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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机构“只贷不存”的限定及其影响。
小额信贷系统发源于发展中国家,其后在发达国家同样得以发展,尤其是在美国、法国、德国等国,近年来转型国家的小额信贷组织发展迅速。
小额信贷在法律上有不同的组织形式,如银行或信用社形式、金融公司形式、基金形式、协会或互助会形式等。同一个国家的小额信贷组织也可能采取多种模式,比如在南非,80%的注册小额信贷机构都是有限公司形式,同时也有银行、信托基金、非政府组织等形式。
我国小额信贷试点组织的法律形式是小额信贷公司(而不是银行),它不得通过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筹资,只能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融资来发放贷款,即所谓的“只贷不存”。之所以要限制小额信贷机构吸收存款,理由可以从几个方面认识:
小额信贷机构处于试点阶段,其在人力资源积累、产品开发和管理经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均相对不足,监管部门对其也缺乏规范的监管框架和足够的监管经验及能力。同时,由于规模小,监管相对成本较大。如果允许其吸收存款,存款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旦出现流动性问题,可能引发挤提,进而甚至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声誉和稳定性。
我国农村地区一度设立农村合作基金会,曾经在集体资产盘活、活跃农村资金融通、缓解农村资金短缺方面发挥过较大作用。虽然规定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存款,但社员可以入股,于是一些地区将吸收股金变相为吸储,而且是高息揽存或对所入股金承诺保息分红,因此必须以高利率发放贷款才能弥补成本,但是过高利率的放贷又导致了不良贷款和流动性问题。这些局部性、区域性的问题最终导致1998年农村合作基金会被整体关停。所以,对于小规模、难以监管的小额信贷机构放开吸储可能存在隐患。
小额信贷机构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会更加注重防范风险,因为一旦亏了,股东将对经营损失负有“无限责任”,损失的是自己的钱。所以,“只贷不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提高小额信贷机构风险控制的动力,可以使其强化风险防范和内部管理。
如果小额信贷机构能够吸收存款,那么客观上它就有了货币创造的功能,但在监管和控制不力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对其影响较弱,政策有效性就要打折扣。
从监管和金融系统稳定性角度看,对小额信贷机构作出的“只贷不存”的限定,也必然会影响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发展。
由于不能吸收存款,小额信贷机构融资渠道相对单一,只能靠自有资金(股金)的扩张和贷款来扩大资产规模。自有资金必定是有限的,建立之初通过商业银行融资也是比较困难的,因而小额信贷机构的规模扩张和发展速度将受到限制。
通过股金和银行贷款融资成本较高,将影响小额信贷机构的盈利空间。一般银行类金融机构是通过吸收利率较低的短期负债(存款)、发放利率较高的长期贷款来盈利,而小额信贷公司通过成本较高的自有资金或长期负债融资,用以发放短期的小额贷款,其赢利空间将受到限制。这会影响民间资本参与小额信贷的积极性。
实际上,很多民间资本涉足小额信贷,在某种程度上是预期以后能够变身为小额贷款银行,把它看成进入银行业的突破口。如果被允许吸储的时间难于预期,民营资本可能选择不进入或退出。比如,从四川省广元市小额信贷公司招标和设立的过程看,一些意欲进入的私人资本由于对未来缺乏信心而退出。
小额信贷公司融资渠道与资金融通效应。
实际上,即使在金融市场发达的美国,也存在专门针对低收入的、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人群提供贷款服务的金融公司。有一种消费金融公司常常被称为小额贷款公司,它向居民提供小规模到中等规模的分期偿还贷款,用于支付特定项目,或用于已到期小额债务的再融资。由于这些贷款有很高的发行成本和违约风险,因而利率也比商业银行高。
金融公司实质上也是一种“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其通过发行商业票据、股票和债券,或从银行借款以获得资金。与大多数集中创造存款类产品以满足资金剩余者的特定需求的金融中介机构相反,金融公司更加专注于创造满足借款人特定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因此,金融公司在满足被排斥在银行贷款者之外的低收入人群的贷款需求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美国的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相比有较大萎缩的情形下,金融公司却能够保持住其市场份额,一是由于金融公司受到的管制、限制比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相比要轻得多,因而能比银行机构更好地安排贷款,以适应借款者的需要;二是商业票据市场为金融公司开辟了低成本融资渠道,也提高了其对银行的竞争优势。可见,恰当监管和低成本融资渠道的开辟是“只贷不存”金融公司得以发展和有效运行的基础与前提。
我国开展的 “只贷不存” 小额信贷机构试点,将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提供一种渠道和平台。固然,试点小额信贷公司的“只贷不存”机制可以增强放贷机构的责任,不会因存款人利益受损产生更大面积的金融风险,但是,如果仅仅利用自有资金,对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和农村资金融通功能的发挥必然是一种限制。只有在尽力扩大自有资金来源的同时,切实有效地扩展和疏通融资渠道,才能促进小额信贷和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小额信贷公司被允许通过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获得放贷资金来源,如果它能容易地、以较低成本获得批发资金,那么小额信贷组织可以起到桥梁作用,利用其规模小、经营灵活、区域性信息优势强的特点,将更大规模、正规但又相对缺乏信息优势的金融机构的资金转贷给资金需求者,最终有效增加农村信贷供给。
批发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央行的支农再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邮政储蓄机构的资金、商业性银行的贷款等。雄厚的资金、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制度是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商业性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优势所在,但是目前他们缺乏直接为分散的小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金融服务的基层网点和人员,直接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会很大,风险控制也较为困难。如果他们能恰当地利用小额信贷组织的特有机制,将大规模正规金融和小额信贷机构连接起来,则对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实现金融支农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需要政策提供优惠的再贷款,激励相应的金融机构为小额信贷公司提供批发贷款,另一方面要切实提升小额信贷机构面对分散农户、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能力,解决信贷和其他金融产品的适用性,并能有效地控制风险。比如充分利用小组借贷、分期还款、定期举行中心会议等方式控制贷款风险。而从目前已经设立的小额信贷公司的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管理人员的素质,还是产品设计及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都需要大幅度提高。只有小额信贷公司自身能力提高了,有资金的银行才能向其批发贷款。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责任编辑:王 玮
小额信贷系统发源于发展中国家,其后在发达国家同样得以发展,尤其是在美国、法国、德国等国,近年来转型国家的小额信贷组织发展迅速。
小额信贷在法律上有不同的组织形式,如银行或信用社形式、金融公司形式、基金形式、协会或互助会形式等。同一个国家的小额信贷组织也可能采取多种模式,比如在南非,80%的注册小额信贷机构都是有限公司形式,同时也有银行、信托基金、非政府组织等形式。
我国小额信贷试点组织的法律形式是小额信贷公司(而不是银行),它不得通过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筹资,只能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融资来发放贷款,即所谓的“只贷不存”。之所以要限制小额信贷机构吸收存款,理由可以从几个方面认识:
小额信贷机构处于试点阶段,其在人力资源积累、产品开发和管理经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均相对不足,监管部门对其也缺乏规范的监管框架和足够的监管经验及能力。同时,由于规模小,监管相对成本较大。如果允许其吸收存款,存款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旦出现流动性问题,可能引发挤提,进而甚至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声誉和稳定性。
我国农村地区一度设立农村合作基金会,曾经在集体资产盘活、活跃农村资金融通、缓解农村资金短缺方面发挥过较大作用。虽然规定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存款,但社员可以入股,于是一些地区将吸收股金变相为吸储,而且是高息揽存或对所入股金承诺保息分红,因此必须以高利率发放贷款才能弥补成本,但是过高利率的放贷又导致了不良贷款和流动性问题。这些局部性、区域性的问题最终导致1998年农村合作基金会被整体关停。所以,对于小规模、难以监管的小额信贷机构放开吸储可能存在隐患。
小额信贷机构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会更加注重防范风险,因为一旦亏了,股东将对经营损失负有“无限责任”,损失的是自己的钱。所以,“只贷不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提高小额信贷机构风险控制的动力,可以使其强化风险防范和内部管理。
如果小额信贷机构能够吸收存款,那么客观上它就有了货币创造的功能,但在监管和控制不力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对其影响较弱,政策有效性就要打折扣。
从监管和金融系统稳定性角度看,对小额信贷机构作出的“只贷不存”的限定,也必然会影响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发展。
由于不能吸收存款,小额信贷机构融资渠道相对单一,只能靠自有资金(股金)的扩张和贷款来扩大资产规模。自有资金必定是有限的,建立之初通过商业银行融资也是比较困难的,因而小额信贷机构的规模扩张和发展速度将受到限制。
通过股金和银行贷款融资成本较高,将影响小额信贷机构的盈利空间。一般银行类金融机构是通过吸收利率较低的短期负债(存款)、发放利率较高的长期贷款来盈利,而小额信贷公司通过成本较高的自有资金或长期负债融资,用以发放短期的小额贷款,其赢利空间将受到限制。这会影响民间资本参与小额信贷的积极性。
实际上,很多民间资本涉足小额信贷,在某种程度上是预期以后能够变身为小额贷款银行,把它看成进入银行业的突破口。如果被允许吸储的时间难于预期,民营资本可能选择不进入或退出。比如,从四川省广元市小额信贷公司招标和设立的过程看,一些意欲进入的私人资本由于对未来缺乏信心而退出。
小额信贷公司融资渠道与资金融通效应。
实际上,即使在金融市场发达的美国,也存在专门针对低收入的、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人群提供贷款服务的金融公司。有一种消费金融公司常常被称为小额贷款公司,它向居民提供小规模到中等规模的分期偿还贷款,用于支付特定项目,或用于已到期小额债务的再融资。由于这些贷款有很高的发行成本和违约风险,因而利率也比商业银行高。
金融公司实质上也是一种“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其通过发行商业票据、股票和债券,或从银行借款以获得资金。与大多数集中创造存款类产品以满足资金剩余者的特定需求的金融中介机构相反,金融公司更加专注于创造满足借款人特定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因此,金融公司在满足被排斥在银行贷款者之外的低收入人群的贷款需求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美国的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相比有较大萎缩的情形下,金融公司却能够保持住其市场份额,一是由于金融公司受到的管制、限制比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相比要轻得多,因而能比银行机构更好地安排贷款,以适应借款者的需要;二是商业票据市场为金融公司开辟了低成本融资渠道,也提高了其对银行的竞争优势。可见,恰当监管和低成本融资渠道的开辟是“只贷不存”金融公司得以发展和有效运行的基础与前提。
我国开展的 “只贷不存” 小额信贷机构试点,将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提供一种渠道和平台。固然,试点小额信贷公司的“只贷不存”机制可以增强放贷机构的责任,不会因存款人利益受损产生更大面积的金融风险,但是,如果仅仅利用自有资金,对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和农村资金融通功能的发挥必然是一种限制。只有在尽力扩大自有资金来源的同时,切实有效地扩展和疏通融资渠道,才能促进小额信贷和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小额信贷公司被允许通过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获得放贷资金来源,如果它能容易地、以较低成本获得批发资金,那么小额信贷组织可以起到桥梁作用,利用其规模小、经营灵活、区域性信息优势强的特点,将更大规模、正规但又相对缺乏信息优势的金融机构的资金转贷给资金需求者,最终有效增加农村信贷供给。
批发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央行的支农再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邮政储蓄机构的资金、商业性银行的贷款等。雄厚的资金、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制度是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商业性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优势所在,但是目前他们缺乏直接为分散的小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金融服务的基层网点和人员,直接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会很大,风险控制也较为困难。如果他们能恰当地利用小额信贷组织的特有机制,将大规模正规金融和小额信贷机构连接起来,则对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实现金融支农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需要政策提供优惠的再贷款,激励相应的金融机构为小额信贷公司提供批发贷款,另一方面要切实提升小额信贷机构面对分散农户、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能力,解决信贷和其他金融产品的适用性,并能有效地控制风险。比如充分利用小组借贷、分期还款、定期举行中心会议等方式控制贷款风险。而从目前已经设立的小额信贷公司的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管理人员的素质,还是产品设计及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都需要大幅度提高。只有小额信贷公司自身能力提高了,有资金的银行才能向其批发贷款。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责任编辑: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