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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周代典型的宗法等级伦理秩序解体。韩非认为,在“争于气力”的历史条件下,必须以法代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充分发挥法“一民之轨”的伦理功能,重建伦理秩序。他从三个方面对法的伦理意义进行了论述:作为“刑罚”的法可以惩恶扬善,是道德教化有力的辅助工具;作为“公仪”的法是是非、善恶的标准,是人们行为的准绳;作为“法治”的法,是实现政治伦理道德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