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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提出目前所谓的电子商务的核心是基于互联网络的意思表示的基本观点 ,然后以基于互联网络的意思表示为例 ,从总结基于互联网络的意思表示所表现出的六大特点、该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归属、效力特殊性、互联网意思表示的误传和不到达等微观问题的论述、针对电子商务立法的呼声提出以互联网意思表示为核心的原则性立法意见三个层次论证了电子商务并未从本质上、根本上改变现有的传统民商法体系 ,因而所谓制定电子商务法的主张不足取 ,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得到解决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