是如何能够使穷人解决温饱从而免受饥寒交迫,而是如何能更进一步阻止穷人获得本该属于他们的合法利益。马克思批判到:“一旦维护特殊利益的等级代表会议真的被赋予了立法的使命,究竟能从它那里期待什么。”[2]289实际上,马克思已经看到,议会政府从法律上维护官僚阶层和贵族阶级的利益,对贫困人民的利益置若罔闻,甚至连贫困人民生存的权利受到了威胁都不顾。马克思对这种公共土地私人占有的行为深恶痛绝,但是他也意识到从法律上无法指控这些行为的不合理,要分析这种剥削行为的根源,只有在政治经济学中才能找到答案。
在这个阶段,马克思还是希望从政治与法中为实现社会的平等找到救赎之道,但同时他也意识到,青年黑格尔派的自我意识哲学和黑格尔的理性国家无法从根本上找到变革德意志的现实问题的物质力量,由此他开始认真反思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相关问题。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3]309,存在于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是自私自利的人,是利己主义的人。在市民社会中实现的平等,本质是作为自由的平等,因为它只承认个人平等地追求各自利益的权利,但是不保证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同时,黑格尔还指出:“对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来说,国家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和它们的最高权力,它们的法规和利益都从属于这种权力的本性,并依存于这种权力;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它们的内在的目的,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3]261换言之,家庭和市民社会是依附于国家而存在的,因此国家中的平等是制度上的平等,也是法律保障的平等,是具有一定客观性和必然性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理性国家的法律并不能如同它承诺的那样拥护自由和平等,这就造成了应然国家与实然国家之间的矛盾。
随着马克思思想的发展,马克思开始不断地将周围的想法与自己正在进行的研究结果进行比较,他逐渐意识到,经济关系构成了连接社会的网络,“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2]154。国家在这里失去了它在黑格尔政治哲学中的主要地位,它被纳入到社会之中,成为一个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领域,而不是相反。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只有政治上的迷信才会以为国家应当巩固市民生活,而事实上却相反,正是市民生活巩固国家”[4]186。不是国家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了国家,市民社会构成了国家存在的基础和血肉。这一点也使马克思意识到:“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5]591对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和法的关系问题的研究,促使马克思开始转向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这种转向的深刻性在于:马克思不仅从市民社会的发展,看到了市民社会作为主体对国家与法的政治观念的影响,而且确立了市民社会在历史发展中的基础地位,从而为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发展奠定了基调;同时,在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和法的关系问题的讨论中,马克思开始放弃从纯思辨的角度对于平等问题进行探讨,转而到政治经济学中寻找现实路径。他知道,这一切的秘密还藏在市民社会中,因此只有深入理解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民社会,才能完成對平等问题的真正解答。 二、马克思平等观的理论路径
1843年10月,25岁的马克思来到了法国。在巴黎,马克思发现了无产阶级,或者说通过无产阶级发现了革命——此时法国空想社会主义的蓬勃发展的确影响到了马克思,也是在法国的短短几年中,马克思开始正式确立了唯物主义的立场并逐渐走上共产主义的道路。
在德国“真正的社会主义”流行之时,马克思没有采用当时的任何狭隘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教条,他对共产主义理论的第一次公开讨论,是在《莱茵报》时期发表的《共产主义与奥格斯堡〈总汇报〉》一文。在文中,马克思对奥格斯堡《总汇报》指责《莱茵报》的共产主义立场做出了回应,他明确指出:“《莱茵报》甚至不承认现有形式的共产主义思想具有理论上的现实性,因此,更不会期望在实际上去实现它,甚至根本不认为这种实现是可能的事情。《莱茵报》将对这种思想进行认真的批判。”[2]295文中透露出了两层信息:其一,马克思并不承认“现有形式的共产主义思想”,因为它不具有“理论上的现实性”,更不具备实现的可能。马克思在法国的这段时期,正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发展的高潮阶段,不少共产主义的试验在各地展开。但是马克思对此并不看好,“我们坚信,构成真正危险的并不是共产主义思想的实际试验。我们坚信,而是它的理论论证,要知道,如果实际试验会成为普遍性的,那么,只要它一成为危险的东西,就会得到大炮的回答”[2]295。其二,马克思看到了共产主义理论具有一定的深度,这些不是在德国传播开来的虚无缥缈的类似共产主义的理论可以相比拟的。所以,他指出:“对于像勒鲁、孔西德朗的著作,特别是对于蒲鲁东的机智的著作,决不能根据肤浅的、片刻的想象去批判,只有在长期持续的、深入的研究之后才能加以批判。”[2]295马克思意识到,对于“现有的共产主义”理论的批判,绝不是通过肤浅的想象就能够完成的,这也是马克思开始认真研究共产主义的原因之一。
1843年,马克思在克罗伊茨纳赫写给卢格的信中谈道:“共产主义就尤其是一种教条的抽象概念,不过我指的不是某种想象的和可能存在的共产主义,而是如卡贝、德萨米和魏特林等人所讲授的那种实际存在的共产主义。这种共产主义本身只不过是受自己的对立面即私有制度影响的人道主义原则的特殊表现。所以,私有制的消灭和共产主义决不是一回事。”[1]7-8马克思在还没有完全深入研究共产主义理论的前提下,就已经十分准确地把握了“这种共产主义”的缺陷,即还没有摆脱私有制存在的影响。马克思认识到,私有制是共产主义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共产主义”还没有把消灭私有制与之联系起来,而是企图模糊掉消灭私有制与实现共产主义之间的联系,把共产主义冠以人道主义的原则使之变成了一种教条主义。在对“这种共产主义”的批判中,马克思意识到,自己越是觉得共产主义学说与自己的思想相接近,就越强烈地感到需要把它们弄清楚,也就越要尖锐地批评它们。
同一时期,马克思也谈到了自己关于平等问题的看法:“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他自身的意识,也就是说,人意识到别人是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示人的本质的统一,表示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表示人和人的实际的同一性,也就是说,它表示人同人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4]264马克思认为平等表现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平等也是人的本质的一种外在体现。这一提法回应了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人是抽象的人,所维护的人权是失去了作为人的本质的人的人权,从而也就不可能平等。随后,他进一步指出:“平等不过是德国人所说的自我=自我译成法国的形式即政治的形式。”[4]231不论是在自我意识上的追求,还是在政治上的追求或者在物质利益上的追求,资产阶级的平等观维护的都是统治阶层的意志,因此他们所谓的“平等”是一种有针对性、特定范围的平等,因而就不可能是全人类的真正的平等。
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针对蒲鲁东的评论指出,“蒲鲁东把平等看成同平等直接矛盾的私有制的创造原则”[4]263,这里马克思指出,“私有制的创造原则”实际上就是平等的对立面,平等的否定则是私有财产,从而确定了是在私有制的形成中带来了不平等。这样就回到了一个基本的问题,即平等如何实现。要实现平等,首要的就应当是消灭私有制,而这恰好也是实现共产主义的要求。由此可见,在马克思那里,共产主义与平等是有其内在一致性的。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平等,作为共产主义的基础,是共产主义的政治的论据。”[4]231这样,马克思将平等的实现与共产主义道路联系在了一起。因此,在对共产主义的理论构建上,马克思很少从平等的概念出发来加以论证,因为二者本质上具有统一性。马克思虽然拒绝使用“平等”的概念来论证“平等”,但这不代表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不要求平等,更不意味着马克思否定平等。相反,既然已经确定了共产主义就是实现平等的必由之路,那么实现平等就从观念的问题变成了现实的问题,真正的落脚点就在于如何实现共产主义。马克思看到,共产主义就是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壮大自身的,它的到来是历史的必然,这不是一种推论,而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现代的个人必须去消灭私有制,因为生产力和交往形式已经发展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它们在私有制的统治下竟成了破坏力量,同时还因为阶级对立达到了极点。”[6]516生产力与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构成了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而现在,私有制的生产方式已经成为了破坏生产力发展的存在,那么消灭私有制,走向公有,建立共产主义,才是顺应历史的选择。
三、实现平等的现实力量
根据在《莱茵报》期间的经验,马克思抛弃了黑格尔理性国家的概念视野和与之相关联的民主激进主义。但随着新的社会经济形势的迅速发展,那个时代的浮华气氛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在他通过现实与经验了解了巴黎工人阶级及其生活和工作条件之后就消失了。他发现了无产阶级,或者说通过无产阶级发现了革命。
马克思意识到,“过去一切阶级在争得统治之后,总是使整个社会服从于它们发财致富的条件,企图以此来巩固它们已经获得的生活地位。”[5]42只要有阶级的存在,就不可能获得完全的平等,也就没有真正的自由和解放。只有消灭阶级本身,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7]442这就意味着,接下来的阶级革命,必须以消灭一切阶级为根本目標,也包括消灭革命阶级本身。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第一次谈到了无产阶级的重要地位。在这里,马克思看到了德国革命的曙光,他甚至提出德国可能会领先于他国,率先完成人的解放。更重要的一点,从对法国革命的分析中,马克思看到了无产阶级的重要性,从而为他的共产主义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马克思在关于“德国解放的实际可能性”的回答中清楚地指出:“就在于形成一个被戴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一个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形成一个表明一切等级解体的等级,形成一个由于自己遭受普遍苦难而具有普遍性质的领域,这个领域不要求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因为威胁着这个领域的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普遍的不公正,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形成这样一个领域,它表明人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回复才能回复自己本身。社会解体的这个结果,就是无产阶级这个特殊等级。”[4]16-17在这段回答中,马克思清楚地阐述了无产阶级的立场,以及无产阶级在人的解放中的特殊地位。无产阶级的历史地位决定了他们是最受压迫的阶级,从而他们自身的解放意味着普遍意义上的人的解放;同时,无产阶级是最革命的阶级,因为他们遭受的“不公正”是最强烈的,也是最广泛的,他们也就最具有革命性。从以上论述不难看出,马克思追求的解放是普遍的人的解放,而人的全面解放是实现平等的现实基础,无产阶级则是实现平等的现实力量,这些思想为马克思之后提出的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奠定了理论和思想基础。
无产阶级是实现平等的现实力量,突出地表现在无产阶级的革命性上。在经济和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的时期,特别是无产阶级人数急剧增加的时期,随着马克思对无产阶级的发现,他把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解构成阶级术语。马克思还意识到,无产阶级是一个新的阶级,他们不同于“穷人”,因为普遍意义上的“贫穷”来自于财富的匮乏或者分配的不公,而无产阶级的贫穷源于他们的工作条件,源于他们劳动行为本身。“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生产的影响和规模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4]156他们越是顺从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他们就越是被压迫和剥削,工人不得不在劳动中完成自我的异化。
同时,无产阶级受到的压迫最深,也最能在现实中理解社会的疾苦,这也就决定了他们最具有革命精神和勇气。“私有财产在自己的国民经济运动中自己使自己走向瓦解……只有当私有财产造成作为无产阶级的无产阶级,造成意识到自己在精神上和肉体上贫困的那种贫困,造成意识到自己的非人化从而自己消灭自己的那种非人化时,才能做到这一点。”[4]261无产阶级的革命性根源于它的对立面——私有制,因此他要解放自身,就必须要消灭私有制;而无产阶级处于社会的底层,所以最受压迫阶层的解放就意味着全社会的全面解放,他们的平等要求就只能是全面的平等,即共产主义的平等要求。
马克思清醒地认识到,最关心现存所有制关系的是无产阶级,而能够消灭这种所有制关系的也只有无产阶级。无产阶级,也就是“现代雇佣工人阶级”,他们是消灭现存一切阶级的主要力量,他们从产生之日起,就在与资产阶级进行斗争。真正平等的实现,只能是在无产阶级得到彻底解放,即他们通过消灭自身和私有制,构建人人都能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中。开启时代之门的是无产阶级,他们手中掌握着消灭资产阶级的钥匙。相应地,要践行共产主义的理念,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无产阶级的主体地位。
马克思的平等观本质上是共產主义的平等观,代表的是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即实现全人类的真正平等。然而,马克思并没有进一步再谈论“平等”,因为“平等”的实现不是一个口号,它需要的是变革现实的实践。既然平等已经是共产主义的题中之意,那么坚持共产主义道路就是在践行马克思的平等观。同时,平等观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本身受制于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条件,是客观历史的产物,从而既具有历史性,也具有现实性。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批注的那样:“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它是永恒的真理。”[8]113以某种不变的平等观作为教义,就会陷入理论上的教条主义。在当代社会,对于马克思平等观的理解,不仅应当深入历史当中理解其思想精髓,还应当与时俱进,把握时代脉搏,在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中不断深化对马克思平等观的认识,加强理论创新,为发展马克思主义平等观做出新的理论贡献。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2)[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9)[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姚黎君 魏亚男
[关键词]平等观;马克思;共产主义;无产阶级
[中图分类号]B0-0;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1)03-0011-05
长久以来,平等是最模棱两可、最具争议的政治哲学问题之一,也是近些年来社会发展过程中越来越不可回避的问题。相应地,平等的理想在对不平等的批判以及随之而来的关于社会正义的哲学和公共辩论中被赋予了核心作用。对马克思平等思想的理解,也是理解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关键,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回到马克思的研究路径上,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平等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与他的唯物史观和共产主义理论密切相关,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马克思对平等的直接论述起先是与对共产主义的论述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在成熟的共产主义体系之中,马克思却很少从平等的角度来构建共产主义社会,甚至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后,马克思也很少谈及关于平等的问题。这就形成了长久以来学界讨论的热点,即马克思平等观是否存在一个转变,以及马克思对平等的态度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本文通过梳理马克思的平等观的内在逻辑,以提出理解其平等观的一种可能的思路。
一、马克思平等观的问题域
在18世纪的法国启蒙运动中,自然或原始平等的概念扫除了不平等的任何宗教或自然主义合法化的根基,因此,平等的理想——以及它所促成的对现有等级制度和不平等的批判——被理解为现代平等主义社会变革背后的关键驱动力。这种社会变革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叶,一直是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特征,而对平等的讨论也基本限于公民权和政治权利。
马克思最初从哲学向政治经济学的转变,也是从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和法关系问题的讨论开始的。这既意味着马克思思维方式的转变,也意味着马克思研究对象的转变,更意味着马克思从“伟大而静止”的形而上体系向彻底的实践哲学的转变。在1843年写给卢格的信中,马克思坦言,德国现状使他感受到一种“民族耻辱”,尤其是法国大革命之后,德国更是远远落后于法国。[1]5因此,马克思开始了对各国法律和历史的研究,很大程度上他是希望以史为鉴,从中为德国的现实问题寻求答案。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还未脱离民主主义的立场,他对德国现实问题的讨论也基本围绕国家政治与法展开。
1842年10月,马克思发表了《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他严厉批判了林木盗窃法对特权等级的维护,“在这里他们并不是想要同样地保护林木所有者和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他们只是想把大小林木所有者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当问题涉及林木所有者时,大小林木所有者之间的完全平等就成为定理,而当问题涉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时,不平等就成为公理”[2]289。林木盗窃法不仅将曾经属于人们的权利野蛮地剥夺了,甚至将这种顺应自然的行为定义为“非法”而加以处罚。议会讨论的重点不是如何能够使穷人解决温饱从而免受饥寒交迫,而是如何能更进一步阻止穷人获得本该属于他们的合法利益。马克思批判到:“一旦维护特殊利益的等级代表会议真的被赋予了立法的使命,究竟能从它那里期待什么。”[2]289实际上,马克思已经看到,议会政府从法律上维护官僚阶层和贵族阶级的利益,对贫困人民的利益置若罔闻,甚至连贫困人民生存的权利受到了威胁都不顾。马克思对这种公共土地私人占有的行为深恶痛绝,但是他也意识到从法律上无法指控这些行为的不合理,要分析这种剥削行为的根源,只有在政治经济学中才能找到答案。
在这个阶段,马克思还是希望从政治与法中为实现社会的平等找到救赎之道,但同时他也意识到,青年黑格尔派的自我意识哲学和黑格尔的理性国家无法从根本上找到变革德意志的现实问题的物质力量,由此他开始认真反思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相关问题。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3]309,存在于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是自私自利的人,是利己主义的人。在市民社会中实现的平等,本质是作为自由的平等,因为它只承认个人平等地追求各自利益的权利,但是不保证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同时,黑格尔还指出:“对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来说,国家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和它们的最高权力,它们的法规和利益都从属于这种权力的本性,并依存于这种权力;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它们的内在的目的,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3]261换言之,家庭和市民社会是依附于国家而存在的,因此国家中的平等是制度上的平等,也是法律保障的平等,是具有一定客观性和必然性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理性国家的法律并不能如同它承诺的那样拥护自由和平等,这就造成了应然国家与实然国家之间的矛盾。
随着马克思思想的发展,马克思开始不断地将周围的想法与自己正在进行的研究结果进行比较,他逐渐意识到,经济关系构成了连接社会的网络,“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2]154。国家在这里失去了它在黑格尔政治哲学中的主要地位,它被纳入到社会之中,成为一个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领域,而不是相反。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只有政治上的迷信才会以为国家应当巩固市民生活,而事实上却相反,正是市民生活巩固国家”[4]186。不是国家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了国家,市民社会构成了国家存在的基础和血肉。这一点也使马克思意识到:“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5]591对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和法的关系问题的研究,促使马克思开始转向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这种转向的深刻性在于:马克思不仅从市民社会的发展,看到了市民社会作为主体对国家与法的政治观念的影响,而且确立了市民社会在历史发展中的基础地位,从而为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发展奠定了基调;同时,在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和法的关系问题的讨论中,马克思开始放弃从纯思辨的角度对于平等问题进行探讨,转而到政治经济学中寻找现实路径。他知道,这一切的秘密还藏在市民社会中,因此只有深入理解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民社会,才能完成對平等问题的真正解答。 二、马克思平等观的理论路径
1843年10月,25岁的马克思来到了法国。在巴黎,马克思发现了无产阶级,或者说通过无产阶级发现了革命——此时法国空想社会主义的蓬勃发展的确影响到了马克思,也是在法国的短短几年中,马克思开始正式确立了唯物主义的立场并逐渐走上共产主义的道路。
在德国“真正的社会主义”流行之时,马克思没有采用当时的任何狭隘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教条,他对共产主义理论的第一次公开讨论,是在《莱茵报》时期发表的《共产主义与奥格斯堡〈总汇报〉》一文。在文中,马克思对奥格斯堡《总汇报》指责《莱茵报》的共产主义立场做出了回应,他明确指出:“《莱茵报》甚至不承认现有形式的共产主义思想具有理论上的现实性,因此,更不会期望在实际上去实现它,甚至根本不认为这种实现是可能的事情。《莱茵报》将对这种思想进行认真的批判。”[2]295文中透露出了两层信息:其一,马克思并不承认“现有形式的共产主义思想”,因为它不具有“理论上的现实性”,更不具备实现的可能。马克思在法国的这段时期,正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发展的高潮阶段,不少共产主义的试验在各地展开。但是马克思对此并不看好,“我们坚信,构成真正危险的并不是共产主义思想的实际试验。我们坚信,而是它的理论论证,要知道,如果实际试验会成为普遍性的,那么,只要它一成为危险的东西,就会得到大炮的回答”[2]295。其二,马克思看到了共产主义理论具有一定的深度,这些不是在德国传播开来的虚无缥缈的类似共产主义的理论可以相比拟的。所以,他指出:“对于像勒鲁、孔西德朗的著作,特别是对于蒲鲁东的机智的著作,决不能根据肤浅的、片刻的想象去批判,只有在长期持续的、深入的研究之后才能加以批判。”[2]295马克思意识到,对于“现有的共产主义”理论的批判,绝不是通过肤浅的想象就能够完成的,这也是马克思开始认真研究共产主义的原因之一。
1843年,马克思在克罗伊茨纳赫写给卢格的信中谈道:“共产主义就尤其是一种教条的抽象概念,不过我指的不是某种想象的和可能存在的共产主义,而是如卡贝、德萨米和魏特林等人所讲授的那种实际存在的共产主义。这种共产主义本身只不过是受自己的对立面即私有制度影响的人道主义原则的特殊表现。所以,私有制的消灭和共产主义决不是一回事。”[1]7-8马克思在还没有完全深入研究共产主义理论的前提下,就已经十分准确地把握了“这种共产主义”的缺陷,即还没有摆脱私有制存在的影响。马克思认识到,私有制是共产主义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共产主义”还没有把消灭私有制与之联系起来,而是企图模糊掉消灭私有制与实现共产主义之间的联系,把共产主义冠以人道主义的原则使之变成了一种教条主义。在对“这种共产主义”的批判中,马克思意识到,自己越是觉得共产主义学说与自己的思想相接近,就越强烈地感到需要把它们弄清楚,也就越要尖锐地批评它们。
同一时期,马克思也谈到了自己关于平等问题的看法:“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他自身的意识,也就是说,人意识到别人是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示人的本质的统一,表示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表示人和人的实际的同一性,也就是说,它表示人同人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4]264马克思认为平等表现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平等也是人的本质的一种外在体现。这一提法回应了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人是抽象的人,所维护的人权是失去了作为人的本质的人的人权,从而也就不可能平等。随后,他进一步指出:“平等不过是德国人所说的自我=自我译成法国的形式即政治的形式。”[4]231不论是在自我意识上的追求,还是在政治上的追求或者在物质利益上的追求,资产阶级的平等观维护的都是统治阶层的意志,因此他们所谓的“平等”是一种有针对性、特定范围的平等,因而就不可能是全人类的真正的平等。
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针对蒲鲁东的评论指出,“蒲鲁东把平等看成同平等直接矛盾的私有制的创造原则”[4]263,这里马克思指出,“私有制的创造原则”实际上就是平等的对立面,平等的否定则是私有财产,从而确定了是在私有制的形成中带来了不平等。这样就回到了一个基本的问题,即平等如何实现。要实现平等,首要的就应当是消灭私有制,而这恰好也是实现共产主义的要求。由此可见,在马克思那里,共产主义与平等是有其内在一致性的。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平等,作为共产主义的基础,是共产主义的政治的论据。”[4]231这样,马克思将平等的实现与共产主义道路联系在了一起。因此,在对共产主义的理论构建上,马克思很少从平等的概念出发来加以论证,因为二者本质上具有统一性。马克思虽然拒绝使用“平等”的概念来论证“平等”,但这不代表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不要求平等,更不意味着马克思否定平等。相反,既然已经确定了共产主义就是实现平等的必由之路,那么实现平等就从观念的问题变成了现实的问题,真正的落脚点就在于如何实现共产主义。马克思看到,共产主义就是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壮大自身的,它的到来是历史的必然,这不是一种推论,而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现代的个人必须去消灭私有制,因为生产力和交往形式已经发展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它们在私有制的统治下竟成了破坏力量,同时还因为阶级对立达到了极点。”[6]516生产力与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构成了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而现在,私有制的生产方式已经成为了破坏生产力发展的存在,那么消灭私有制,走向公有,建立共产主义,才是顺应历史的选择。
三、实现平等的现实力量
根据在《莱茵报》期间的经验,马克思抛弃了黑格尔理性国家的概念视野和与之相关联的民主激进主义。但随着新的社会经济形势的迅速发展,那个时代的浮华气氛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在他通过现实与经验了解了巴黎工人阶级及其生活和工作条件之后就消失了。他发现了无产阶级,或者说通过无产阶级发现了革命。
马克思意识到,“过去一切阶级在争得统治之后,总是使整个社会服从于它们发财致富的条件,企图以此来巩固它们已经获得的生活地位。”[5]42只要有阶级的存在,就不可能获得完全的平等,也就没有真正的自由和解放。只有消灭阶级本身,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7]442这就意味着,接下来的阶级革命,必须以消灭一切阶级为根本目標,也包括消灭革命阶级本身。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第一次谈到了无产阶级的重要地位。在这里,马克思看到了德国革命的曙光,他甚至提出德国可能会领先于他国,率先完成人的解放。更重要的一点,从对法国革命的分析中,马克思看到了无产阶级的重要性,从而为他的共产主义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马克思在关于“德国解放的实际可能性”的回答中清楚地指出:“就在于形成一个被戴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一个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形成一个表明一切等级解体的等级,形成一个由于自己遭受普遍苦难而具有普遍性质的领域,这个领域不要求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因为威胁着这个领域的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普遍的不公正,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形成这样一个领域,它表明人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回复才能回复自己本身。社会解体的这个结果,就是无产阶级这个特殊等级。”[4]16-17在这段回答中,马克思清楚地阐述了无产阶级的立场,以及无产阶级在人的解放中的特殊地位。无产阶级的历史地位决定了他们是最受压迫的阶级,从而他们自身的解放意味着普遍意义上的人的解放;同时,无产阶级是最革命的阶级,因为他们遭受的“不公正”是最强烈的,也是最广泛的,他们也就最具有革命性。从以上论述不难看出,马克思追求的解放是普遍的人的解放,而人的全面解放是实现平等的现实基础,无产阶级则是实现平等的现实力量,这些思想为马克思之后提出的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奠定了理论和思想基础。
无产阶级是实现平等的现实力量,突出地表现在无产阶级的革命性上。在经济和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的时期,特别是无产阶级人数急剧增加的时期,随着马克思对无产阶级的发现,他把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解构成阶级术语。马克思还意识到,无产阶级是一个新的阶级,他们不同于“穷人”,因为普遍意义上的“贫穷”来自于财富的匮乏或者分配的不公,而无产阶级的贫穷源于他们的工作条件,源于他们劳动行为本身。“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生产的影响和规模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4]156他们越是顺从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他们就越是被压迫和剥削,工人不得不在劳动中完成自我的异化。
同时,无产阶级受到的压迫最深,也最能在现实中理解社会的疾苦,这也就决定了他们最具有革命精神和勇气。“私有财产在自己的国民经济运动中自己使自己走向瓦解……只有当私有财产造成作为无产阶级的无产阶级,造成意识到自己在精神上和肉体上贫困的那种贫困,造成意识到自己的非人化从而自己消灭自己的那种非人化时,才能做到这一点。”[4]261无产阶级的革命性根源于它的对立面——私有制,因此他要解放自身,就必须要消灭私有制;而无产阶级处于社会的底层,所以最受压迫阶层的解放就意味着全社会的全面解放,他们的平等要求就只能是全面的平等,即共产主义的平等要求。
马克思清醒地认识到,最关心现存所有制关系的是无产阶级,而能够消灭这种所有制关系的也只有无产阶级。无产阶级,也就是“现代雇佣工人阶级”,他们是消灭现存一切阶级的主要力量,他们从产生之日起,就在与资产阶级进行斗争。真正平等的实现,只能是在无产阶级得到彻底解放,即他们通过消灭自身和私有制,构建人人都能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中。开启时代之门的是无产阶级,他们手中掌握着消灭资产阶级的钥匙。相应地,要践行共产主义的理念,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无产阶级的主体地位。
马克思的平等观本质上是共產主义的平等观,代表的是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即实现全人类的真正平等。然而,马克思并没有进一步再谈论“平等”,因为“平等”的实现不是一个口号,它需要的是变革现实的实践。既然平等已经是共产主义的题中之意,那么坚持共产主义道路就是在践行马克思的平等观。同时,平等观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本身受制于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条件,是客观历史的产物,从而既具有历史性,也具有现实性。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批注的那样:“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它是永恒的真理。”[8]113以某种不变的平等观作为教义,就会陷入理论上的教条主义。在当代社会,对于马克思平等观的理解,不仅应当深入历史当中理解其思想精髓,还应当与时俱进,把握时代脉搏,在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中不断深化对马克思平等观的认识,加强理论创新,为发展马克思主义平等观做出新的理论贡献。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2)[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9)[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姚黎君 魏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