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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国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必要性,梳理和总结协调合作取得的成效后发现,当前金融监管协调中主要存在牵头人地位不明确、协调机制对监管机构约束力不强、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和监督机制、影子银行体系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监管协调机制缺乏匹配的专业人才等问题。建议明确央行作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牵头人的地位,进一步完善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积极培养综合型监管人才;强调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注重服务金融市场、监管对象和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