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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十种新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高力初夫妇受贿案是首例以“收受干股”行为判定受贿罪的案件。
四百多名国有企业职工守着“金山”只能吃“低保”,丰富的矿产资源却成为矿长夫妇疯狂敛财的“聚宝盆”。2007年7月15日,湖南省廖家坪锑钨矿原矿长高力初夫妇受贿案一案,由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高力初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被告人罗腊梅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其收受的赃款赃物一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是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十种新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后,首例以被告人“收受干股”行为判定受贿罪的案件。截至目前为止,两人均没有表示上诉。
12年夫妻双双“二进宫”
高力初又名高立初,是一个从事了20多年矿采业的老工程师,因其技术熟练,头脑灵活,管理有方,担任安化县廖家坪锑钨矿矿长已十多年。20世纪90年代中期矿产资源行情看涨的时候,他带领全矿400多名职工,创造了辉煌的业绩。据参与旁听的一位职工代表说,那时候他们职工每年平均能有上万元的收入。也正是那个时候,高力初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995年12月18日,高力初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尽管受到了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但高力初并没有因此汲取教训,在他与妻子罗腊梅的心目中,依旧认为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几年过后,高力初再次走上了矿长的岗位,曾经的牢狱生涯不但没有成为他们夫妇的前车之鉴,反倒成为他们如何能够在“发财致富”的同时又能逃避司法机关查处的“经验之谈”。在妻子罗腊梅的怂恿和操作下,高力初又一次走上了受贿犯罪的老路。
近几年受国际市场影响的波动,锑钨等矿产品价格不断地攀升,因而这些矿产品非常走俏。作为一个县锑钨矿的矿长虽然不是什么大官,却管着这价值极大的乌金黑银,看着那些私营个体矿老板大把大把地赚钱,高力初和他的妻子罗腊梅内心也蠢蠢欲动,总是想方设法要从这金山银山中来淘金。但是怎么来“淘”?仅靠贪污受贿风险太大;将矿山拍卖暗箱操作从中得利,又担心上下左右的眼睛盯着,再说即使能从中得好处也是一次性的,不能长久。所以高力初夫妇俩想到了一个自认为是最好的办法:那就是将矿山承包给他人,自己从中入股分红,利益均分,这招“名正言顺”最为高明。据安化县检察院查明,高力初伙同其妻罗腊梅,在2003年到2006年的四年时间内,收受的贿赂高达11.4万余元。此外,高力初还单独收受其他矿山承包人的贿赂2.1万元。
不过事情的起因还要从2001年12月说起:那一年因为矿产资源价格下降,矿厂经营难以维持。安化县廖家坪锑钨矿便将该矿八宝山工区和天生河工区的采矿权向内部职工发包。经过投标,职工李军(另案处理)以向该矿交100万元风险抵押金中标,取得八宝山工区三年的承包权。2002年1月14日李军与廖家坪锑钨矿签订了合同,2002年1月16日正式开工。此时身为矿长夫人的罗腊梅便找到了李军的合伙人刘善安(另案处理)强行要求入股。这种干股说白了就是明的分利,作为承包者来说,即使他们非常地不情愿,但是碍于人家是矿长的夫人,今后很多事都还得有求于矿长帮忙,得罪了矿长大人,那可能就没有好果子吃,而顺从矿长可处处得关照,事事有人帮,赚的钱肯定比送出的钱要多。于是刘善安和李军商量后便答应了罗的要求。而平日里善于经营的罗腊梅更是想出了无本经营又能掩盖真相的“好主意”。她指使其小女儿高某向刘善安打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入了10万元的“空股”在刘善安名下。也正是这样,罗腊梅没花一分钱就成为八宝山工区的大股东。
2003年1月份,罗腊梅的10万元“干股”从八宝山区按比例分得红利5万元,但熟悉法律的刘善安和罗腊梅认为5万元是司法机关处理行贿人和受贿人的一个“坎”,两人经过商议,便从中以利息的名义扣除了1200元。这以后,高力初、罗腊梅夫妇的无本生意财源滚滚,他们先后四次以“分红”的名义收受贿赂现金共计55万元,这些钱随后都被他们以亲戚的名义存入了不同的银行。2006年4月,李军等人为感谢高力初在收取矿山承包款时的“关照”,付款54.28万余元在长沙美林银谷购买了两间写字楼送给高力初夫妇,为日后逃避查处,这两间写字楼又以其小女儿高某的名义办理了产权手续。
该案由安化县检察院移送起诉至该县法院后,2007年4月17日,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时,罗腊梅声称,这些收入都是自己苦苦经营的合法收入。而高力初则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妻子参与经营的事实,也没有为承包商谋取非法利益。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安化县人民法院决定请求将该案移送至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2007年6月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干股”之辩
按照高力初的说法,自己并没有为承包商谋取非法利益,事实果真如此吗?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符大欣对此认为:2002年1月14日李军与廖家坪锑钨矿签订承包合同时,被告人高力初就力排众议,绕开矿职代会,私自决定将合同中本应按照经营收入比例上缴承包款的条款,改为了核定每年30万元的基数上缴,他给职工做的解释就是,一旦定了基数,就能确保承包款不受市场价格影响而减少。但是,从事了多年矿采业的高力初非常清楚,此时国际上的对锑、钨等矿产资源需要量正日益增加,且价格已成倍增长,在承包期内,矿内的承包款不但不会减少,还会有所增加。在获取了巨额贿赂后,在2006年李军等人续签三年承包合同时,被告人高力初又亲自为李军等人在县经贸局协调关系,再次使李军等人能以极优惠的价格顺利签订了延期承包合同,直到2006年3月,李军以680万元的价格将八宝山工区的承包合同转给了他人。检察机关历时四个多月对上述事实相关证据的查证核实,足以证明高力初利用工作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事实。
2007年6月26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针锋相对地指出,被告人高力初夫妇未实际出资就获利一百多万元,完全是利用矿长的职务便利,以搭干股分红的名义受贿的行为,且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应该认定为受贿犯罪。
2007年7月15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力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被告人罗腊梅积极提出犯意,直接收受财物,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均起到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罗腊梅提出的没有收受干股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腊梅虽然出具了一张十万元的借条,但检察机关查实的证据已经证实,罗腊梅的这一行为只是为了掩盖其入干股的事实,是为了逃避查处而采取的反侦查手段,是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事实上罗腊梅既没有还款也没有出过利息,因此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用干股入股分红看似也是一种股份制,但它承担的是零风险,尽的责,却是权力责,其本质还是用权力做交易。根据近年来我国反贪反腐斗争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特点,中共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二条对于“收受干股问题”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由此看来,不管贪官的手段有多么狡猾,有多么高明,只要“伸手”就必定会被“捉”!■
编辑:朱军
十种新型受贿行为
定性处理意见
1、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属于受贿
2、收受干股属于受贿
干股未登记转让,以实际分红计受贿数额
3、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属受贿
4、出资而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属于受贿
5、认定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
6、家人、情妇“挂名”领薪酬
7、家人前台受贿、官员幕后授意属于“间接受贿”
8、收受贿赂物品未办权属变更亦属受贿
9、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不是受贿
10、在职时办事,离职后收钱
“期权寻租”依受贿论处
四百多名国有企业职工守着“金山”只能吃“低保”,丰富的矿产资源却成为矿长夫妇疯狂敛财的“聚宝盆”。2007年7月15日,湖南省廖家坪锑钨矿原矿长高力初夫妇受贿案一案,由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高力初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被告人罗腊梅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其收受的赃款赃物一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是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十种新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后,首例以被告人“收受干股”行为判定受贿罪的案件。截至目前为止,两人均没有表示上诉。
12年夫妻双双“二进宫”
高力初又名高立初,是一个从事了20多年矿采业的老工程师,因其技术熟练,头脑灵活,管理有方,担任安化县廖家坪锑钨矿矿长已十多年。20世纪90年代中期矿产资源行情看涨的时候,他带领全矿400多名职工,创造了辉煌的业绩。据参与旁听的一位职工代表说,那时候他们职工每年平均能有上万元的收入。也正是那个时候,高力初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995年12月18日,高力初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尽管受到了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但高力初并没有因此汲取教训,在他与妻子罗腊梅的心目中,依旧认为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几年过后,高力初再次走上了矿长的岗位,曾经的牢狱生涯不但没有成为他们夫妇的前车之鉴,反倒成为他们如何能够在“发财致富”的同时又能逃避司法机关查处的“经验之谈”。在妻子罗腊梅的怂恿和操作下,高力初又一次走上了受贿犯罪的老路。
近几年受国际市场影响的波动,锑钨等矿产品价格不断地攀升,因而这些矿产品非常走俏。作为一个县锑钨矿的矿长虽然不是什么大官,却管着这价值极大的乌金黑银,看着那些私营个体矿老板大把大把地赚钱,高力初和他的妻子罗腊梅内心也蠢蠢欲动,总是想方设法要从这金山银山中来淘金。但是怎么来“淘”?仅靠贪污受贿风险太大;将矿山拍卖暗箱操作从中得利,又担心上下左右的眼睛盯着,再说即使能从中得好处也是一次性的,不能长久。所以高力初夫妇俩想到了一个自认为是最好的办法:那就是将矿山承包给他人,自己从中入股分红,利益均分,这招“名正言顺”最为高明。据安化县检察院查明,高力初伙同其妻罗腊梅,在2003年到2006年的四年时间内,收受的贿赂高达11.4万余元。此外,高力初还单独收受其他矿山承包人的贿赂2.1万元。
不过事情的起因还要从2001年12月说起:那一年因为矿产资源价格下降,矿厂经营难以维持。安化县廖家坪锑钨矿便将该矿八宝山工区和天生河工区的采矿权向内部职工发包。经过投标,职工李军(另案处理)以向该矿交100万元风险抵押金中标,取得八宝山工区三年的承包权。2002年1月14日李军与廖家坪锑钨矿签订了合同,2002年1月16日正式开工。此时身为矿长夫人的罗腊梅便找到了李军的合伙人刘善安(另案处理)强行要求入股。这种干股说白了就是明的分利,作为承包者来说,即使他们非常地不情愿,但是碍于人家是矿长的夫人,今后很多事都还得有求于矿长帮忙,得罪了矿长大人,那可能就没有好果子吃,而顺从矿长可处处得关照,事事有人帮,赚的钱肯定比送出的钱要多。于是刘善安和李军商量后便答应了罗的要求。而平日里善于经营的罗腊梅更是想出了无本经营又能掩盖真相的“好主意”。她指使其小女儿高某向刘善安打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入了10万元的“空股”在刘善安名下。也正是这样,罗腊梅没花一分钱就成为八宝山工区的大股东。
2003年1月份,罗腊梅的10万元“干股”从八宝山区按比例分得红利5万元,但熟悉法律的刘善安和罗腊梅认为5万元是司法机关处理行贿人和受贿人的一个“坎”,两人经过商议,便从中以利息的名义扣除了1200元。这以后,高力初、罗腊梅夫妇的无本生意财源滚滚,他们先后四次以“分红”的名义收受贿赂现金共计55万元,这些钱随后都被他们以亲戚的名义存入了不同的银行。2006年4月,李军等人为感谢高力初在收取矿山承包款时的“关照”,付款54.28万余元在长沙美林银谷购买了两间写字楼送给高力初夫妇,为日后逃避查处,这两间写字楼又以其小女儿高某的名义办理了产权手续。
该案由安化县检察院移送起诉至该县法院后,2007年4月17日,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时,罗腊梅声称,这些收入都是自己苦苦经营的合法收入。而高力初则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妻子参与经营的事实,也没有为承包商谋取非法利益。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安化县人民法院决定请求将该案移送至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2007年6月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干股”之辩
按照高力初的说法,自己并没有为承包商谋取非法利益,事实果真如此吗?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符大欣对此认为:2002年1月14日李军与廖家坪锑钨矿签订承包合同时,被告人高力初就力排众议,绕开矿职代会,私自决定将合同中本应按照经营收入比例上缴承包款的条款,改为了核定每年30万元的基数上缴,他给职工做的解释就是,一旦定了基数,就能确保承包款不受市场价格影响而减少。但是,从事了多年矿采业的高力初非常清楚,此时国际上的对锑、钨等矿产资源需要量正日益增加,且价格已成倍增长,在承包期内,矿内的承包款不但不会减少,还会有所增加。在获取了巨额贿赂后,在2006年李军等人续签三年承包合同时,被告人高力初又亲自为李军等人在县经贸局协调关系,再次使李军等人能以极优惠的价格顺利签订了延期承包合同,直到2006年3月,李军以680万元的价格将八宝山工区的承包合同转给了他人。检察机关历时四个多月对上述事实相关证据的查证核实,足以证明高力初利用工作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事实。
2007年6月26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针锋相对地指出,被告人高力初夫妇未实际出资就获利一百多万元,完全是利用矿长的职务便利,以搭干股分红的名义受贿的行为,且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应该认定为受贿犯罪。
2007年7月15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力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被告人罗腊梅积极提出犯意,直接收受财物,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均起到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罗腊梅提出的没有收受干股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腊梅虽然出具了一张十万元的借条,但检察机关查实的证据已经证实,罗腊梅的这一行为只是为了掩盖其入干股的事实,是为了逃避查处而采取的反侦查手段,是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事实上罗腊梅既没有还款也没有出过利息,因此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用干股入股分红看似也是一种股份制,但它承担的是零风险,尽的责,却是权力责,其本质还是用权力做交易。根据近年来我国反贪反腐斗争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特点,中共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二条对于“收受干股问题”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由此看来,不管贪官的手段有多么狡猾,有多么高明,只要“伸手”就必定会被“捉”!■
编辑:朱军
十种新型受贿行为
定性处理意见
1、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属于受贿
2、收受干股属于受贿
干股未登记转让,以实际分红计受贿数额
3、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属受贿
4、出资而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属于受贿
5、认定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
6、家人、情妇“挂名”领薪酬
7、家人前台受贿、官员幕后授意属于“间接受贿”
8、收受贿赂物品未办权属变更亦属受贿
9、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不是受贿
10、在职时办事,离职后收钱
“期权寻租”依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