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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一直是行政法学争论的焦点之一。有人主张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强制模式即把行政强制执行权完全交给行政机关来构建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还有人主张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强制模式即把行政强制执行权完全交给司法机关秦构建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笔者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应定位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特别授权的则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