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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社会对国家豁免问题逐渐由绝对豁免主义向限制豁免主义转向的趋势下,执行豁免依然具有较强的绝对性。这对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承认与执行产生了较大的阻力。在限制执行豁免的途径选择上,有些国家主要采用设置类型化的豁免例外条款、保留行政权适度参与和有效利用对等原则等,有些国家通过判例实践来实现执行豁免认定标准的确立。这些方法的背后,暗含着对维护国家利益与促进经贸发展两方面的利益权衡。面对参与国际交往与竞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仲裁风险,中国宜改变长期坚持的绝对豁免立场,在加强限制豁免立法的同时坚持互惠原则,灵活地维护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