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工程项目建设和资源协调开发意义重大,它是普遍存在的一种处理经济效益和环境冲突的重要法律制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政府和社会中的各类环境与资源开发保驾护航。但是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却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内涵和意义,然后对其中存在的公众参与机制、评价制度和管理监督力度进行了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不足,并且在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政策。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 完善
[中图分类号]X820.3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12-231-1
1环境影响评价的内涵和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从事建筑、开发或在国家制定一些方案、政策和法律之前,就对环境适用的范围以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科学、客观、全面的调查、预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措施,来保障环境的质量。可以说环境影响评价与我们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都密切相关,是一种利用科技手段对环境进行科学评估、前瞻性的预测,兼科学技术和社会道德于一体的社会性活动。从意义上来看,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管理与规划的工具,更是连接发展与环境关系的纽带,是实施综合决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和手段,对于促进国的环境发展和经济协调发展意义十分重大。而要想达到这些目的,我们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且实施,这也是契合了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的立法原意。但是从目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来看,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所以我们必须重新审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现其中的问题并且解决这些问题,努力使其变得完善。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1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形成的重要部分,但是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直都没有体现出“公众参与”这一点,追溯到1996年的一些主要环境立法中,都没有看到“公众参与”的身影。这也是造成我国环境保护机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原因之一。在一些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国家虽然实施了环境保护机制的公众参与,但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看,都存在着严重的不足:虽然大多数市民在环境评价的过程中做到了积极参与,表达他们对环保的要求,但是在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的过程中、在政府批审批决策的过程中,公众表达的的意见直接被忽视,公众参与形同虚设。
2.2评价制度过于空泛
工程建设项目对环境有直接的影响,所以在建设施工之前,都必须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对环境来说至关重要。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也不缺乏相关的制度,但问题是,评价的制度过于空泛、模糊,缺乏对具体项目的具体评价,比如说针对国家一些重要的经济、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和资源开发等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规划,并没有具体、可行的评价制度,缺乏可行性的操作。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能对国家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给予充分的研究和考虑,所以对建设项目来说,没有合理的决策范围和措施,会影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从而给环境质量带来比较大的损失和危害,这也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一个重大缺陷。
2.3管理监督力度弱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在管理上存在的缺陷,主要还是表现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权力分散,地方环保部门在我国是要受国家环保总局和地方政府两个方面的领导,虽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设立了专职环保机构,但是其他的部门也承担了某些专项环境保护工作。所以导致环保部门与中央政府或者环保总局之间权利纵横、交叉、重叠,很容易引起部门之间的推诿,或者争抢权利,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展开,自然给监督带来了困难。除此之外,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制度弱也是我们的另一缺陷。在一些重大项目投入建设前夕,环保部门应该在立项审批开始之前,就积极参与、跟踪,对其实时监控,并随时督促整改。但由于制度的限制,这些步骤并不能真正实现。
3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策略
3.1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
民主化的决策改变了过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一、垄断、片面的制度缺陷,使决策权力得到分散,使普通民众可以更多的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来。在具体的策略上,我们可以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政府审批决策的整个过程中,都积极引进公众参与,并且切实把观众的意见融入到整个环境影响评价中,并且应当由公众参与(或者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公平,有利于构建出健全、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
3.2增加操作性强的具体化规定
我們必须一改以往草率的决策过程,更多的将经济和技术因素考虑进去,对社会中所有的利害关系进行分析,最终做出科学、均衡、可持续的政策,促进国家的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发展。虽然我们国家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关于科学、民主决策的规定,比如说第五条中,就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鼓励公众参与,但是这一条款并没有具体的内容支撑,几乎只是一种存在的形式,没有具体的意义。再比如在科学决策这一点上,《环境影响评价法》也是模糊的规定,必须要科学决策,原则性规定的弹性很大,虽然说利于针对实际情况采取具体措施,但这样会导致很多行为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反而给《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3.3加强管理制度,加大监督力度
笔者认为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一定要明确划分各部门之间的权责,详细划分各自负责的部分,避免各部门之间的权利混杂,影响抉择。第二,我们必须要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信息透明和公开度。可以说,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与社会大众息息相关的内容,和大众是一种连续双向的信息传递和沟通过程。所以我们必须保证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公开、透明。在具体的操作措施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信息公开法制度,完善信息公开的方式、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为民主参与和监督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1]姜可,李洪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J].科技信息,2010(29).
[2]龚海珍.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J].时代法学,2010(01).
[3]刘畅.从环评对象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完善[D].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13.
[4]任格格.公共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3.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 完善
[中图分类号]X820.3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12-231-1
1环境影响评价的内涵和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从事建筑、开发或在国家制定一些方案、政策和法律之前,就对环境适用的范围以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科学、客观、全面的调查、预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措施,来保障环境的质量。可以说环境影响评价与我们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都密切相关,是一种利用科技手段对环境进行科学评估、前瞻性的预测,兼科学技术和社会道德于一体的社会性活动。从意义上来看,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管理与规划的工具,更是连接发展与环境关系的纽带,是实施综合决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和手段,对于促进国的环境发展和经济协调发展意义十分重大。而要想达到这些目的,我们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且实施,这也是契合了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的立法原意。但是从目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来看,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所以我们必须重新审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现其中的问题并且解决这些问题,努力使其变得完善。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1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形成的重要部分,但是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直都没有体现出“公众参与”这一点,追溯到1996年的一些主要环境立法中,都没有看到“公众参与”的身影。这也是造成我国环境保护机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原因之一。在一些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国家虽然实施了环境保护机制的公众参与,但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看,都存在着严重的不足:虽然大多数市民在环境评价的过程中做到了积极参与,表达他们对环保的要求,但是在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的过程中、在政府批审批决策的过程中,公众表达的的意见直接被忽视,公众参与形同虚设。
2.2评价制度过于空泛
工程建设项目对环境有直接的影响,所以在建设施工之前,都必须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对环境来说至关重要。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也不缺乏相关的制度,但问题是,评价的制度过于空泛、模糊,缺乏对具体项目的具体评价,比如说针对国家一些重要的经济、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和资源开发等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规划,并没有具体、可行的评价制度,缺乏可行性的操作。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能对国家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给予充分的研究和考虑,所以对建设项目来说,没有合理的决策范围和措施,会影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从而给环境质量带来比较大的损失和危害,这也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一个重大缺陷。
2.3管理监督力度弱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在管理上存在的缺陷,主要还是表现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权力分散,地方环保部门在我国是要受国家环保总局和地方政府两个方面的领导,虽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设立了专职环保机构,但是其他的部门也承担了某些专项环境保护工作。所以导致环保部门与中央政府或者环保总局之间权利纵横、交叉、重叠,很容易引起部门之间的推诿,或者争抢权利,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展开,自然给监督带来了困难。除此之外,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制度弱也是我们的另一缺陷。在一些重大项目投入建设前夕,环保部门应该在立项审批开始之前,就积极参与、跟踪,对其实时监控,并随时督促整改。但由于制度的限制,这些步骤并不能真正实现。
3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策略
3.1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
民主化的决策改变了过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一、垄断、片面的制度缺陷,使决策权力得到分散,使普通民众可以更多的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来。在具体的策略上,我们可以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政府审批决策的整个过程中,都积极引进公众参与,并且切实把观众的意见融入到整个环境影响评价中,并且应当由公众参与(或者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公平,有利于构建出健全、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
3.2增加操作性强的具体化规定
我們必须一改以往草率的决策过程,更多的将经济和技术因素考虑进去,对社会中所有的利害关系进行分析,最终做出科学、均衡、可持续的政策,促进国家的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发展。虽然我们国家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关于科学、民主决策的规定,比如说第五条中,就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鼓励公众参与,但是这一条款并没有具体的内容支撑,几乎只是一种存在的形式,没有具体的意义。再比如在科学决策这一点上,《环境影响评价法》也是模糊的规定,必须要科学决策,原则性规定的弹性很大,虽然说利于针对实际情况采取具体措施,但这样会导致很多行为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反而给《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3.3加强管理制度,加大监督力度
笔者认为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一定要明确划分各部门之间的权责,详细划分各自负责的部分,避免各部门之间的权利混杂,影响抉择。第二,我们必须要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信息透明和公开度。可以说,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与社会大众息息相关的内容,和大众是一种连续双向的信息传递和沟通过程。所以我们必须保证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公开、透明。在具体的操作措施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信息公开法制度,完善信息公开的方式、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为民主参与和监督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1]姜可,李洪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J].科技信息,2010(29).
[2]龚海珍.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J].时代法学,2010(01).
[3]刘畅.从环评对象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完善[D].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13.
[4]任格格.公共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