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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秩序的视角重新审视社区矛盾化解机制的建设。在从矛盾失范到秩序重构过程中,可以区分出两种秩序重构的视角:一种是消极性秩序,另一种是积极性秩序。鉴于我国当下以行政调解为主要手段的模式属于消极性秩序,在此应提倡一种积极性调解理念,重视社会自我维系与平衡的功能,通过拓宽居民利益诉求表达途径、搭建沟通协商平台、鼓励专业力量进行心理干预等创新机制,在行政手段介入之前筑起一道社会安全阀。只有最终做到消极调解与积极调解的合理分工、良性互动,方能完成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