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非主流经济学视角的反垄断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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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一个非主流经济学的视角下强调市场竞争的过程性,并重新审视了竞争形成的垄断与行政垄断的经济绩效。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只要竞争过程是公平的,即使形成垄断,政府也没有必要进行干预。而对于行政垄断,由于其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影响经济效率,应该予以严厉的打击。
  关键词:过程性竞争;垄断;反垄断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137-02
  
  从经济学诞生之时起,垄断就是经济学必须面对的主要问题。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处理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如何打破垄断,构造一个健全的竞争性市场制度,即他所说的“明确的、单纯的、自然的制度”。
  不过,到了19世纪后期,尤其是20世纪,经济学对于竞争、垄断的观点发生了重大转向,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主要是在美国,经济学家及政府认定,在政府依照法律作为特权而设立的垄断之外,市场内形成了一种垄断。经济学家及立法者相信,这种垄断会抑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因而应对其予以管制。由此形成现代国家立法反垄断的监管传统,几乎各国政府均以保护竞争的名义对市场中的垄断进行限制。但另一方面,一部分经济学家又为国家设立的垄断提供了种种论证,甚至还为国家垄断企业提出了很多其他理由。有意思的是,两种对垄断截然不同的看法同时是以新古典主流的一般均衡理论为基础。上述关于垄断的观念在中国的经济学界也占据了主流的地位,众多的经济学者认为应该反对经济垄断,并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反垄断的政府干预。下面本文将要驳斥上述的观点,并以非主流的视角来分析竞争和垄断的问题。
  1 垄断的再认识
  在以新的视角来审视垄断前,首先对垄断的产生进行一下分类。Rothbard(1978)对经济学文献中出现的垄断定义进行了以下的三种分类,本文也将沿用此三种分类方法。第一种定义是市场中某种产品的独家供给商,这个定义太寬泛,不实用。第二种定义是市场中收取垄断价格的供给者。自由市场上,人们可以观察到市场价格,但是人们没有判断垄断价格和竞争价格的标准,无法辨别市场价格是垄断价格还是竞争价格。只要消费者是自愿购买的,缺乏弹性的需求并不能证明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相反的,自愿交易本身证明消费者的福利改善了。第三种定义是政府授予某个或某些企业经营某种产品的特权。由于政府阻止了市场进入而产生了垄断。在此部分,本文将重新审视上述第一和第二种垄断,它们都是在市场环境中没有接受超越市场力量而形成的垄断。
  首先我们来申明一下竞争的概念。竞争是一个动态的经济活动,是厂商在市场中不断发现消费者偏好以及满足这些偏好的最低成本方法之过程。现实的竞争必然是一个持续不断的竞争过程,绝非是主流经济学中基于完全竞争理论而用于判断竞争、垄断的标准:竞争条件或竞争结构。因此,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产生的所谓垄断现象,包括市场支配力、自然垄断等垄断现象,都具有过程竞争特征和效率属性。因此只要市场结构是通过公平的竞争而形成的,即使市场是垄断的或高集中寡占,政府管制就没有必要;即在经济竞争中,只要市场竞争过程是公平的,不必过于在意结果是不是公平的。如广告、产品差异或者特定形式的垄断,在主流经济学的分析中均被看做是不完善的。实际上,这些企业家竞争活动非但不会破坏竞争或效率,反而正是市场竞争的现实形式与真正本质(Armentano,1990)。竞争是一个试错过程,试错的价格调整、广告决策、产品差异以及其他多种竞争形式,是发现市场和私人信息的好方法,是发现知识的必然手段。即使是企业形成的卡特尔,也是一种有效率的生产结构(Salin,1996)。
  这和主流经济学对垄断的观点不同。主流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垄断形成的原因,而只重视垄断产生的结果。它反对垄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垄断会造成社会的福利损失。但是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此处的“福利损失”是以完全竞争市场的效率为标准的;而完全竞争市场是在假设中才存在的,因为它的很多假设条件在现实中难以找到。所以在完全竞争的标准上而定义的垄断在现实中也不具有明晰的判断标准。Rothbard(1978)指出,没有任何办法分辨现行市场价格到底是竞争性价格还是垄断性价格——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行为,逻辑上必然导致垄断价格出现;没有一种行为能够证明某个商人在收取垄断价格。没有任何一个外部人,能够走到某个人面前说:“先生,你是一个垄断者”。如果没有实际行为能够毫无疑义地证实垄断价格,那么作为研究经济的我们,将被迫宣布:自由市场的垄断价格概念毫无意义(Block,1977)。
  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来讲,反对自由竞争而产生的垄断形成了一个道德困境:失败企业试图利用反垄断法这一非经济因素来打败成功企业,这造成了反垄断本身就是一种在经济意义上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反垄断的历史和破坏性后果无数次地证明政府并不能比自由市场机制更好地管理产业。
  而且反垄断也破坏了财产权。如果垄断者合法地拥有财产,为什么他不能自由地寻求他能收取的任何价格?在什么条件下商品所有者能够主张财产权?可以说反垄断否认了某些人对自己私有财产产权的合法拥有;或者说反垄断理论所导致的模糊财产权是建立在利他主义哲学基础上,要求资产所有者按照社会最优理想决定价格。那么商人为什么要为别人牺牲自己的利益呢?经济学的基础假设之一就是人都是自利的,主流经济学所主张的反对垄断不就正是强迫某些人来违背自己“自利”的基础进行假设吗!
  历史学家戈登(Sanford D.Gordon)发现,在美国的《谢尔曼法》通过前后几十年,大多数经济学家发对反垄断法律。直到1920年,经济学家们才开始改变他们对反垄断法的看法。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施蒂格勒(George Stigler)曾经开玩笑似的解释说,那是因为经济学家们意识到他们作为反垄断顾问可以得到远高于最低工资的报酬。
  2 行政垄断评析
  在第二部门重新审视了市场竞争的涵义,认为竞争形成的垄断同样具有效率意义之后。本部分将对第三种垄断形式——政府授予某个或某些企业经营某种产品的特权而产生的垄断进行评析。本文认为这类垄断正是社会所应坚决反对的垄断。
  首先从社会契约形成国家的角度来讲,行政力量而导致的垄断特权是违背社会契约的。政府这一社会契约的代理人采用行政垄断来保障一些委托人的利益而损失另外一些委托人的利益的行为,无论在经济伦理上还是在社会规范上都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它破坏了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机会公平等社会公平的原则。公共选择学派认为只有当事实明显证明市场解决手段确实比政府干涉解决手段代价更高时,才应该选择政府;除此之外,凡有可能,决策就应该交给个人自己,竞争也应由市场来决定。政府要做的就是保障交易和竞争的前提:绝对的财产权。
  而且从行政垄断的效率角度来说,由政府力量所导致的垄断也是非常不具备效率的。由于任何政府机构都是由人组成的,政府行为需要由人去完成,这些人均不可避免地具有“经济人”性质,和普通人一样具有自利的动机,没有超人的利他意识,由他们组成的政府来垄断市场中的资源是会影响经济绩效的。而且,行政垄断的形成过程中会受到更多的非市场因素的影响。在众多影响政府决策的非市场因素中,特殊利益集团的要求具有重要影响。在公共决策或集体决策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集团之间的“缔约”过程。政府(部门)极有可能在执行产业政策时谋求自身的利益,而利益集团的影响则可能使政府在政策制定阶段就被他们“俘虏”。即使政府(官员)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并能判断出社会公共利益所在,这里仍然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信息问题。政府难以获得完全的市场信息和技术信息。利益集团可以通过向政治家和议员游说,向他们提供市场信息和专业技术信息,从而使有利于自己的立法或政策通过。政治家和官员的理性能力有限,即使他们的动机是公共利益,其行为的结果也仍可能走向反面。政府行为经常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因为政府行为缺乏竞争机制,官员行事时无成本压力,官员权力是垄断的,有“无穷透支”的可能,他们一旦决策失误,由此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可能远远大于一个企业家的投资失误。
  为了更加清晰地阐释行政垄断会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本文将采用一个模型来进行说明。假设现在市场中存在某种待开发资源,但是此资源要经过多项行政审批才能利用。假设存在着两个审批行政部门1和2,在这两个部门获得许可证的成本(许可证价格)分别是P1和P2,因此获得使用此资源的价格为P=P1+P2。企业对该资源的利用量Q用式(1)来表示
  假设两个行政部门都希望通过许可证收费来最大化自己的收益,即:
  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为:
  我们将P1表示为P2的函数:
  同理,我们也可以把P2表示成P1的函数:
  解式(4)和式(5)可得:
  为获得该资源的使用权,该企业所付出的价格为:
  P*=P*1+P*2=2a/3(7)
  在有两个审批部门的情况下,资源被利用的数量Q(2)=a/3b。如果使用该资源要通过n个部门的审批,那么企业付出的价格为P=na/n+1,该资源的利用量为Q(n)=a/(n+1)b。当n越大,资源的使用量就会越小,即由政府审批会导致社会资源不被充分利用。在中国式的行政垄断中,企业需要经过很多的审批才能最终得到许可进入市场进行生产。尤其在中国许多重要的行业部门中,行政权利仍在进入限制、产品定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此模型表明多重的行政垄断和审批所造成的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损失将是非常严重的。
  3 结语
  中国立法机构在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中,理论界与舆论就此进行过很多争论,立法机关也频繁调整相关条款文字。其中的关键就是,反垄断法究竟要反什么样的垄断?要不要反政府垄断?大多数人已经直觉地得出了:真正的垄断是政府设立的垄断。立法机关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但是,迫于复杂的利益格局,这部以反垄断为宗旨的法律,最终反而给这些政府垄断提供了合法依据。这样的法律注定了不可能对中国的市场竞争秩序之发育、完善发挥太多正面作用。在中國,反垄断的道路依旧十分漫长,这要求学者能够明晰的判断不同垄断的效率,更要求政府有改革社会和自我解剖的勇气。
  
  参考文献
  [1]Armentano D.T.Antitrust and Monopoly:Anatomy of a Policy Failure,Holmes& Meier Publishing[M].1990.
  [2]Block.W.Anustrian Monopoly Theory-a Critique[J].Journal of libemrim Srudier,2005,(2):19.
  [3]Salin.P.Cartels as Efficient Productive Structures[J].The Review of Austrian Economics,Vol.9,No.2.
  [4]秋风.相信市场还是相信反垄断政策[J].产业经济评论,2008,(3).
  [5]斯密,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研究:(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6]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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