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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使农业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财政的支持必不可少。但是,我国财政支农还存在一些问题,还有待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法律体系来保障财政支农支出规模稳定增长、通过法律规定调整财政支农支出结构、制定法规为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提供法律支撑以及建立农业财政投资监督体系等。
关键词:财政支农 财政政策 农业发展
一国财政对农业的支持是非常必要的,具体到我国而言,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产业地位,要求财政给予大力支持;农业的弱质性需要财政给予大力扶持;此外,对农业进行适当保护也是一种国际惯例。然而,根据我们对陕西一些地区的调研发现,我国财政支农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财政支农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支农支出总量不足,难以满足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们的调研发现,自改革开放以来陕西省的财政支农支出数额总体上是持续增加的,尤其近几年,陕西省加大了财政支农的力度,但其相对量却始终无法进一步提高,甚至呈现下降趋势;并且增长速度较慢,增速不稳定,波动性明显。此外,财政支农资金来源过于单一,绝大部分资金来自于省市一级政府财政拨付。由于各县经济欠发达,多数县乡级财政十分困难,无力支农。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尚未形成体系,在支农过程中还不足以独当一面。因此,如何解决财政支农总量不足,实现支农资金来源多元化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二)财政支农支出结构不甚合理
1.农业基本建设投入不足
根据调研,我们发现,陕西省还存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基础设施陈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城乡和地区差异明显等。1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财政支农对农业基本建设的投入比例较低,这严重地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农业科技投入较为不足
农业科技被认为是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数据显示,到2010年,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2%,科技贡献首次超过了土地、劳动力及物质投入要素的贡献份额。2 而从我们的调研发现,2002年至今,以大荔为例的陕西省农业科技三费的投入总额占财政支农总额的比例仅有2% 3,这个比例与国外许多国家相比相差甚远。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目前每年对农业的科研投入约占农业总产值的0.25%,而发达国家平均为2.37%,发展中国家平均为 0.7%~1.6%。4 如此低的财政投入难以形成农业科技研发创新激励机制,科技兴农更难以实现,从而无法推动陕西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3.农业事业费支出各项占比不合理
农业事业费按支出性质分为农业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经费和农业事业专项经费。我们认为农业事业费运用的最理想状态是人员机构经费无限小,而农业事业专项经费无限大。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陕西省农业事业费的实际运用状况与理想状态相比相去甚远,甚至出现了本末倒置的现象。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财政支农资金多头管理造成的冗员冗费外,还有当前不合理的财政支农补贴制度导致的农业行政成本高企。现行农业补贴项目设置不够合理,对农民的补贴项目繁多,共有27个名目。但是各项补贴发放依据、发放要求和发放时间各不相同,自然而然形成了“一补一发”、财政部门多头多次发放、农民多次领取的局面。这使基层财政工作人员常年陷于无休止的通知政策、丈量核实土地、发放补贴的工作中。而每项补贴标准又很低(20、30元不等),这对农民来说意义不大,但却增加了行政人员数量,拉高了行政成本。
(三)财政支农资金效率低下
1.财政对农业的支持是通过支持农业发展项目实现的,省级财政一般占农业项目所需资金的60%~70%。而由于地方财力不足,地方项目配套资金跟不上,社会力量出资有限,农民自筹无门,致使上级给予的项目资金效益达不到目的,最终导致项目半途而废。
2.财政资金支持分散,未按每个时期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给予充分、重点支持。根据县基层工作人员的反映,当前财政对农业的支持是一种“撒胡椒面式”的支持,即每年均试图做到面面俱到,却囿于资金有限,而导致每个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均不充分和到位,这其实是对有限资金的一种浪费。
(四) 缺乏协调统一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机制
当前,我国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模式可概括为“多头管理,条块分割”,有权管理和分配支农资金的部门有发改委、财政、科技、农业、国土等二十多个部门。这种模式,产生了相当严重的不良后果:一是部门职能交叉,一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执行往往牵涉很多部门,环节多,时间长;而且对政策的具体理解执行和资金使用要求存在差异,甚至会有利益冲突。二是导致农业支持和保护力量分散,缺乏整体规划。财政支农资金在使用方向、实施范围、建设内容、项目安排等方面存在着相当程度的重复交叉或者空白漏洞,一些容易出政绩的项目争相投入,造成资金浪费现象;一些有风险难以出政绩的项目则相互推诿,无人问津,有损于财政支农的效果。
(五)财政支农支出监督不力
财政支农资金落实不到实处的又一原因在于监督不到位。这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不同部门的支农资金一般由各部门自行安排使用,使用的情况十分分散,难以做到有效监督。这样不仅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容易导致贪污腐败、挪用现象的发生。
第二,财政支农资金尚未形成系统的支农资金财务披露体系。财政支农资金财务信息一般是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政府决算报告三种载体向社会披露财务支出总额、财政支农支出各大类支出额以及增长率等基础数据。每年各级政府工作报告中一般只明确指出每年财政支农总支出规模和往年财政支农支出的基本效益状况;政府预算执行报告和政府决算报告指明的是主要财政支农支出的大方向和大类别财务信息,而难以反映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负债等相关性比较大的财务数据;同时,财政支农资金财务信息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基础,无法真实细致的反映财政支农资金实际运行情况。这些大大增加了国家和公眾对支农资金运用情况监督的难度,最终导致财政支农资金不能全部落到实处。 二、解决陕西省财政支农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通过法律保障和促进财政支农支出规模的稳定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的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这一规定为增加财政支农支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这只是引导性的、方向性的规定,至于具体怎样达到这个要求,《农业法》中没有规定。故此,建议各地制定《各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办法》,明确规定财政支农支出的规模。
1.各地可以依据一定的标准确定一个财政支农支出应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每年按照这一比例来投入农业,这个标准应该做到“五个确保”:确保公共财政对支农支出的增加;确保新增公共财力向农业倾斜;确保国债资金向农业倾斜;确保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幅度超过财政其他支出的增长幅度;确保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幅度略高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2.以法规、规章的形式将这个标准确立下来,在各省范围内执行,这有利于保证适当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逐步扩大政府财政支农支出规模,防止支农支出占GDP、财政总支出、财政收入等比重的持续下滑现象,保持支出的稳定性与长期性。
但是支农也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这种单一的财政支农资金来源难以满足支农需求。我们认为可以借鉴日本颇具特色的“制度金融”的做法,通过出台一些地方性优惠政策引导并调动银行资本以及民间私人资本投入农业的积极性。还可以借鉴法国的农业合作社的经验,即动用政府财力(低息贷款或无偿投资)协助建立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和互助组织,引导农民走向互助和合作。但要像法国那样对农业合作社进行严格的监督,在农业合作社设立时和运转过程中,政府均应严格检查合作社是否遵守其相应的规章制度(如环境保护和各部门的具体规定等),以及监督合作社是否遵守与它们有关的财务制度。5 因为在调研中我们发现陕西目前运行良好的农业合作社也就占7%左右,有的农业合作社变了味道,变为了基本上是为产业代头人谋取利益的个人组织。故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各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细化规定对农业合作社的审查与监督的措施,增强可操作性,保证合作社能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此外,为了使财政支农资本多元化,各地在制定法规、规章时,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鼓励各级政府积极开辟筹资渠道,发挥和重视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综合运用财政补助、财政贴息、农业发展基金资助、政策性农业信贷、风险投资公司补偿等方式,因势利导民间私人资本参与农业开发。至于如何改革现行的不合理的财政支农补贴制度,结合基层工作人员的反映,我们建议除了农机具补贴之外,进行补贴整合,按每亩面积给予财政支持,并加大种粮农户的补助,实行综合补助。
(二)通过法律规定调整财政支农支出结构
一定时期财政对农业投入的总量是有限的,必须合理安排支农支出结构,明确资金投放重点。但是,以陕西目前的情形来看,财政支农重点支出竟然是行政事业费,对于农业基础建设和农业科技的支出较为薄弱,这背离了财政支农的初衷。
根据国家农业法的宏观要求,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对这些项目的最佳支出比例,建议国家明确规定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方向及所占的比例。比如,农口基本建设支出应占30%,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和农业研究经费支出占10%,事业费占20%等。
(三)制定法规,为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提供法律支撑
我们认为在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实行投资决策和管理一体化,实行大农口的概念,由农业部制定并实施农业投资政策。这种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发挥项目资金的积聚优势。当然,鉴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可能完全突破目前通行全国的财政支农管理体制,但是可以在体制内进行调整,比如可以设立一个非正式机构来负责财政支农整合资金的领导、协调、决策及检查等工作。当然,这种整合离真正意义上的大农口概念还相去甚远,整合力度远远不够,只能算作是一种过渡性的措施。在这一机构运行过程中应该至少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立项,二是分配。对于立项应做到严格执行以标准文本、逐级推荐、专家论证、部门会审、集体决策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审批机制,确保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对于分配,应做到健全完善以“项目指南、因素核算、客观分配”为核心内容的资金分配制度,确保资金安排的公正性。
(四) 建立农业财政投资监督体系
对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督其实一直在进行,但是效果并不是很好。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对财政支农的监督存在着不到位、不全面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全方位的监督应该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应该建立系统的支农资金财务披露体系。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对农业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规定的十分具體的做法,建立一套财政支农资金专项报告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预算法》进行细化规定,以便完整详细的披露所有内容。这些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周转金收支情况、财政周转金投放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其他情况等。此外每一次披露还应当细化到具体的投向、具体项目名称、社会效益等。要努力做到事无巨细,否则监督完全是一句空话。
2.建立财政部门自我监督制度。财政部门通过制定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协调资金在部门间的分配、明确部门间的管理责任、加强立项前的调查研究、进行项目建设中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实行按进度拨款、控制投资规模、进行事后监督检查等,从而加强对支农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3.实施审计、会计监督。审计机关要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将财政支农资金审计作为工作的重点,对财政支农资金的立项,预算的编制,执行中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出现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是否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集中力量查深查透,如实披露,如实报告,并分析深层次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严惩。
在会计方面,财政支农资金财务信息应改变以单一的收付实现制为会计基础的做法,适当引入权责发生制。在财政支农资金会计监督中引入权责发生制有助于改进支农成本与支出效果之间的联系,为促进更强调绩效的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支持,并且可为投资决策者提供有关政府长期决策的完整信息,提高预算信息的一致性和透明度。
参考文献
1. 秦伟、孟全省:《陕西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及问题研究》,载《陕西农业科学》2010年第1期。
2. 孙杨、李晶:《我国将建立逐年稳定增长的农业科技投入机制》,引自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11/06/c_111149236.htm,访问日期:2013年9月25日。
3. 所用数据根据调研所获取的大荔财政局提供的数据整理计算得出。
4. 石泓:《中国公共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问题研究》,东北林业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3月。
5. 李先德:《法国农业合作社》,引自http://www.cfc.agri.gov.cn/cfc/html/75/2008/20080727143803875166818/20080727143803875166818.html,访问日期:2013年9月16日。
6. 苏美霞:《我国财政支农资金的会计监督问题研究》,山东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5月。
作者简介:
戴芳,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
邵子洋,济南海事局。
关键词:财政支农 财政政策 农业发展
一国财政对农业的支持是非常必要的,具体到我国而言,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产业地位,要求财政给予大力支持;农业的弱质性需要财政给予大力扶持;此外,对农业进行适当保护也是一种国际惯例。然而,根据我们对陕西一些地区的调研发现,我国财政支农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财政支农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支农支出总量不足,难以满足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们的调研发现,自改革开放以来陕西省的财政支农支出数额总体上是持续增加的,尤其近几年,陕西省加大了财政支农的力度,但其相对量却始终无法进一步提高,甚至呈现下降趋势;并且增长速度较慢,增速不稳定,波动性明显。此外,财政支农资金来源过于单一,绝大部分资金来自于省市一级政府财政拨付。由于各县经济欠发达,多数县乡级财政十分困难,无力支农。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尚未形成体系,在支农过程中还不足以独当一面。因此,如何解决财政支农总量不足,实现支农资金来源多元化已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二)财政支农支出结构不甚合理
1.农业基本建设投入不足
根据调研,我们发现,陕西省还存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基础设施陈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城乡和地区差异明显等。1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财政支农对农业基本建设的投入比例较低,这严重地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农业科技投入较为不足
农业科技被认为是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数据显示,到2010年,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2%,科技贡献首次超过了土地、劳动力及物质投入要素的贡献份额。2 而从我们的调研发现,2002年至今,以大荔为例的陕西省农业科技三费的投入总额占财政支农总额的比例仅有2% 3,这个比例与国外许多国家相比相差甚远。有关资料表明,我国目前每年对农业的科研投入约占农业总产值的0.25%,而发达国家平均为2.37%,发展中国家平均为 0.7%~1.6%。4 如此低的财政投入难以形成农业科技研发创新激励机制,科技兴农更难以实现,从而无法推动陕西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3.农业事业费支出各项占比不合理
农业事业费按支出性质分为农业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经费和农业事业专项经费。我们认为农业事业费运用的最理想状态是人员机构经费无限小,而农业事业专项经费无限大。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陕西省农业事业费的实际运用状况与理想状态相比相去甚远,甚至出现了本末倒置的现象。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财政支农资金多头管理造成的冗员冗费外,还有当前不合理的财政支农补贴制度导致的农业行政成本高企。现行农业补贴项目设置不够合理,对农民的补贴项目繁多,共有27个名目。但是各项补贴发放依据、发放要求和发放时间各不相同,自然而然形成了“一补一发”、财政部门多头多次发放、农民多次领取的局面。这使基层财政工作人员常年陷于无休止的通知政策、丈量核实土地、发放补贴的工作中。而每项补贴标准又很低(20、30元不等),这对农民来说意义不大,但却增加了行政人员数量,拉高了行政成本。
(三)财政支农资金效率低下
1.财政对农业的支持是通过支持农业发展项目实现的,省级财政一般占农业项目所需资金的60%~70%。而由于地方财力不足,地方项目配套资金跟不上,社会力量出资有限,农民自筹无门,致使上级给予的项目资金效益达不到目的,最终导致项目半途而废。
2.财政资金支持分散,未按每个时期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给予充分、重点支持。根据县基层工作人员的反映,当前财政对农业的支持是一种“撒胡椒面式”的支持,即每年均试图做到面面俱到,却囿于资金有限,而导致每个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均不充分和到位,这其实是对有限资金的一种浪费。
(四) 缺乏协调统一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机制
当前,我国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模式可概括为“多头管理,条块分割”,有权管理和分配支农资金的部门有发改委、财政、科技、农业、国土等二十多个部门。这种模式,产生了相当严重的不良后果:一是部门职能交叉,一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执行往往牵涉很多部门,环节多,时间长;而且对政策的具体理解执行和资金使用要求存在差异,甚至会有利益冲突。二是导致农业支持和保护力量分散,缺乏整体规划。财政支农资金在使用方向、实施范围、建设内容、项目安排等方面存在着相当程度的重复交叉或者空白漏洞,一些容易出政绩的项目争相投入,造成资金浪费现象;一些有风险难以出政绩的项目则相互推诿,无人问津,有损于财政支农的效果。
(五)财政支农支出监督不力
财政支农资金落实不到实处的又一原因在于监督不到位。这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不同部门的支农资金一般由各部门自行安排使用,使用的情况十分分散,难以做到有效监督。这样不仅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容易导致贪污腐败、挪用现象的发生。
第二,财政支农资金尚未形成系统的支农资金财务披露体系。财政支农资金财务信息一般是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政府决算报告三种载体向社会披露财务支出总额、财政支农支出各大类支出额以及增长率等基础数据。每年各级政府工作报告中一般只明确指出每年财政支农总支出规模和往年财政支农支出的基本效益状况;政府预算执行报告和政府决算报告指明的是主要财政支农支出的大方向和大类别财务信息,而难以反映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负债等相关性比较大的财务数据;同时,财政支农资金财务信息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基础,无法真实细致的反映财政支农资金实际运行情况。这些大大增加了国家和公眾对支农资金运用情况监督的难度,最终导致财政支农资金不能全部落到实处。 二、解决陕西省财政支农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通过法律保障和促进财政支农支出规模的稳定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的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这一规定为增加财政支农支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这只是引导性的、方向性的规定,至于具体怎样达到这个要求,《农业法》中没有规定。故此,建议各地制定《各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办法》,明确规定财政支农支出的规模。
1.各地可以依据一定的标准确定一个财政支农支出应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每年按照这一比例来投入农业,这个标准应该做到“五个确保”:确保公共财政对支农支出的增加;确保新增公共财力向农业倾斜;确保国债资金向农业倾斜;确保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幅度超过财政其他支出的增长幅度;确保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幅度略高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2.以法规、规章的形式将这个标准确立下来,在各省范围内执行,这有利于保证适当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逐步扩大政府财政支农支出规模,防止支农支出占GDP、财政总支出、财政收入等比重的持续下滑现象,保持支出的稳定性与长期性。
但是支农也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这种单一的财政支农资金来源难以满足支农需求。我们认为可以借鉴日本颇具特色的“制度金融”的做法,通过出台一些地方性优惠政策引导并调动银行资本以及民间私人资本投入农业的积极性。还可以借鉴法国的农业合作社的经验,即动用政府财力(低息贷款或无偿投资)协助建立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和互助组织,引导农民走向互助和合作。但要像法国那样对农业合作社进行严格的监督,在农业合作社设立时和运转过程中,政府均应严格检查合作社是否遵守其相应的规章制度(如环境保护和各部门的具体规定等),以及监督合作社是否遵守与它们有关的财务制度。5 因为在调研中我们发现陕西目前运行良好的农业合作社也就占7%左右,有的农业合作社变了味道,变为了基本上是为产业代头人谋取利益的个人组织。故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各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细化规定对农业合作社的审查与监督的措施,增强可操作性,保证合作社能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此外,为了使财政支农资本多元化,各地在制定法规、规章时,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鼓励各级政府积极开辟筹资渠道,发挥和重视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综合运用财政补助、财政贴息、农业发展基金资助、政策性农业信贷、风险投资公司补偿等方式,因势利导民间私人资本参与农业开发。至于如何改革现行的不合理的财政支农补贴制度,结合基层工作人员的反映,我们建议除了农机具补贴之外,进行补贴整合,按每亩面积给予财政支持,并加大种粮农户的补助,实行综合补助。
(二)通过法律规定调整财政支农支出结构
一定时期财政对农业投入的总量是有限的,必须合理安排支农支出结构,明确资金投放重点。但是,以陕西目前的情形来看,财政支农重点支出竟然是行政事业费,对于农业基础建设和农业科技的支出较为薄弱,这背离了财政支农的初衷。
根据国家农业法的宏观要求,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对这些项目的最佳支出比例,建议国家明确规定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方向及所占的比例。比如,农口基本建设支出应占30%,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和农业研究经费支出占10%,事业费占20%等。
(三)制定法规,为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提供法律支撑
我们认为在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实行投资决策和管理一体化,实行大农口的概念,由农业部制定并实施农业投资政策。这种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发挥项目资金的积聚优势。当然,鉴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可能完全突破目前通行全国的财政支农管理体制,但是可以在体制内进行调整,比如可以设立一个非正式机构来负责财政支农整合资金的领导、协调、决策及检查等工作。当然,这种整合离真正意义上的大农口概念还相去甚远,整合力度远远不够,只能算作是一种过渡性的措施。在这一机构运行过程中应该至少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立项,二是分配。对于立项应做到严格执行以标准文本、逐级推荐、专家论证、部门会审、集体决策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审批机制,确保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对于分配,应做到健全完善以“项目指南、因素核算、客观分配”为核心内容的资金分配制度,确保资金安排的公正性。
(四) 建立农业财政投资监督体系
对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督其实一直在进行,但是效果并不是很好。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对财政支农的监督存在着不到位、不全面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全方位的监督应该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应该建立系统的支农资金财务披露体系。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对农业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规定的十分具體的做法,建立一套财政支农资金专项报告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预算法》进行细化规定,以便完整详细的披露所有内容。这些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周转金收支情况、财政周转金投放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其他情况等。此外每一次披露还应当细化到具体的投向、具体项目名称、社会效益等。要努力做到事无巨细,否则监督完全是一句空话。
2.建立财政部门自我监督制度。财政部门通过制定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协调资金在部门间的分配、明确部门间的管理责任、加强立项前的调查研究、进行项目建设中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实行按进度拨款、控制投资规模、进行事后监督检查等,从而加强对支农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3.实施审计、会计监督。审计机关要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将财政支农资金审计作为工作的重点,对财政支农资金的立项,预算的编制,执行中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出现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是否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集中力量查深查透,如实披露,如实报告,并分析深层次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严惩。
在会计方面,财政支农资金财务信息应改变以单一的收付实现制为会计基础的做法,适当引入权责发生制。在财政支农资金会计监督中引入权责发生制有助于改进支农成本与支出效果之间的联系,为促进更强调绩效的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支持,并且可为投资决策者提供有关政府长期决策的完整信息,提高预算信息的一致性和透明度。
参考文献
1. 秦伟、孟全省:《陕西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及问题研究》,载《陕西农业科学》2010年第1期。
2. 孙杨、李晶:《我国将建立逐年稳定增长的农业科技投入机制》,引自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11/06/c_111149236.htm,访问日期:2013年9月25日。
3. 所用数据根据调研所获取的大荔财政局提供的数据整理计算得出。
4. 石泓:《中国公共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问题研究》,东北林业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3月。
5. 李先德:《法国农业合作社》,引自http://www.cfc.agri.gov.cn/cfc/html/75/2008/20080727143803875166818/20080727143803875166818.html,访问日期:2013年9月16日。
6. 苏美霞:《我国财政支农资金的会计监督问题研究》,山东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5月。
作者简介:
戴芳,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
邵子洋,济南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