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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以《村委会组织法》为例来探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在宪法的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带领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2010年10月第十一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本法进行修订并公布。为了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基层群众性自治及其相关法律应运而生。经过将近20年的发展,本法相对比较完善。但虽经过前前后后几次修改,我认为在将本法运用到实际,真正实施的时候还存在一些缺陷。
关键词:村委会组织法;实践
1.《村委会组织法》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村委会组织法》在宪法的指导下所指定,将宪法里笼统的东西搬出来,进行明确规定,也就是将宪法中有关居委会、村委会相关内容细致化,且其规定的内容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而且是人民群众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十分“接地气”。但较宪法来说,本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还是远远不够的。立法如此细致并且通俗易懂,有助于村民了解村委会运行程序,有效地进行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村委会的工作效率。
其次,村委会自治立法让执法者有法可依。在早期,广西等地建立了“村治安领导小组”,但其职能、规模、并未统一,村规民约并不完善,有的居委会则以权谋私。因此,立此法律规定并规范居委会、村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同时这部法律也做为执法者的保障,约束居民。
《村委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能够更好地为居民、村民提供公共福利,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政府的政策和法令,发动居民、村响应政府的号召;向基层政权反应居民、村民的意见;使我国基层群众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能够坚持正确的防线并有条不紊的发展;促进基层群众自治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村委会组织法》保障下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通过实践证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能够较好地解决我国人民群众民主发展的问题,使得亿万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到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中来,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我们可以感受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有条不紊和强大的推动力,但《村委会组织法》在实践中的问题却真实的存在着。下面我将举例进行分析。
2.依照《村委会组织法》开展工作时,有些法规与宪法相冲突,使执法人员陷入两难处境。
众所周知,2022年冬奥会将由北京和张家口共同承办,而延庆则举办部分冰上项目的赛事。由于冬奥会是国际赛事,延庆要求整顿各镇各村的精神风貌。延庆一村中的张某家,因最近装修,将拆除的建筑垃圾堆放在自己门前。村里负责管理环境的专管员发现此现象后,曾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将建筑垃圾迅速清除,然而张某并不听取建议,并对执法人员进行侮辱、谩骂,十分恶劣,还一直将建筑垃圾摆放于自己门前,环境专管员则是向村委会反映了这一情况。此时正值第二次灌溉,需要水管员给各家开水井,以便浇灌。但是,由于张某家门口堆放建筑垃圾,不配合村委会工作,导致上级整顿村容村貌的政策无法完全落实,于是,村委会决定不给张某家开水井,直至张某把建筑垃圾清除掉。
在此事件中,执法人员依据《村委会组织法》宣传实施国家政策,但却违反了宪法第33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公民应有的权利,不得已采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办法迫使张某配合工作。作为一名法学生,我清楚的知道《村委会组织法》属于法规,在宪法面前应服从。但是,面对此事,我认为执法人员做的很对,在毫无约束力的法规面前无计可施,只能用特别办法来整治。
在我看来应该将在《村委会组织法》立法时将其细致化,例如在不违反宪法的情况下可以规定:若村民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进行惩罚等类似的规定。
3.执法人员与村民交流不畅通,容易产生矛盾。
今年某村进行整体的煤改电线路更换工程,由于线路改变,需要加栽几根电线杆。村民赵女士在自家门前的空地种植了一些蔬菜,由于要栽电线杆,所以需要将蔬菜拔掉,挖坑栽杆。而赵女士家门前的空地是公共财产,赵女士没有签署使用合同,私自将地种上了蔬菜。起初执法人员与赵女士进行沟通,但赵女士态度十分坚决,拒不配合合作,无奈之下执法人员趁赵女士外出买菜,将蔬菜清除,并挖好土坑准备栽电线杆。此时,赵女士外出归来看到这一幕十分气愤,由于执法人员是男性,赵女士便做出极端行为,将自己衣物脱下,赤裸越入挖好的土坑中。几个小时后经多方面调解,赵女士终于肯穿回衣物并同意工作人员栽树坑。
事后在场人员都哭笑不得,面对这种突发情况大家束手无措只得一味劝说,最后顶多在警察局里批评教育一番。后经知情人士透露,赵女士之所以如此极端是因为与曾村民干部有矛盾,认为这次事件是这位村民干部故意唆使,才出此下策,纵身一跃。
对于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并不知是赵女士误解,与其产生矛盾,导致正常的工作无法进行,还上演一出闹剧。我认为《村委会组织法》应明确规定村委会必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使当地村庄德高望重的人担任调解员,而不是像现在《村委会组织法》中第七条规定的根据需要设置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此一来,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误解,碍于有德高望重的人在,当事人不会做出什么极端的行为。
4.《村委会组织法》立法并公布后,其强制力和约束力并不够。
为了缓解交通压力,北京计划将在2016年建一条高速公路从六环到园博会主会场,名为兴延高速。兴延高速从某村穿过。为建高速需要征用一部分村民的土地。村民的地种植玉米等蔬菜,因此被定性为耕地,收购价格相对低于林地。但村民不知道自己的地已经被定性,认为有机可乘,将自家就要成熟的玉米砍掉,种上了树苗,以为这样可以多拿一点补偿款。但是收购价格就按耕地补偿,树苗都要在一定期限内拔掉。村民不仅砍掉了玉米,还赔进了买树苗的钱,因此对执法部门十分不满。于是,村民开始闹事,不让施工方拔苗建路,将平时通行的路堵住示威。这一情况拖延了工期,还造成了施工方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刑法第290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村民的行为并未构成情节严重,所以算不上犯罪,也无法对其进行处罚。”对于这种情况,刑法无法惩罚这种行为,而《村委会组织法》的强制力与约束力度较为薄弱,起不到根本作用,导致村民不用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也导致施工方的经济损失无人赔偿。
在我看来,导致此次事件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村民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程度不够,多数村民自身的道德修养不是很高,为寻求一己私利,不积极配合乡、镇、村委会。由于国家大法和《村委会组织法》都没有明文规定如何处置,所以要靠道德舆论来谴责村民的无知行为。如果屡教不改,则说明村规民约尚未完善。若要解决问题,首先要从根本来说,我建议国家调遣一些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进入村庄,对村民进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普及与讲解。其次尽可能的详尽化《村委会组织法》,把国家大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或是村规民约写进法规中来,并尽可能增强其强制力和约束力。
参考文献
[1]焦冶.村民自治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J].法学杂志,2002年第6期。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
关键词:村委会组织法;实践
1.《村委会组织法》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村委会组织法》在宪法的指导下所指定,将宪法里笼统的东西搬出来,进行明确规定,也就是将宪法中有关居委会、村委会相关内容细致化,且其规定的内容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而且是人民群众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十分“接地气”。但较宪法来说,本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还是远远不够的。立法如此细致并且通俗易懂,有助于村民了解村委会运行程序,有效地进行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村委会的工作效率。
其次,村委会自治立法让执法者有法可依。在早期,广西等地建立了“村治安领导小组”,但其职能、规模、并未统一,村规民约并不完善,有的居委会则以权谋私。因此,立此法律规定并规范居委会、村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同时这部法律也做为执法者的保障,约束居民。
《村委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能够更好地为居民、村民提供公共福利,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政府的政策和法令,发动居民、村响应政府的号召;向基层政权反应居民、村民的意见;使我国基层群众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能够坚持正确的防线并有条不紊的发展;促进基层群众自治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村委会组织法》保障下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通过实践证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能够较好地解决我国人民群众民主发展的问题,使得亿万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到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中来,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我们可以感受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有条不紊和强大的推动力,但《村委会组织法》在实践中的问题却真实的存在着。下面我将举例进行分析。
2.依照《村委会组织法》开展工作时,有些法规与宪法相冲突,使执法人员陷入两难处境。
众所周知,2022年冬奥会将由北京和张家口共同承办,而延庆则举办部分冰上项目的赛事。由于冬奥会是国际赛事,延庆要求整顿各镇各村的精神风貌。延庆一村中的张某家,因最近装修,将拆除的建筑垃圾堆放在自己门前。村里负责管理环境的专管员发现此现象后,曾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将建筑垃圾迅速清除,然而张某并不听取建议,并对执法人员进行侮辱、谩骂,十分恶劣,还一直将建筑垃圾摆放于自己门前,环境专管员则是向村委会反映了这一情况。此时正值第二次灌溉,需要水管员给各家开水井,以便浇灌。但是,由于张某家门口堆放建筑垃圾,不配合村委会工作,导致上级整顿村容村貌的政策无法完全落实,于是,村委会决定不给张某家开水井,直至张某把建筑垃圾清除掉。
在此事件中,执法人员依据《村委会组织法》宣传实施国家政策,但却违反了宪法第33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公民应有的权利,不得已采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办法迫使张某配合工作。作为一名法学生,我清楚的知道《村委会组织法》属于法规,在宪法面前应服从。但是,面对此事,我认为执法人员做的很对,在毫无约束力的法规面前无计可施,只能用特别办法来整治。
在我看来应该将在《村委会组织法》立法时将其细致化,例如在不违反宪法的情况下可以规定:若村民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进行惩罚等类似的规定。
3.执法人员与村民交流不畅通,容易产生矛盾。
今年某村进行整体的煤改电线路更换工程,由于线路改变,需要加栽几根电线杆。村民赵女士在自家门前的空地种植了一些蔬菜,由于要栽电线杆,所以需要将蔬菜拔掉,挖坑栽杆。而赵女士家门前的空地是公共财产,赵女士没有签署使用合同,私自将地种上了蔬菜。起初执法人员与赵女士进行沟通,但赵女士态度十分坚决,拒不配合合作,无奈之下执法人员趁赵女士外出买菜,将蔬菜清除,并挖好土坑准备栽电线杆。此时,赵女士外出归来看到这一幕十分气愤,由于执法人员是男性,赵女士便做出极端行为,将自己衣物脱下,赤裸越入挖好的土坑中。几个小时后经多方面调解,赵女士终于肯穿回衣物并同意工作人员栽树坑。
事后在场人员都哭笑不得,面对这种突发情况大家束手无措只得一味劝说,最后顶多在警察局里批评教育一番。后经知情人士透露,赵女士之所以如此极端是因为与曾村民干部有矛盾,认为这次事件是这位村民干部故意唆使,才出此下策,纵身一跃。
对于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并不知是赵女士误解,与其产生矛盾,导致正常的工作无法进行,还上演一出闹剧。我认为《村委会组织法》应明确规定村委会必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使当地村庄德高望重的人担任调解员,而不是像现在《村委会组织法》中第七条规定的根据需要设置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此一来,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误解,碍于有德高望重的人在,当事人不会做出什么极端的行为。
4.《村委会组织法》立法并公布后,其强制力和约束力并不够。
为了缓解交通压力,北京计划将在2016年建一条高速公路从六环到园博会主会场,名为兴延高速。兴延高速从某村穿过。为建高速需要征用一部分村民的土地。村民的地种植玉米等蔬菜,因此被定性为耕地,收购价格相对低于林地。但村民不知道自己的地已经被定性,认为有机可乘,将自家就要成熟的玉米砍掉,种上了树苗,以为这样可以多拿一点补偿款。但是收购价格就按耕地补偿,树苗都要在一定期限内拔掉。村民不仅砍掉了玉米,还赔进了买树苗的钱,因此对执法部门十分不满。于是,村民开始闹事,不让施工方拔苗建路,将平时通行的路堵住示威。这一情况拖延了工期,还造成了施工方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刑法第290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村民的行为并未构成情节严重,所以算不上犯罪,也无法对其进行处罚。”对于这种情况,刑法无法惩罚这种行为,而《村委会组织法》的强制力与约束力度较为薄弱,起不到根本作用,导致村民不用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也导致施工方的经济损失无人赔偿。
在我看来,导致此次事件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村民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程度不够,多数村民自身的道德修养不是很高,为寻求一己私利,不积极配合乡、镇、村委会。由于国家大法和《村委会组织法》都没有明文规定如何处置,所以要靠道德舆论来谴责村民的无知行为。如果屡教不改,则说明村规民约尚未完善。若要解决问题,首先要从根本来说,我建议国家调遣一些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进入村庄,对村民进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普及与讲解。其次尽可能的详尽化《村委会组织法》,把国家大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或是村规民约写进法规中来,并尽可能增强其强制力和约束力。
参考文献
[1]焦冶.村民自治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J].法学杂志,2002年第6期。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