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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邮农商行加大信贷创新力度,不断创新企业信用担保方式,并在扬州市金融系统以及全省农信系统首开“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此举是帮助企业克服融资难、继续获得发展的有力措施,同时也极大地激发企业自主创牌的积极性。
一、基本情况
2010年,高邮农商行联合高邮市工商局,向高邮市三湖蛋品有限公司发放500万元的贷款,以其江苏省著名商标“三湖”为质押。该项贷款为扬州市金融系统乃至全省农信系统首笔“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不仅解决了企业融资难问题,而且激发了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热情。两年来,该行继续加大商标权质押贷款推广力度,又分别向江苏华富能源有限公司和高邮市秦邮蛋品有限公司发放1900万元、1000万元的贷款,其中江苏华富能源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中国驰名商标“华富”为质押,高邮市秦邮蛋品有限公司以其江苏省著名商标“秦邮”为质押。
二、主要做法
(一)制度先行,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制定《指导意见》
高邮农商行在经营过程中注意丑高邮有着一大批富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商标,其中不乏“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而拥有这些商标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都有贷款需求,为解决企业贷款难问题,高邮农商行献言献策,积极配合高邮工商局起草制定适合本地实情的《高邮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为有效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提供制度保证。
(二)摸清情况,审慎筛选企业进行合作
高邮农商行对拥有商标的客户进行了筛选,选择经营合规、业务发展状况较为良好且商标为著名、驰名商标的企业进行业务合作,确定的江苏华富能源有限公司、高邮市三湖蛋品有限公司、高邮市秦邮蛋品有限公司分别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华富”、江苏省著名商标“三湖”、“秦邮”,且在同行业中处于较为领先的位置。
(三)完善手续,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高邮农商行根据借款企业申请,向高邮市工商局征询借款人商标权利信息并对借款人情况进行调查,尤其是对许可使用情况及《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达成贷款意向后,由工商总局指定的中介机构北京东鹏资产评估事务所开展商标价值评估,并出具报告。贷款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由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查,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审核,重点审查其合规合法性,并进行风险评估,审核通过后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严格执行审贷分离。
(四)持续跟踪,适时评估质押商标权
高邮农商行在贷款发放后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特别是影响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并按季持续评估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三、困难及风险
(一)商标含金量不一,银行辨别能力不强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为行政认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异化”、“批量化”直接导致驰名商标含金量不高。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的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而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往往忽略对借款企业持有的驰名商标认定途径的辨别,同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也并不直接等同于对其经济价值的肯定。
(二)商标专用权价值测算较为困难
目前,工商总局指定中介机构对商标专用权进行评估,选择的“收益现值法”,而在商标专用权质押较为成熟的美国,一般会优先考虑采用市场法,以商标权在交易市场上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定价,但在国内因为商标专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不存在,只能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来确定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运用收益现值法将企业未来收益折算为现值,再根据商标在产品收益中的贡献因素确定分成率。计算过程中,财务指标特别是预测的指标以及贡献因素确定的分成率确定较为困难。
(三)商标变现的难度较大
一旦贷款发生风险,用于质押的商标专用权变现的难度较大,目前我国还未建立商标专用权交易市场,质押给商业银行的商标专用权不能及时、有效地实现流动。
(四)影响商标价值的不确定因素较多
拥有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企业尽管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但仍然会受到诸如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环保及社会舆论等因素的影响。如由于铅酸电池污染引发多地血铅超标事件,国家环保部门正对全国的铅酸电池企业进行停产整顿,没有达到500米防护距离的铅酸电池企业一律关停,虽然经江苏省环保厅重新检测,江苏华富能源有限公司各项指标达标合格,但仍需高度关注其行业结构调整及政策风险。
四、完善建议
(一)加强辨别商标含金量的能力
《江苏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对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质押的,各贷款人应当优先予以办理”,各机构在制订本行管理办法时,应结合实际,将上述意见体现在制度中,区分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差别,同时关注质押的商标认定的途径和效力。
(二)加强贷款基础工作,持续评估商标价值
相比而言,对于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银行更应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影响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同时持续评估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时关注可能影响商标价值的不确定因素,加强分析与监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三)建立和完善商标专用权流动市场机制
应由工商局主导,政府支持,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商标专用权流动市场机制,从发展金融业务的角度,制定指导银行的技术性规范,逐步实现质押给银行的商标专用权能够及时、有效地实现流动,提高商标专用权的变现能力。
一、基本情况
2010年,高邮农商行联合高邮市工商局,向高邮市三湖蛋品有限公司发放500万元的贷款,以其江苏省著名商标“三湖”为质押。该项贷款为扬州市金融系统乃至全省农信系统首笔“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不仅解决了企业融资难问题,而且激发了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热情。两年来,该行继续加大商标权质押贷款推广力度,又分别向江苏华富能源有限公司和高邮市秦邮蛋品有限公司发放1900万元、1000万元的贷款,其中江苏华富能源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中国驰名商标“华富”为质押,高邮市秦邮蛋品有限公司以其江苏省著名商标“秦邮”为质押。
二、主要做法
(一)制度先行,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制定《指导意见》
高邮农商行在经营过程中注意丑高邮有着一大批富有浓郁地方特色的商标,其中不乏“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而拥有这些商标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都有贷款需求,为解决企业贷款难问题,高邮农商行献言献策,积极配合高邮工商局起草制定适合本地实情的《高邮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为有效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提供制度保证。
(二)摸清情况,审慎筛选企业进行合作
高邮农商行对拥有商标的客户进行了筛选,选择经营合规、业务发展状况较为良好且商标为著名、驰名商标的企业进行业务合作,确定的江苏华富能源有限公司、高邮市三湖蛋品有限公司、高邮市秦邮蛋品有限公司分别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华富”、江苏省著名商标“三湖”、“秦邮”,且在同行业中处于较为领先的位置。
(三)完善手续,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高邮农商行根据借款企业申请,向高邮市工商局征询借款人商标权利信息并对借款人情况进行调查,尤其是对许可使用情况及《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达成贷款意向后,由工商总局指定的中介机构北京东鹏资产评估事务所开展商标价值评估,并出具报告。贷款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由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查,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审核,重点审查其合规合法性,并进行风险评估,审核通过后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严格执行审贷分离。
(四)持续跟踪,适时评估质押商标权
高邮农商行在贷款发放后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特别是影响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并按季持续评估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三、困难及风险
(一)商标含金量不一,银行辨别能力不强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为行政认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异化”、“批量化”直接导致驰名商标含金量不高。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的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而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往往忽略对借款企业持有的驰名商标认定途径的辨别,同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也并不直接等同于对其经济价值的肯定。
(二)商标专用权价值测算较为困难
目前,工商总局指定中介机构对商标专用权进行评估,选择的“收益现值法”,而在商标专用权质押较为成熟的美国,一般会优先考虑采用市场法,以商标权在交易市场上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定价,但在国内因为商标专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不存在,只能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来确定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运用收益现值法将企业未来收益折算为现值,再根据商标在产品收益中的贡献因素确定分成率。计算过程中,财务指标特别是预测的指标以及贡献因素确定的分成率确定较为困难。
(三)商标变现的难度较大
一旦贷款发生风险,用于质押的商标专用权变现的难度较大,目前我国还未建立商标专用权交易市场,质押给商业银行的商标专用权不能及时、有效地实现流动。
(四)影响商标价值的不确定因素较多
拥有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企业尽管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但仍然会受到诸如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环保及社会舆论等因素的影响。如由于铅酸电池污染引发多地血铅超标事件,国家环保部门正对全国的铅酸电池企业进行停产整顿,没有达到500米防护距离的铅酸电池企业一律关停,虽然经江苏省环保厅重新检测,江苏华富能源有限公司各项指标达标合格,但仍需高度关注其行业结构调整及政策风险。
四、完善建议
(一)加强辨别商标含金量的能力
《江苏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对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质押的,各贷款人应当优先予以办理”,各机构在制订本行管理办法时,应结合实际,将上述意见体现在制度中,区分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差别,同时关注质押的商标认定的途径和效力。
(二)加强贷款基础工作,持续评估商标价值
相比而言,对于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银行更应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影响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同时持续评估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时关注可能影响商标价值的不确定因素,加强分析与监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三)建立和完善商标专用权流动市场机制
应由工商局主导,政府支持,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商标专用权流动市场机制,从发展金融业务的角度,制定指导银行的技术性规范,逐步实现质押给银行的商标专用权能够及时、有效地实现流动,提高商标专用权的变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