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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访的性质是确定信访制度功能的前提和基础,根据信访的性质和功能来定位制度的结构,从而最终建立制度的基本原则体系,这是一个有着极强逻辑联系的制度体系。信访制度具有四种属性:信访是重要的民主机制;信访是三位一体的免疫机制;信访是反思改错的再处理机制;信访是国家伦理的重要检验标尺。
关键词:信访;国家;性质;民主
信访制度是我国民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重新认识信访制度的功用对更好的深度开展信访工作有极大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视、体现信访的属性。
一、相对于人民而言,信访是综合的、建构形态的民主机制。
通常意义上,人们只把民主作为政治和法律层面的概念,但实际上民主似乎更应当是全体人民的生活方式。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的认识十分精辟,他认为民主与全体人民生活的一切现实环节紧密相连,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具有本身以外的意义,每一个环节都是全体民众的实现环节;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在我国的宪法文本中,规定了多种形式的民主制度,这些民主制度,可以说是不同领域不同形态的民主,而信访中所涉及的民主则是一种综合的的民主,因为信访的宪法依据在于每一位公民都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权。民主在这种含义上具有一种改进和修复的意义,成为具有不断建构功能的民主,特别是对于信访来说,它具有立法、执法和司法都不具有的民主优势,因为信访是由人民自己提起的程序,这一点是实实在在的人民民主机制。
二、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体系而言,信访是三位一体的免疫机制。
信访机制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在国家内部之间构成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机制,这一点是从信访制度的目标上来看的,它的终极目标是解决问题,只要出现社会问题,信访就可以出面解决,从社会问题本身来看,是任何国家都不能缺少的。而从立法、执法、司法的功能来看,这三种权利因为是分立的机构,各自只能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运行,因此有很强的局限性。从信访解决问题的功能来看,信访制度兼具救济、监督、修复三种功能,对于信访人来说,信访是一种救济手段,对于被信访机关来说,是一种具有监督功用的制度设计,而对于国家来说,信访等于一种问题修复机制,可见,信访是集救济、监督和修复于一身的免疫系统。
三、相对于法制运作过程,信访是“反思——改错”的再处理机制。
从价值、规范和事实的关系原理出发,法制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由价值上升为规范、再用规范去指导事实、通过事实去反思价值的循环往复的过程。从法的三个基本界域来看,法制的过程就可以看做是与此对应的三个重要阶段:第一阶段是立法阶段,第二阶段是守法、执法以及司法阶段,第三阶段是法的反思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第一第二阶段往往是是我们所注重的,而第三阶段从某种意义上讲更为重要,因为没有反思,就不能发现法制体系的漏洞和错误,就没有可能提高法制建设的水平。信访机关分布于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职能机关,信访的实际作用是察看这三个国家权力机关里是否有不健全的因素,如果有,就将其进行处理。所以,从信访的结果来看,信访权力是超越于立法、执法、司法之上的特殊形态的权力,它可以再次启动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将立法、行政和司法中的错误行为剔除出去。这里值得说明的是,信访并不是要取代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而是在这三个机关不能完全实现其职能、或者丧失功能时的一种替代机制,信访机制具有事后性、补充性和辅助性的特点。
四、相对于国家整体功能:信访是国家伦理的检验标尺。
国家伦理是国家作为一个主体对其全体国民及其他国家及整个国际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伦理关怀,国家伦理包括两个维度,第一维度是作为对内享有主权的国家对其所属公民、组织的维度,国家伦理是国家与公民或组织发生关系时国家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第二维度是作为对外享有主权的国家对其他国家及其公民发生关系时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从我国目前信访所反映的问题来看,大部分的信访指向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从制度的公义性、公务员的品性,一直到国家的道德性。尤其引人关注的是,在信访案件中,人们往往会质疑制度公平性及政府的道德属性等在法律制度之外的伦理问题。如果将信访与其他类型的国家制度相比较,可以说,没有哪一个制度与国家的道德属性更加相关,可以说,信访制度是政府的良心机制之一。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信访是国家整体机制的重要部分,信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信访权利是人民的民主权利,更是国家的伦理道德的彰显机制。因此,信访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人民民主制度,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国家制度机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
[2]李光灿,吕世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王文平,女,生于1967年6月,山西临猗人,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总经办主管,政工师。
关键词:信访;国家;性质;民主
信访制度是我国民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重新认识信访制度的功用对更好的深度开展信访工作有极大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视、体现信访的属性。
一、相对于人民而言,信访是综合的、建构形态的民主机制。
通常意义上,人们只把民主作为政治和法律层面的概念,但实际上民主似乎更应当是全体人民的生活方式。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的认识十分精辟,他认为民主与全体人民生活的一切现实环节紧密相连,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具有本身以外的意义,每一个环节都是全体民众的实现环节;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在我国的宪法文本中,规定了多种形式的民主制度,这些民主制度,可以说是不同领域不同形态的民主,而信访中所涉及的民主则是一种综合的的民主,因为信访的宪法依据在于每一位公民都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权。民主在这种含义上具有一种改进和修复的意义,成为具有不断建构功能的民主,特别是对于信访来说,它具有立法、执法和司法都不具有的民主优势,因为信访是由人民自己提起的程序,这一点是实实在在的人民民主机制。
二、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体系而言,信访是三位一体的免疫机制。
信访机制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在国家内部之间构成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机制,这一点是从信访制度的目标上来看的,它的终极目标是解决问题,只要出现社会问题,信访就可以出面解决,从社会问题本身来看,是任何国家都不能缺少的。而从立法、执法、司法的功能来看,这三种权利因为是分立的机构,各自只能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运行,因此有很强的局限性。从信访解决问题的功能来看,信访制度兼具救济、监督、修复三种功能,对于信访人来说,信访是一种救济手段,对于被信访机关来说,是一种具有监督功用的制度设计,而对于国家来说,信访等于一种问题修复机制,可见,信访是集救济、监督和修复于一身的免疫系统。
三、相对于法制运作过程,信访是“反思——改错”的再处理机制。
从价值、规范和事实的关系原理出发,法制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由价值上升为规范、再用规范去指导事实、通过事实去反思价值的循环往复的过程。从法的三个基本界域来看,法制的过程就可以看做是与此对应的三个重要阶段:第一阶段是立法阶段,第二阶段是守法、执法以及司法阶段,第三阶段是法的反思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第一第二阶段往往是是我们所注重的,而第三阶段从某种意义上讲更为重要,因为没有反思,就不能发现法制体系的漏洞和错误,就没有可能提高法制建设的水平。信访机关分布于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职能机关,信访的实际作用是察看这三个国家权力机关里是否有不健全的因素,如果有,就将其进行处理。所以,从信访的结果来看,信访权力是超越于立法、执法、司法之上的特殊形态的权力,它可以再次启动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将立法、行政和司法中的错误行为剔除出去。这里值得说明的是,信访并不是要取代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而是在这三个机关不能完全实现其职能、或者丧失功能时的一种替代机制,信访机制具有事后性、补充性和辅助性的特点。
四、相对于国家整体功能:信访是国家伦理的检验标尺。
国家伦理是国家作为一个主体对其全体国民及其他国家及整个国际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伦理关怀,国家伦理包括两个维度,第一维度是作为对内享有主权的国家对其所属公民、组织的维度,国家伦理是国家与公民或组织发生关系时国家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第二维度是作为对外享有主权的国家对其他国家及其公民发生关系时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从我国目前信访所反映的问题来看,大部分的信访指向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从制度的公义性、公务员的品性,一直到国家的道德性。尤其引人关注的是,在信访案件中,人们往往会质疑制度公平性及政府的道德属性等在法律制度之外的伦理问题。如果将信访与其他类型的国家制度相比较,可以说,没有哪一个制度与国家的道德属性更加相关,可以说,信访制度是政府的良心机制之一。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信访是国家整体机制的重要部分,信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信访权利是人民的民主权利,更是国家的伦理道德的彰显机制。因此,信访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人民民主制度,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国家制度机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
[2]李光灿,吕世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王文平,女,生于1967年6月,山西临猗人,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总经办主管,政工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