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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200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03年9月29日进一步签署了CEPA的六个附件.该协议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基本内容分为如下几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