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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购买权在公司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然而其规定不明确和实践中面临的复杂性。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法同一条即第72条第二款的区分。内部是否存在部分优先购买权,有限购买权救济权的完善。提出了增加明确不能够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除非转让股东和第三人同意;同等条件是相对条件,对其范围要综合考虑;转让股东有违优先购买权,在一定条件下,优先权股东可以根据其优先权申请撤销给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