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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了修改,主要包括取消对发生场所的限制、完善客观方面的表述、提高对犯罪主体的要求、扩大主体范围四个方面,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要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