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人才培养应特别注重职业道德教育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bu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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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优秀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的职业技能和崇高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培养作为其中关键的一环,直接决定了法治人才的理想追求和执业操守,从而进一步关系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与否。本文试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法律信仰、培养职业道德三方面阐述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及方法,为新时期法治人才培养提供参考之拙见。
  关键词:法治人才;职业道德;培养
  一个法治国家,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更要有保证法律正常运行的法治人才队伍。法治人才的培养可以说是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什么是法治人才呢?有学者指出:法治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适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不仅仅要精通法律、熟悉法律业务,更重要的是能够以身作则、刚直不阿,坚定不移地充当法律的践行者和守护者。《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法律高校作为培养法治人才的专门基地,对实现这一目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使命。“立德树人,德育为先”,法律高校应以培养讲政治、讲法律、讲道德的优秀法治人才为基本目标,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合格的法治人才。但从目前法律高校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来看,距这一目标显然还有一定距离。现阶段的高校法学教育大多把精力集中在学生的专业知识或实践能力培养方面,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重点教育项目的院校并不多见。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说明我们的法学教育理念还不够成熟,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对于法律职业精神的认识还不到位,更未认识到法治人才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因此,如何培养出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法治人才实为当下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树立法律信仰是当务之急
  如果不能明确法律职业特性与法律信仰之间的内在关联,使法律人发自内心地感受到法律信仰之于其事业的至关重要性,那么,法律人就无法形成内在的
  法律确信,更无法基于对法律的信仰而在自己的从业行为中遵循法律职业规则。法律信仰是一种坚定的信念,也是一种社会责任,抛弃了法律信仰,也就抛弃了法律职业赖以生存的文化之柱。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下,法律工作者要更以身作则,发挥职业优势,为全民树立法律信仰起到模范带头用作。
  当代法学教育的授课范围不应只包括法学理论和法律应用,还应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弘扬法律精神和树立法律信仰上面。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相关的课程由于教育观念的不同还没有得到全方面的普及。但是从长远的发展目标来看,转变观念,加快树立起学生的法律信仰是十分有必要的。就目前来看,把树立学生法律信仰的教学纳入到高校思想政治课程和法理学课程中较为妥当。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和法理学课程是所有法学院校都要开设的必修课程,授课教师往往具有良好的理论功底和文化基础。授课教师可以分别从政策需要和职业需要两方面向学生讲授相关内容,使学生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逐步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二、从观念上指引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在法律人才从事法律职业的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所以它本应是内在的或先于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就必须具备的一定因素和内在观念。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应该从接触法律之时就开始培养,而并非在之后的教育中进行强行灌输和填塞。但在现实中大部分法律高校都没能创造这样的条件,取而代之的仅仅是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为开设一门选修课供学生学习。由此足见我们的法治人才培养方案对职业道德教育的忽视程度。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虽然在教育实践中是非常有必要的,但真正实施起来也可谓困难重重。首先,增设一门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看似有效,实则是杯水车薪。法学本科教育的时间一般为4年,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不下几十种,其中只开设一门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不论从哪方面来看,学生学习专业知识所花费的时间远远大于其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所花费的时间。这样的课程设置足以说明我国高校现阶段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还停留在形式层面,并没有将其落到实处。其次,即使每学期都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虽然在课时数量上提高不少,但是很难保证教学质量得到相应的提高。
  单独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形式意义远大于其实际意义,倒不如不开设这门课程。如果既要学生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又不能流于形式,只能另辟蹊径。首先,授课教师需从观念上转变对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的认识。这种观念的转变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伴随着时代的进步,最终都会被人们接受并形成共识,否则强化法律职业道德只能作为一句流于形式的口号,其背后追求的职业精神并不能与法律职业者产生共鸣。正如在实践中对于很多法律工作者来说,法律职业道德只是相关强制性规定在法律工作者心中形成威慑、约束作用的表现,而不是成为法律工作者所具有的个人思想,他们大多是“怕而不做,而不是自己不能做”。其次,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适合以长篇大论的说理形式开展,在这种说教的教育模式下非但不能培养学生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反而会促使学生产生不同程度的抵触心理,如此就与开设这门课程的初衷相违背了。这就需要专业课教师从点滴做起,在授课时注意结合专业课内容或法律实践,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从观念上引导学生,让学生树立起是正确的职业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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