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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理论依据是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的语言表述词不达意,易被误读,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议;现行的死亡赔偿制度对生命权本身的损失没有补偿,违反完全赔偿原则。应当将现行的"死亡赔偿金"改称为"预期收入损失",保留"死亡赔偿金"称谓并赋予其新的内涵,实行平等赔偿、定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