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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然而在我国的不同部门法之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公法责任、私法责任正面临责任规定方式单一、责任关系不清以及公法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界限模糊等问题.为此,有必要以转变立法理念、实现法秩序的统一为基础,完善行政立法、构建以行政责任为主的多层次责任体系,提倡刑法限缩解释、缩小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范围,同时辅之以非立法方式,多角度丰富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内容体系、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