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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以涉诉债务为被执行人婚姻存续期间所欠为由,要求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方为另一被执行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尽管我国实体法对此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程序法上的缺失导致此类案件实际执行较混乱.本文通过对婚姻存续期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问题从几个方面来阐述,以期在实际中执行中有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