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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梁某系外省来穗进城务工农民工,在广州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和职业,平时接受各单位或个人的临时雇佣,从事各种一次性、暂时性的劳务性体力劳动。2004年12月6日晚,被诉单位某公司雇佣广州市某运输队的机动车自广州向东莞运输其单位出品的印刷品,因该公司没有专职搬运人员,其属下某职员临时在大街上雇请正在等待雇主的梁某进行搬运,两人口头约定搬运完毕即一次性支付梁某报酬50元,搬运期间梁某接受该职员的指挥,不得损毁货品,被诉单位对梁某没有考勤等其他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