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证券犯罪立法采用了"以刑法典为主、附属刑法为辅"的模式,这一立法模式的选择主要是出于对本土化因素的考虑,它符合我国的刑事立法传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但是,承认我国证券犯罪立法的本土化特征,并不意味着对证券犯罪立法国际化趋势的否认。相反,在我国证券犯罪存在范围的划定上,我们应更多地考虑国际化因素,以实现与国际接轨和交流。总之,我国证券犯罪立法应实现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