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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正式出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降低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调低或取消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部分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率.在现行出口结构下,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左右.同时,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已欠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