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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气象条例》)已于1995年6月1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这是继去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颁布之后,我国地方性气象法规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我区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综合性气象法规,是新疆境内从事气象活动和进行气象管理的基本准则,为我们依法行政,依法办气象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它的公布施行,填补了我区综合性气象法规建设的空白,是我区气象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气象条例》是调整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