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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很多法学专家认为它们本身具有冲突。司法解释对此还专门进行解释。但是有人认为司法解释不但没解决该问题反而本身存在问题。笔者试图通过体系解释和解读民法精神和立法者本意来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以证明法条之间没有矛盾。可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单纯从字面上理解,法条、司法解释确实存在问题。因此,我国的立法有必要对此回应,消解“矛盾”,为普通民众和法院提供确定、合理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