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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通过对既往鉴定的114例精神分裂症刑事案件进行责任能力、疾病时期、动机类型、案件类型分类分析,探讨对不同作案动机中不同责任能力的理解,尤其是对现实动机中不同责任能力认定的认识.方法依据"动机论"的定义,对1996~2001年涉及刑事案件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的114例进行再评定分类,采用百分比和卡方检验分析责任能力与四种不同作案动机类型、所处疾病时期、所涉案件类型及案件类型与疾病期的关系.结果责任能力的认定与作案动机、与病人所处疾病时期之间有着显著相关性;不同的作案动机在不同的疾病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