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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遵从党委要求,对任命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笔者认为,此举必须停止。首先,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于法无据。查遍我国法律法规,压根儿就没有对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的规定。法律规定我国各级人大、政府(包括“法院”、“检察院”)届期五年,相应的这些机关及其部门的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任期就是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