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个案子200多本卷宗,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公安运来的材料,堆起来足足有两层楼那么高,一种直观的压力扑面而来
7月15日,“9·22”特大涉黑案一審落下帷幕。
用郴州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王碧元的话说,“打黑,绝不是简单地抓了涉黑分子的人就结束了事了。能否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武器,强有力地对涉黑被告人实施分化瓦解,最终促使涉黑分子认罪服法,这既关系到民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又关系到打黑除恶系列斗争的深入开展。”
与同类案件经常采取单独成案的公诉模式不同,“9·22”特大涉黑案采取了52被告人集体被公诉的方式。全案涉及200多本卷宗、30余名辩护律师、一百多项犯罪事实和二十几个罪名。负责公诉的检察机关如何应对?“9·22”特大涉黑案庭审状况如何?背后又有哪些不为人知的故事?
带着这些问题,《方圆》记者采访了“9·22”专案第一公诉人、郴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红卫。
审查:封闭式办案
《方圆》:相比一般的刑事案件,“9·22”案件是近年来全国较为罕见的特大涉黑案,办理完这个案子有什么感触?
陈红卫:一言难尽。简单来说,这是一个痛并快乐着的过程。
我记得大概也是去年的这个时候,市公安局副局长李长跃来检察院“求援”, 李长跃是全省有名的“打黑骁将”,面对“9·22”案件也碰到了极大困难,主要问题是材料多、证据散。那时公安抓捕了79名案犯,涉及186次作案,90多名公安干警耗尽了一年的时间来搜集证据和材料,但结果仍然难以理清头绪。
举个例子,比如一起故意杀人事件,涉及到多个犯罪嫌疑人,而多个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又不一样;某个骨干犯罪嫌疑人,可能又涉及贩毒、斗殴、敲诈等多个犯罪活动,种种因素交叉在一起,显得很乱。
检察长当即决定,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和取证。我们后面确定了“以案带人”、“以人带案”两种取证模式,抓住涉黑和重罪两个重点,其他一般成员和涉案人员进行了另案处理。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公安运了好几车,一个案子200多本卷宗,堆起来足足有两层楼那么高,一种直观的压力扑面而来。
后来,我们检察机关采取了一系列的“超常规”措施,进行封闭办案。
《方圆》:侦查部门封闭式审讯倒是很常见,很少听说公诉部门有过封闭式办案。
陈红卫:指望靠几个人力量拿下这么一个特大涉黑案,那是天方夜谭。
为此,我们抽调了郴州市两级检察机关的公诉骨干到“9·22”办案组集结,在一个部队的招待所实行封闭式办案,没有白天黑夜之分,轮班制,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不准请假,目的只有一个——确保案件质量。
审查案件是一个痛苦但又不得不细致的过程。200多本卷宗要反复查阅,移送起诉的一百多起案件要要一一核对,还要仔细审查证据上的瑕疵和事实上的缺漏。
办案组的每个同志都克服了不少困难,我记得有一天晚上凌晨2点钟了,大家都还在加班,我房间的电话响了,电话里那边是李毅婷(9·22专案公诉人之一)的声音:“去喝酒吧,我们都睡不着!”
听那声音不像是在开玩笑,这个时候要喝酒一定是有什么事,我就召集大伙破例去了一次夜宵摊,吃夜宵的时候,李毅婷哭了:她两岁半的女儿做手术并住院三天了,作为母亲,她却连面都没有见上。我这才知道,她为什么想喝酒,这顿酒大伙谁都喝不下去。
这一封闭就是7个月,办案组的战果,我想用一组数据来说明:审阅案件材料221卷,制作审查报告和各类材料300余万字,联席公安召开案件协调会11次,公诉部门内部组织案件集体讨论39次,向公安机关提出补证提纲600余条,补充各项证据材料200余份,改变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罪名91人次,追诉遗漏罪名、遗漏犯罪事实和漏犯54人次……
庭审:多媒体举证、量刑建议成为“秘密武器”
《方圆》:为什么“9.22”一案一次性就集体起诉52名被告人?而没有采取将案件成员分案处理的办法?
陈红卫:该案在我们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时,市检察院的领导就提出了“集中、分层、全面”的原则,要求抓住涉黑、重罪两个重点,以案带人,以人带案。
这主要是考虑到该案属于涉黑组织犯罪,52名被告人中主要是犯罪组织的头目和骨干成员,不宜另案处理;而一部分一般成员涉及了该案件的命案和其他重罪案件,也不宜另案处理。所以就出现了52名之多的被告人。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该涉黑案件中有成员79名,另外也有27名作了分案处理。
《方圆》:开句玩笑,52名被告平日里横行霸道惯了,如今同堂受审,再加上30余名辩护律师,不太好对付吧?
陈红卫:的确如此,有组织犯罪比单独犯罪的被告人显得有“底气”些,认罪态度较一般犯罪要差很多,可能他们认为自己是有“组织”的人吧。
开庭的第一天,面对公诉人的讯问,陈晓青、许以国、戴林辉三个组织、领导者都以“不属实”、“不清楚”、“不知道”、“互不认识”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辩解,一些骨干成员也极力否认自己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个别“愚忠”的成员甚至企图把犯罪行为强揽到自己身上,极力为陈晓青、许以国、戴林辉三名组织、领导者开脱罪行,认罪态度很差。
《方圆》:那作为公诉人,怎样应对?
陈红卫:这些情况我们在开庭前已作了充分的预测和准备,准备了两个“秘密武器”。
一是充分运用多媒体方式举证,我们用了一个星期的时间,把所有的证据进行拍照、编辑,做成了多媒体资料,边宣读书面证据边用电脑大屏幕展示多媒体资料,如受害者的伤情照片、聚众斗殴的监控录像,连言辞证据都展现在被告人眼前,被告人签的名字、按的手印均清晰可见,现场感染力很强,同时还节省了举证时间,这就是为什么原预计14天的开庭,而9天就审完案件的原因。
这一张张图片在庭审中滚动,很多被告人都低下了头,三个头目嚣张气焰被挫败,最终全部选择认罪、服法。
另外,在公诉意见书中,我们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结合案情实际,对52名被告人全部发表了量刑建议,制作了一个表格,名为“被告人犯罪情况一览表”,52个被告人的姓名、触犯的罪名、作案次数、情节及后果都在同一个大表中。
表格最后一栏为“量刑建议”,有的建议“死刑”、有的建议“无期徒刑”,当庭播放后,极具震撼力,各个被告人都很关心自己的“量刑建议”结果,并与其他被告进行比较,表情和神态各不相同,可以看出有些被告人感到庆幸,有些却感到沮丧,这一招有效分化瓦解了犯罪组织和犯罪分子。
《方圆》:52名被告人全部发表“量刑建议”,这在司法实践中还真比较少见。
陈红卫:事后,省检察院领导认为我们这种做法是践行量刑建议的一次大胆而有益的尝试。我们自己不好评议什么,甚至法庭上,有的被告人对比其他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结果后,觉得量重了,不能理解。
不过,作为公诉人,我认为定罪与量刑是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定罪主要是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确认,量刑则主要是对被告人行为数量构成各要素排列组合的规定性的确认,而量刑建议则是在质与量有机统一范围内,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处罚的上限及下限的确认。因此,不同的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与量刑幅度建议必然会存在着差异。
比如,我们建议对被告人陈晓青、许以国、戴林辉分别按照无期徒刑、死刑和二十年有期徒刑三个幅度进行量刑,就是坚持按照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结合案件实际的结果。以故意伤害致死曹向月案件为例,在案件中,被告人陈晓青、戴林辉事先商定自己出面谈判,还约定“谈不好就打”。案发当天被告人陈晓青醉酒后狂喊狂叫“谁要搞我雪苟塘的人,就要搞死谁!”,但其并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因此,我们尽管认为被告人陈晓青在本案有组织犯罪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但将其行为与量刑各要素的综合评判,与被告人许以国还有差距,还达不到判处死刑的规格。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已经出来,可以进行对比。事实表明,量刑建议中的这种差异性,恰恰证明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是依法、据实、慎重的,代表了检察机关对法律、政策和案件事实的认识。
7月15日,“9·22”特大涉黑案一審落下帷幕。
用郴州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王碧元的话说,“打黑,绝不是简单地抓了涉黑分子的人就结束了事了。能否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武器,强有力地对涉黑被告人实施分化瓦解,最终促使涉黑分子认罪服法,这既关系到民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又关系到打黑除恶系列斗争的深入开展。”
与同类案件经常采取单独成案的公诉模式不同,“9·22”特大涉黑案采取了52被告人集体被公诉的方式。全案涉及200多本卷宗、30余名辩护律师、一百多项犯罪事实和二十几个罪名。负责公诉的检察机关如何应对?“9·22”特大涉黑案庭审状况如何?背后又有哪些不为人知的故事?
带着这些问题,《方圆》记者采访了“9·22”专案第一公诉人、郴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红卫。
审查:封闭式办案
《方圆》:相比一般的刑事案件,“9·22”案件是近年来全国较为罕见的特大涉黑案,办理完这个案子有什么感触?
陈红卫:一言难尽。简单来说,这是一个痛并快乐着的过程。
我记得大概也是去年的这个时候,市公安局副局长李长跃来检察院“求援”, 李长跃是全省有名的“打黑骁将”,面对“9·22”案件也碰到了极大困难,主要问题是材料多、证据散。那时公安抓捕了79名案犯,涉及186次作案,90多名公安干警耗尽了一年的时间来搜集证据和材料,但结果仍然难以理清头绪。
举个例子,比如一起故意杀人事件,涉及到多个犯罪嫌疑人,而多个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又不一样;某个骨干犯罪嫌疑人,可能又涉及贩毒、斗殴、敲诈等多个犯罪活动,种种因素交叉在一起,显得很乱。
检察长当即决定,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和取证。我们后面确定了“以案带人”、“以人带案”两种取证模式,抓住涉黑和重罪两个重点,其他一般成员和涉案人员进行了另案处理。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公安运了好几车,一个案子200多本卷宗,堆起来足足有两层楼那么高,一种直观的压力扑面而来。
后来,我们检察机关采取了一系列的“超常规”措施,进行封闭办案。
《方圆》:侦查部门封闭式审讯倒是很常见,很少听说公诉部门有过封闭式办案。
陈红卫:指望靠几个人力量拿下这么一个特大涉黑案,那是天方夜谭。
为此,我们抽调了郴州市两级检察机关的公诉骨干到“9·22”办案组集结,在一个部队的招待所实行封闭式办案,没有白天黑夜之分,轮班制,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不准请假,目的只有一个——确保案件质量。
审查案件是一个痛苦但又不得不细致的过程。200多本卷宗要反复查阅,移送起诉的一百多起案件要要一一核对,还要仔细审查证据上的瑕疵和事实上的缺漏。
办案组的每个同志都克服了不少困难,我记得有一天晚上凌晨2点钟了,大家都还在加班,我房间的电话响了,电话里那边是李毅婷(9·22专案公诉人之一)的声音:“去喝酒吧,我们都睡不着!”
听那声音不像是在开玩笑,这个时候要喝酒一定是有什么事,我就召集大伙破例去了一次夜宵摊,吃夜宵的时候,李毅婷哭了:她两岁半的女儿做手术并住院三天了,作为母亲,她却连面都没有见上。我这才知道,她为什么想喝酒,这顿酒大伙谁都喝不下去。
这一封闭就是7个月,办案组的战果,我想用一组数据来说明:审阅案件材料221卷,制作审查报告和各类材料300余万字,联席公安召开案件协调会11次,公诉部门内部组织案件集体讨论39次,向公安机关提出补证提纲600余条,补充各项证据材料200余份,改变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罪名91人次,追诉遗漏罪名、遗漏犯罪事实和漏犯54人次……
庭审:多媒体举证、量刑建议成为“秘密武器”
《方圆》:为什么“9.22”一案一次性就集体起诉52名被告人?而没有采取将案件成员分案处理的办法?
陈红卫:该案在我们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时,市检察院的领导就提出了“集中、分层、全面”的原则,要求抓住涉黑、重罪两个重点,以案带人,以人带案。
这主要是考虑到该案属于涉黑组织犯罪,52名被告人中主要是犯罪组织的头目和骨干成员,不宜另案处理;而一部分一般成员涉及了该案件的命案和其他重罪案件,也不宜另案处理。所以就出现了52名之多的被告人。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该涉黑案件中有成员79名,另外也有27名作了分案处理。
《方圆》:开句玩笑,52名被告平日里横行霸道惯了,如今同堂受审,再加上30余名辩护律师,不太好对付吧?
陈红卫:的确如此,有组织犯罪比单独犯罪的被告人显得有“底气”些,认罪态度较一般犯罪要差很多,可能他们认为自己是有“组织”的人吧。
开庭的第一天,面对公诉人的讯问,陈晓青、许以国、戴林辉三个组织、领导者都以“不属实”、“不清楚”、“不知道”、“互不认识”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辩解,一些骨干成员也极力否认自己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个别“愚忠”的成员甚至企图把犯罪行为强揽到自己身上,极力为陈晓青、许以国、戴林辉三名组织、领导者开脱罪行,认罪态度很差。
《方圆》:那作为公诉人,怎样应对?
陈红卫:这些情况我们在开庭前已作了充分的预测和准备,准备了两个“秘密武器”。
一是充分运用多媒体方式举证,我们用了一个星期的时间,把所有的证据进行拍照、编辑,做成了多媒体资料,边宣读书面证据边用电脑大屏幕展示多媒体资料,如受害者的伤情照片、聚众斗殴的监控录像,连言辞证据都展现在被告人眼前,被告人签的名字、按的手印均清晰可见,现场感染力很强,同时还节省了举证时间,这就是为什么原预计14天的开庭,而9天就审完案件的原因。
这一张张图片在庭审中滚动,很多被告人都低下了头,三个头目嚣张气焰被挫败,最终全部选择认罪、服法。
另外,在公诉意见书中,我们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结合案情实际,对52名被告人全部发表了量刑建议,制作了一个表格,名为“被告人犯罪情况一览表”,52个被告人的姓名、触犯的罪名、作案次数、情节及后果都在同一个大表中。
表格最后一栏为“量刑建议”,有的建议“死刑”、有的建议“无期徒刑”,当庭播放后,极具震撼力,各个被告人都很关心自己的“量刑建议”结果,并与其他被告进行比较,表情和神态各不相同,可以看出有些被告人感到庆幸,有些却感到沮丧,这一招有效分化瓦解了犯罪组织和犯罪分子。
《方圆》:52名被告人全部发表“量刑建议”,这在司法实践中还真比较少见。
陈红卫:事后,省检察院领导认为我们这种做法是践行量刑建议的一次大胆而有益的尝试。我们自己不好评议什么,甚至法庭上,有的被告人对比其他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结果后,觉得量重了,不能理解。
不过,作为公诉人,我认为定罪与量刑是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定罪主要是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确认,量刑则主要是对被告人行为数量构成各要素排列组合的规定性的确认,而量刑建议则是在质与量有机统一范围内,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处罚的上限及下限的确认。因此,不同的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与量刑幅度建议必然会存在着差异。
比如,我们建议对被告人陈晓青、许以国、戴林辉分别按照无期徒刑、死刑和二十年有期徒刑三个幅度进行量刑,就是坚持按照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结合案件实际的结果。以故意伤害致死曹向月案件为例,在案件中,被告人陈晓青、戴林辉事先商定自己出面谈判,还约定“谈不好就打”。案发当天被告人陈晓青醉酒后狂喊狂叫“谁要搞我雪苟塘的人,就要搞死谁!”,但其并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因此,我们尽管认为被告人陈晓青在本案有组织犯罪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但将其行为与量刑各要素的综合评判,与被告人许以国还有差距,还达不到判处死刑的规格。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已经出来,可以进行对比。事实表明,量刑建议中的这种差异性,恰恰证明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是依法、据实、慎重的,代表了检察机关对法律、政策和案件事实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