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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流动性风险管理新规出台背景
近年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总结国际金融危机应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持续提高全球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银行体系流动性充足和安全稳健运行,组织成员国和地区监管当局共同研究,出台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挑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原则》等研究报告和指引文件。尤其是发布于2008年的“稳健原则”,已成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准则。“稳健原则”对银行业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稳健框架及其关键要素提出了一致的要求。这些要素包括: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的监督、政策与风险承受度的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运用,如全面的现金流预测、限额及流动性压力测试,稳健的、多层次的应急融资预案的制定,以及保留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满足紧急流动性需求等。
近一年多来,在“稳健原则”的框架下,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已开始陆续参照巴塞尔委员会的阶段性成果,探索建立本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或计量标准。如新西兰储备银行发布的《流动性政策》及《流动性资产计量说明》;澳大利亚发布的《流动性风险审慎方法》;英国金融服务局发布的《加强流动性标准》;美国多家监管当局联合发布的《资金与流动性风险管理联合指引》,等等。中国银监会也于2009年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方法、技术和监管程序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使我国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框架得到进一步完善。
2009年4月,在伦敦召开的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建议“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监管当局应在2010年前制定并通过一个全球框架,以促使金融机构,包括跨国机构,拥有更多的流动性缓冲”。根据这一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各国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12月发布了《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并开始组织全球银行业开展定量影响测算(QIS)。出台这一计量框架,其目的主要是增加全球银行体系的高流动性资产储备水平,减少对批发性融资的过度依赖,降低银行业借短贷长、期限错配行为的激励,减少流动性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和冲击力;同时,提升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在各国和地区执行的协调一致性,提高跨国银行应对跨境流动性压力的能力,在全球范围内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的主要特征
如果说巴塞尔委员会2008年“稳健原则”是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定性要求的话,那么2009年的“计量标准和监测国际框架”则是流动性风险定量方面的重要文件。与各国和地区普遍使用的一些流动性定量指标相比,该框架提出的流动性计量国际标准体现了压力测试因素和精细化管理要求,对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水平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该框架主体部分提出了两个基于压力测试的流动性计量国际标准和若干监测指标。其中,两个计量标准重点强调在全球的统一适用性,包括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流动性覆盖率主要反映短期(未来30天内)特定压力情景下(压力情景体现在对资产和负债项目赋予不同的权重系数),银行持有的高流动性资产应对资金流失的能力。净稳定资金比率是对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补充,其目的在于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该指标根据银行在一个年度内资产业务的流动性特征强制设定最低的稳定资金来源数量,以鼓励银行通过结构调整减少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按照工作时间表,巴塞尔委员会计划在2010年上半年就上述比率进行定量影响测算(QIS)和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和测算结果进一步校准各项计算指标,在此基础上,争取在2010年内正式发布。
流动性覆盖率(LCR)
主要衡量商业银行在未来30日内,在压力情景下,用所持有的高流动性资产应对资金流失的能力。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公式如下:
≧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保持流动性是银行机构在压力情景下度过危机保证生存的最基本的要求。考虑到设置这个比率的主要意图是引起各国监管当局对流动性压力测试的普遍关注,并对银行机构保留充足的优质流动性储备提供合理的激励,故应视为最低监管要求。计算该比率主要涉及三个要素:一是分子,即高流动性资产储备构成,重在强调其高流动性、高质量、变现无障碍和向央行抵押借款的可接受性等特征。二是分母,指的是压力情景下的资金净流出量,是指在持续30日的压力情景下,累计的预期资金流出量减去累计的预期资金流入量(即在测算期的压力情景下,流动性累计净缺口)。累计预期资金流出量是各类负债项目余额与预设的流失率百分比的乘积,再加上表外承诺与预设的提取比例的乘积。累计的预期资金流入量是应收账款与压力情景下的预期流入量百分比的乘积。三是压力情景的确定,主要体现在分母的资金流出各项目在流动性紧张情况下所适用的流失率(run-off)权重系数上。按照该标准,公式中大多数流失率权重系数在各国和地区都采用相同的数值。但对一些参数,也允许各监管当局自行确定辖内标准。对于自行确定的参数,应对外发布,保持透明度。例如,该情景统一假定,当压力来临时,银行已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零售存款将流失7.5%,而未纳入存款保险的零售存款将流失15%。
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主要衡量商业银行在未来一年内,用稳定资金支持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能力。净稳定资金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为促进银行业机构的资产和业务融资更趋中长期化,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净稳定资金比率的概念。该指标是个中长期的指标,它根据银行在一个年度内资产和业务的流动性特征设定可接受的最低稳定资金量,作为一个强制执行的最低要求,是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一个补充,并能鼓励银行通过结构调整减少短期融资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此外,鉴于流动性覆盖率关注的是未来30日内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资产对资金净流出的覆盖,一些银行机构可能出于监管套利的考虑,使用一些刚好期限长于30天的短期资金来源去建立高流动性资产储备,而净稳定资金比率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弱这种套利动机。NSFR指标的目的就是鼓励其对表内外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更充分的评估。
目前,巴塞尔委员会将两个流动性标准的指标最低值均设定为100%,并允许各国监管当局在此最低要求基础上增加额外的监管要求,例如110%、120%等。
其他监测工具
除了上述两个具有强约束力的标准外,新的框架文件还提出了若干辅助监测工具,以更好地获得关于银行机构现金流、资产负债结构、无障碍变现能力以及市场状况变化的信息。这些监测工具包括:合同现金流期限错配缺口、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对这些监测工具,监管部门并不设定具体的指标界限,但可借助其密切关注流动性状况,及时提出流动性预警和风险提示。
目前,在我国银行业现行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中,与流动性风险计量有关的标准和监测指标包括:存贷比(≤75%)、流动性比例(≥25%)、核心负债依存度(≥60%)、流动性缺口率(≥-10%)、流动性集中度(最大十户存款占比和最大十户同业拆入占比)和备付金(超额存款准备金)比率等。这些指标简单易算、行之有效,其作用发挥在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中是比较突出的。同时,监管部门近年来实施风险评价、风险预警和监管评级,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引导银行优化负债结构,这些做法在确保我国银行业整体流动性充足、抵御国际金融危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我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水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与这些广泛使用的监管指标相比,巴塞尔委员会新制定的流动性风险计量国际标准更加精细化,考虑了压力测试因素,更具动态性和科学性,如能结合我国银行业具体实际加以推行,将对现行监管实践形成有益的补充。
新规实施中的其他问题
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流动性风险计量文件框架征求意见稿甫一面世,即引起银行业和金融市场广泛关注。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未就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明确意见,显然,不同的处理方法将对银行业形成不同的影响。
一是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问题。目前的框架给出了高流动性资产的两种定义,狭义定义和广义定义。前者只包含现金、央行准备金、国债等拥有最高流动性的优质资产。后者则考虑了将高评级公司债券、担保债券纳入的可能性。由于各国和地区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和发展阶段不一,不同的选择将会对流动性覆盖率标准的计算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是关于并表范围的问题。目前的框架提出“标准和监测工具应该在并表基础上适用于所有国际活跃银行,但也可用于其他银行和国际活跃银行的子行,以确保更广范围的一致性及对国内和跨境银行的公平对待”,但并未明确银行并表的范围。新资本协议框架下计算资本要求的并表范围较宽,除了保险公司,其余的金融实体基本均纳入并表考量。流动性计量与资本计量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并表的资本计量核心是防止重复计算,而流动性并表计量则重在观察银行集团层面的全部流动性头寸。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本轮金融危机的特设目的实体(SPV),其或有流动性风险如何反映在银行集团层面仍是个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
三是跨境实施的问题。如果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对于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持有两种(狭义和广义)不同观点;或者双方对流动性标准的最低指标值设定存在差异(例如母国规定最低标准100%,东道国规定最低标准120%);或者对某类存款产品规定了不同的流失率,则在跨境实施中尤其是并表计算时需要决定采用哪种一致的标准。
四是流动性转移的限制问题。“栅栏原则”(ring fencing)、货币不可兑换、外汇管制、集团内交易管制、资产规模限制、税收等都可能造成流动性跨境转移的障碍,从而在并表层面计算标准时造成困难。
五是集团内交易的处理。对于集团内实体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的处理将影响最终结果的计算。特别是在压力情
景下,“应收款项收不到、应付款项必须付出去”,与“应收款项收不到、应付款项不必付”,这两种假设的计算结果将有较大差异。
六是流动性资产储备的管理问题。这是一个长期争论的话题。流动性由母行集中管理和子行分散管理之间孰优孰劣,在金融危机中见仁见智。曾经有一些专家建议在集中管理的流动性资产池中对分属各实体的流动性分账管理,但如何能确保在紧急需要流动性时能及时拨付流动性仍是个不确定的问题。
这些问题已不仅仅涉及计量,而其实是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模式问题。尽管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但可以预见的是,新的计量标准推行后,在国际范围内银行业的负债融资结构将可能发生一定程度变化,与依赖市场批发融资模式相比,吸收存款的重要性和优势将凸显,借短贷长的期限错配也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运用成本收益分析,从单体机构角度看,高流动性资产收益较低,中长期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但从银行体系整体看,银行体系的流动性缓冲增厚,稳健程度将有所提升。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近年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总结国际金融危机应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持续提高全球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银行体系流动性充足和安全稳健运行,组织成员国和地区监管当局共同研究,出台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挑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原则》等研究报告和指引文件。尤其是发布于2008年的“稳健原则”,已成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准则。“稳健原则”对银行业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稳健框架及其关键要素提出了一致的要求。这些要素包括: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的监督、政策与风险承受度的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运用,如全面的现金流预测、限额及流动性压力测试,稳健的、多层次的应急融资预案的制定,以及保留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满足紧急流动性需求等。
近一年多来,在“稳健原则”的框架下,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已开始陆续参照巴塞尔委员会的阶段性成果,探索建立本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或计量标准。如新西兰储备银行发布的《流动性政策》及《流动性资产计量说明》;澳大利亚发布的《流动性风险审慎方法》;英国金融服务局发布的《加强流动性标准》;美国多家监管当局联合发布的《资金与流动性风险管理联合指引》,等等。中国银监会也于2009年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方法、技术和监管程序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使我国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框架得到进一步完善。
2009年4月,在伦敦召开的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建议“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监管当局应在2010年前制定并通过一个全球框架,以促使金融机构,包括跨国机构,拥有更多的流动性缓冲”。根据这一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各国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12月发布了《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并开始组织全球银行业开展定量影响测算(QIS)。出台这一计量框架,其目的主要是增加全球银行体系的高流动性资产储备水平,减少对批发性融资的过度依赖,降低银行业借短贷长、期限错配行为的激励,减少流动性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和冲击力;同时,提升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在各国和地区执行的协调一致性,提高跨国银行应对跨境流动性压力的能力,在全球范围内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的主要特征
如果说巴塞尔委员会2008年“稳健原则”是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定性要求的话,那么2009年的“计量标准和监测国际框架”则是流动性风险定量方面的重要文件。与各国和地区普遍使用的一些流动性定量指标相比,该框架提出的流动性计量国际标准体现了压力测试因素和精细化管理要求,对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水平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该框架主体部分提出了两个基于压力测试的流动性计量国际标准和若干监测指标。其中,两个计量标准重点强调在全球的统一适用性,包括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流动性覆盖率主要反映短期(未来30天内)特定压力情景下(压力情景体现在对资产和负债项目赋予不同的权重系数),银行持有的高流动性资产应对资金流失的能力。净稳定资金比率是对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补充,其目的在于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该指标根据银行在一个年度内资产业务的流动性特征强制设定最低的稳定资金来源数量,以鼓励银行通过结构调整减少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按照工作时间表,巴塞尔委员会计划在2010年上半年就上述比率进行定量影响测算(QIS)和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和测算结果进一步校准各项计算指标,在此基础上,争取在2010年内正式发布。
流动性覆盖率(LCR)
主要衡量商业银行在未来30日内,在压力情景下,用所持有的高流动性资产应对资金流失的能力。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公式如下:
≧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保持流动性是银行机构在压力情景下度过危机保证生存的最基本的要求。考虑到设置这个比率的主要意图是引起各国监管当局对流动性压力测试的普遍关注,并对银行机构保留充足的优质流动性储备提供合理的激励,故应视为最低监管要求。计算该比率主要涉及三个要素:一是分子,即高流动性资产储备构成,重在强调其高流动性、高质量、变现无障碍和向央行抵押借款的可接受性等特征。二是分母,指的是压力情景下的资金净流出量,是指在持续30日的压力情景下,累计的预期资金流出量减去累计的预期资金流入量(即在测算期的压力情景下,流动性累计净缺口)。累计预期资金流出量是各类负债项目余额与预设的流失率百分比的乘积,再加上表外承诺与预设的提取比例的乘积。累计的预期资金流入量是应收账款与压力情景下的预期流入量百分比的乘积。三是压力情景的确定,主要体现在分母的资金流出各项目在流动性紧张情况下所适用的流失率(run-off)权重系数上。按照该标准,公式中大多数流失率权重系数在各国和地区都采用相同的数值。但对一些参数,也允许各监管当局自行确定辖内标准。对于自行确定的参数,应对外发布,保持透明度。例如,该情景统一假定,当压力来临时,银行已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零售存款将流失7.5%,而未纳入存款保险的零售存款将流失15%。
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主要衡量商业银行在未来一年内,用稳定资金支持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能力。净稳定资金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为促进银行业机构的资产和业务融资更趋中长期化,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净稳定资金比率的概念。该指标是个中长期的指标,它根据银行在一个年度内资产和业务的流动性特征设定可接受的最低稳定资金量,作为一个强制执行的最低要求,是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一个补充,并能鼓励银行通过结构调整减少短期融资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此外,鉴于流动性覆盖率关注的是未来30日内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资产对资金净流出的覆盖,一些银行机构可能出于监管套利的考虑,使用一些刚好期限长于30天的短期资金来源去建立高流动性资产储备,而净稳定资金比率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弱这种套利动机。NSFR指标的目的就是鼓励其对表内外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更充分的评估。
目前,巴塞尔委员会将两个流动性标准的指标最低值均设定为100%,并允许各国监管当局在此最低要求基础上增加额外的监管要求,例如110%、120%等。
其他监测工具
除了上述两个具有强约束力的标准外,新的框架文件还提出了若干辅助监测工具,以更好地获得关于银行机构现金流、资产负债结构、无障碍变现能力以及市场状况变化的信息。这些监测工具包括:合同现金流期限错配缺口、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对这些监测工具,监管部门并不设定具体的指标界限,但可借助其密切关注流动性状况,及时提出流动性预警和风险提示。
目前,在我国银行业现行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中,与流动性风险计量有关的标准和监测指标包括:存贷比(≤75%)、流动性比例(≥25%)、核心负债依存度(≥60%)、流动性缺口率(≥-10%)、流动性集中度(最大十户存款占比和最大十户同业拆入占比)和备付金(超额存款准备金)比率等。这些指标简单易算、行之有效,其作用发挥在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中是比较突出的。同时,监管部门近年来实施风险评价、风险预警和监管评级,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引导银行优化负债结构,这些做法在确保我国银行业整体流动性充足、抵御国际金融危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我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水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与这些广泛使用的监管指标相比,巴塞尔委员会新制定的流动性风险计量国际标准更加精细化,考虑了压力测试因素,更具动态性和科学性,如能结合我国银行业具体实际加以推行,将对现行监管实践形成有益的补充。
新规实施中的其他问题
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流动性风险计量文件框架征求意见稿甫一面世,即引起银行业和金融市场广泛关注。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未就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明确意见,显然,不同的处理方法将对银行业形成不同的影响。
一是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问题。目前的框架给出了高流动性资产的两种定义,狭义定义和广义定义。前者只包含现金、央行准备金、国债等拥有最高流动性的优质资产。后者则考虑了将高评级公司债券、担保债券纳入的可能性。由于各国和地区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和发展阶段不一,不同的选择将会对流动性覆盖率标准的计算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是关于并表范围的问题。目前的框架提出“标准和监测工具应该在并表基础上适用于所有国际活跃银行,但也可用于其他银行和国际活跃银行的子行,以确保更广范围的一致性及对国内和跨境银行的公平对待”,但并未明确银行并表的范围。新资本协议框架下计算资本要求的并表范围较宽,除了保险公司,其余的金融实体基本均纳入并表考量。流动性计量与资本计量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并表的资本计量核心是防止重复计算,而流动性并表计量则重在观察银行集团层面的全部流动性头寸。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本轮金融危机的特设目的实体(SPV),其或有流动性风险如何反映在银行集团层面仍是个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
三是跨境实施的问题。如果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对于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持有两种(狭义和广义)不同观点;或者双方对流动性标准的最低指标值设定存在差异(例如母国规定最低标准100%,东道国规定最低标准120%);或者对某类存款产品规定了不同的流失率,则在跨境实施中尤其是并表计算时需要决定采用哪种一致的标准。
四是流动性转移的限制问题。“栅栏原则”(ring fencing)、货币不可兑换、外汇管制、集团内交易管制、资产规模限制、税收等都可能造成流动性跨境转移的障碍,从而在并表层面计算标准时造成困难。
五是集团内交易的处理。对于集团内实体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的处理将影响最终结果的计算。特别是在压力情
景下,“应收款项收不到、应付款项必须付出去”,与“应收款项收不到、应付款项不必付”,这两种假设的计算结果将有较大差异。
六是流动性资产储备的管理问题。这是一个长期争论的话题。流动性由母行集中管理和子行分散管理之间孰优孰劣,在金融危机中见仁见智。曾经有一些专家建议在集中管理的流动性资产池中对分属各实体的流动性分账管理,但如何能确保在紧急需要流动性时能及时拨付流动性仍是个不确定的问题。
这些问题已不仅仅涉及计量,而其实是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模式问题。尽管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但可以预见的是,新的计量标准推行后,在国际范围内银行业的负债融资结构将可能发生一定程度变化,与依赖市场批发融资模式相比,吸收存款的重要性和优势将凸显,借短贷长的期限错配也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运用成本收益分析,从单体机构角度看,高流动性资产收益较低,中长期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但从银行体系整体看,银行体系的流动性缓冲增厚,稳健程度将有所提升。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