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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方兴未艾的原因,一是适应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高度集权、无所不包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已经失去了其存在价值,农民有了生产经营权、财产处置权和择业自主权,怎么干,干什么,不必听命于他人。二是农民由此而逐渐产生的对村务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渴望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