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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的发展“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然而目前的环境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16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在统计的254个城市中,仅有24.9%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加大了治理力度。笔者以京津冀环境治理实践为例,阐明社会参与对于促进生态协同发展的重要性。
构建社会参与的制度环境
良好生态环境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同时也关系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因此,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至关重要。这不仅需要政府的引导,还需要媒体、环境社会组织与居民的积极参与。
首先,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2015年起实施的“史上最严环保法”,释放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信号。同年9月颁布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则进一步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高标准下,京津冀三地政府也极其重视大气污染的治理工作,出台了《2017—2018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方案》。该方案强调要动员全民共同参与大气污染督察,重视并利用“12369”环境举报热线等渠道所反映的线索。这些法规政策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其次,媒体宣传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京津冀三地在推动环境治理的具体过程中,为加大政策的透明度与宣传力度,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进行宣传。这直接鼓励了居民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工作。公众获得有效信息,才能理解政府的治理思路,从而为其参与环境治理奠定基础。
再次,环保组织成为衔接政府与居民的重要“纽带”。京津冀的一些地区性环保组织,已成为推动居民参与环境治理的关键性力量。公民与环境研究中心(IPE)最早开始关注中国空气污染地图数据库的构建工作,并将其制作成手机软件,以信息化、网络化的方式及时公布相关信息。自2015年以来,“自然之友”与“天津绿领”等环保组织展开合作,致力于向政府申请公开污染信息与数据。他们还通过开展“蓝天实验室”“低碳家庭”等具体项目,招募更多的志愿者參与空气保护活动,并为环境治理献计献策。
最后,公众自身环境意识提高并逐渐重视环境治理实践。社交网络平台等新媒介的出现,为公众提供了较为便利的参与平台,也为公众准确获取有关环保的科普知识创造了必要条件。当地居民也开始关注环境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与连续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京津冀地区尤其北京是全国的科技、文化和信息中心,拥有大量的科研院校,这些机构承担着促进公众环境意识提升的重要任务。例如,在京津冀的环境治理过程中,部分居民逐渐意识到散烧煤的危害,会自觉、自主地使用清洁能源。
社会规范影响公众参与
第一,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仍然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目前有关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的范围、数据的准确性以及空气质量标准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与公众的环境需求和期待存在一定差距。京津冀地区虽已形成环境信息公开的大环境,但仍然缺乏常态化的环境信息公开及监督机制。因此,公众较难在第一时间获得全面的环境治理信息。此外,虽然在一些规模较大的重点企业中建立了环境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但污染严重的小、散企业却成为环境治理的“盲区”。
第二,社会参与环境治理缺乏具体的激励机制。有关环境治理的顶层规划和制度设计,往往对政府、企业有着严格的绩效考核及奖惩规范,而对公众的环境参与却缺乏具体的奖励机制。当公众在参与环境治理时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可能获取的直接回报时,他们可能会尽量规避风险。京津冀三地居民反映,对个人减少空气污染排放、参与散煤燃烧监督及使用清洁能源等行为缺少较为具体的激励机制,而一些环境补贴存在“一刀切”的情况,反而引发了他们的质疑。
第三,参与环境治理的理念尚未成为共识。社会规范机制与政府的政策尚未形成合力,导致公众参与的“弱组织化”。京津冀地区环保组织众多,但其发挥的功能仍然有限。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如果缺乏必要的组织和引导,其优势很难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此外,当地居民认为一些企业配合不足以及部分媒体社会责任不强,使得社会的参与氛围尚未形成。
第四,公众的环境意识和行为脱节。当前居民的环境意识水平相对较高,但由于社会环境的限制,部分居民的环境意识并没有及时、有效地引发实际行动。例如,在京津冀治理环境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针对洁净型煤燃烧质量的谣言,部分居民因未对信息进行判断和分析而误信传言,最终影响了环境治理的进展。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所呈现出的能力与社会期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也容易造成其对环境治理认知的偏差。
社会认同为公众环境参与开辟新途径
第一,建立完善的环境参与制度体系,全方位保障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对于个体而言,充分的权利意识有助于提升其环境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政府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反馈机制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形成一个完善的体制机制网络。例如,针对环境问题的取证存在一定困难,单单依靠个人的力量难以实现有效监督。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能鼓励公众利用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还能给污染企业施加法律压力,避免行政监管困境。
第二,建立和完善参与环境治理的奖励制度,切实激发和规范公众的参与行为。经济层面的奖励往往是促使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最直接和最有效的途径,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包括经济补贴等措施激发公众参与热情。例如,政府可以与一些企业、社会组织合作,设立与具体环境治理领域相关的活动奖项。政府也应建立相关的约束制度,明确规定环境治理参与的基本程序与流程,规范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途径、手段和方式。政府部门切实尊重公众的参与权利,才能够有效地推动其参与积极性。
第三,充分发挥环保组织的功能,营造积极参与的社会氛围。鼓励和支持环保组织的发展,推动其成为公众参与的有效载体。通过立法的形式充分保障环保组织在推动公众环境参与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公益捐款与技术支撑等方式,为环保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与技术支撑。新闻媒体要勇于承担责任,为公众投身环境治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例如,新闻媒体可以使用海报、宣讲会等多种方式,对积极参与环境治理的公众给予宣传,以此增进其参与的信心与荣誉感。
第四,增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素养与能力,强化责任感与参与感。参与环境治理往往是综合素质的体现,需要有良好的环境素养与能力。公众应努力掌握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知识体系,丰富参与环境治理的技能;通过实际行动投身环境治理,强化对环境治理的认同。因为,当公众认同自己的环境治理主体身份时,他们的日常生活方式往往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此外,通过参与环境治理实践,公众可形成一定的环境体验与感受,有助于其提升参与环境治理的主体意识,从而促进参与环境治理的行动、言语和心态的健康化。
由于京津冀地区所处的战略位置,其环境治理的实际效果与经验具有很高的政策能见度。随着社会环境意识与主体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环境治理的全过程之中。但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仍面临“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因此,只有充分调动政府与社会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才能推动公众由“被动参与”转向“主动参与”。当然,京津冀生态协同发展不仅需要公众自下而上地参与,也离不开政府与社会双向的、持续性的健康互动与合作。
(摘自8月17日《中国社会科学报》。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2017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构建社会参与的制度环境
良好生态环境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同时也关系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因此,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至关重要。这不仅需要政府的引导,还需要媒体、环境社会组织与居民的积极参与。
首先,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2015年起实施的“史上最严环保法”,释放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信号。同年9月颁布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则进一步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高标准下,京津冀三地政府也极其重视大气污染的治理工作,出台了《2017—2018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方案》。该方案强调要动员全民共同参与大气污染督察,重视并利用“12369”环境举报热线等渠道所反映的线索。这些法规政策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其次,媒体宣传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京津冀三地在推动环境治理的具体过程中,为加大政策的透明度与宣传力度,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进行宣传。这直接鼓励了居民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工作。公众获得有效信息,才能理解政府的治理思路,从而为其参与环境治理奠定基础。
再次,环保组织成为衔接政府与居民的重要“纽带”。京津冀的一些地区性环保组织,已成为推动居民参与环境治理的关键性力量。公民与环境研究中心(IPE)最早开始关注中国空气污染地图数据库的构建工作,并将其制作成手机软件,以信息化、网络化的方式及时公布相关信息。自2015年以来,“自然之友”与“天津绿领”等环保组织展开合作,致力于向政府申请公开污染信息与数据。他们还通过开展“蓝天实验室”“低碳家庭”等具体项目,招募更多的志愿者參与空气保护活动,并为环境治理献计献策。
最后,公众自身环境意识提高并逐渐重视环境治理实践。社交网络平台等新媒介的出现,为公众提供了较为便利的参与平台,也为公众准确获取有关环保的科普知识创造了必要条件。当地居民也开始关注环境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与连续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京津冀地区尤其北京是全国的科技、文化和信息中心,拥有大量的科研院校,这些机构承担着促进公众环境意识提升的重要任务。例如,在京津冀的环境治理过程中,部分居民逐渐意识到散烧煤的危害,会自觉、自主地使用清洁能源。
社会规范影响公众参与
第一,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仍然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目前有关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的范围、数据的准确性以及空气质量标准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与公众的环境需求和期待存在一定差距。京津冀地区虽已形成环境信息公开的大环境,但仍然缺乏常态化的环境信息公开及监督机制。因此,公众较难在第一时间获得全面的环境治理信息。此外,虽然在一些规模较大的重点企业中建立了环境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但污染严重的小、散企业却成为环境治理的“盲区”。
第二,社会参与环境治理缺乏具体的激励机制。有关环境治理的顶层规划和制度设计,往往对政府、企业有着严格的绩效考核及奖惩规范,而对公众的环境参与却缺乏具体的奖励机制。当公众在参与环境治理时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可能获取的直接回报时,他们可能会尽量规避风险。京津冀三地居民反映,对个人减少空气污染排放、参与散煤燃烧监督及使用清洁能源等行为缺少较为具体的激励机制,而一些环境补贴存在“一刀切”的情况,反而引发了他们的质疑。
第三,参与环境治理的理念尚未成为共识。社会规范机制与政府的政策尚未形成合力,导致公众参与的“弱组织化”。京津冀地区环保组织众多,但其发挥的功能仍然有限。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如果缺乏必要的组织和引导,其优势很难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此外,当地居民认为一些企业配合不足以及部分媒体社会责任不强,使得社会的参与氛围尚未形成。
第四,公众的环境意识和行为脱节。当前居民的环境意识水平相对较高,但由于社会环境的限制,部分居民的环境意识并没有及时、有效地引发实际行动。例如,在京津冀治理环境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针对洁净型煤燃烧质量的谣言,部分居民因未对信息进行判断和分析而误信传言,最终影响了环境治理的进展。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所呈现出的能力与社会期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也容易造成其对环境治理认知的偏差。
社会认同为公众环境参与开辟新途径
第一,建立完善的环境参与制度体系,全方位保障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对于个体而言,充分的权利意识有助于提升其环境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政府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反馈机制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形成一个完善的体制机制网络。例如,针对环境问题的取证存在一定困难,单单依靠个人的力量难以实现有效监督。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能鼓励公众利用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还能给污染企业施加法律压力,避免行政监管困境。
第二,建立和完善参与环境治理的奖励制度,切实激发和规范公众的参与行为。经济层面的奖励往往是促使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最直接和最有效的途径,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包括经济补贴等措施激发公众参与热情。例如,政府可以与一些企业、社会组织合作,设立与具体环境治理领域相关的活动奖项。政府也应建立相关的约束制度,明确规定环境治理参与的基本程序与流程,规范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途径、手段和方式。政府部门切实尊重公众的参与权利,才能够有效地推动其参与积极性。
第三,充分发挥环保组织的功能,营造积极参与的社会氛围。鼓励和支持环保组织的发展,推动其成为公众参与的有效载体。通过立法的形式充分保障环保组织在推动公众环境参与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公益捐款与技术支撑等方式,为环保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与技术支撑。新闻媒体要勇于承担责任,为公众投身环境治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例如,新闻媒体可以使用海报、宣讲会等多种方式,对积极参与环境治理的公众给予宣传,以此增进其参与的信心与荣誉感。
第四,增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素养与能力,强化责任感与参与感。参与环境治理往往是综合素质的体现,需要有良好的环境素养与能力。公众应努力掌握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知识体系,丰富参与环境治理的技能;通过实际行动投身环境治理,强化对环境治理的认同。因为,当公众认同自己的环境治理主体身份时,他们的日常生活方式往往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此外,通过参与环境治理实践,公众可形成一定的环境体验与感受,有助于其提升参与环境治理的主体意识,从而促进参与环境治理的行动、言语和心态的健康化。
由于京津冀地区所处的战略位置,其环境治理的实际效果与经验具有很高的政策能见度。随着社会环境意识与主体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环境治理的全过程之中。但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仍面临“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因此,只有充分调动政府与社会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才能推动公众由“被动参与”转向“主动参与”。当然,京津冀生态协同发展不仅需要公众自下而上地参与,也离不开政府与社会双向的、持续性的健康互动与合作。
(摘自8月17日《中国社会科学报》。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2017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