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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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1、克服法律固有缺陷之需要
  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本身会存在很多的缺陷和弊端,包括在法律的制定上存在着滞后性,法律规则有一定的狭隘性,法律语言表达的意思具有一定的片面性等等。从这个角度来看不管社会如何发展,人类都不可能完全的认识世界,会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同时法律也不可能约束未来出现的新状况,更不可能制定出一劳永逸的法律制度。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正确的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来克服法律固有缺陷是非常重要的。
  2、发挥法官的能动性之需要
  由于立法活动会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立法者通过立法活动所制定的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那么同样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可能做到全部依靠现有的法律来结案。法官相较于立法者来说更能接近社会生活了解社会现状,对社会生活中所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的加以掌握,从而在审理案件中及时考虑出现的新情况,作出最优的判断。在审理案件时,证据认定的各个方面都要有法官来确认,这些个方面都要求法官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来行使自由裁量权。
  3、提高办案效率之需要
  现今社会在不断地进步,不断地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而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效率的不断提高。讲究效率同样也体现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活动中的讲究效率就是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支出来实现司法公正。但是在司法活动中的利益相关人往往通过拖延案件的审理时间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他们不希望法官可以高效率的结案,他们在拖延时间的同时转移财产,毁灭证据消除一切对自己不利的影响,因此提高办案效率也需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恶意拖延现象的出现。
  二、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法治事业在进步,社会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完善,但是完备的社会法律体系与社会发展速度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渐走出国门向世界各国学习,学习他们先进的法治理念,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一先进的法治理念就是我们借鉴的一部分。但是跟外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比,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不够成熟,还存在很多缺陷和弊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行使裁量权缺乏统一标准
  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一般是如果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就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如果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那么就在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正义的条件下进行。但是法官在具体操作时会遇到各种无法预料的问题。由于法律规定的多样性和法官思维的差异性,对于同一个案件他们可能选择不同的法律条文进行适用,从而对于同一案件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法官需要根据较为抽象的法律原则来进行判断,而法律原则相较于法律规则来说具有涉及面大,范围广的特性,对于法律原则这些特征来说,它被解释的范围会更加的宽泛,再加上法官本身存在的差异,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就很难得到统一。
  2、监督机制不健全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和制约,才不会被滥用,政府只有健全监督体制才能得到信赖和支持。但是对于目前的我国来说,并没有健全监督体制,也没有使监督体制可以很好运行的良好环境。我们知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司法权能够有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从而实现司法公正,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良好的监督机制是必要的,如果监督机制不规范,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就受其它因素的影响,做出的最终判决有可能违背公平正义。权力如果被滥用,那建设社会主法制国家的目标就很难实现。
  3、法官的综合素质不过硬
  法律越来越受到人民大众的重视,越来越多的高校也开设了法学这个学科来培养更多法学专业的人才,但是并不是所有学习法律专业的人才都能够胜任法官这一职业。作为法官,他们在司法审判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他们必须有很强的专业知识,也必须有很高的辨别是非的能力,能够在了解案件的情况下作出最优判决。在过去法官比较稀缺,只要是高校毕业生不管有没有专业素质都进了法院,他们来自不同的领域,不同的专业,法官素质良莠不齐。直到后来《法官法》的颁布,法官准入的门槛越来越高,才有了更多的学习法学的专业人才,甚至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现象,但是这些专门人才也是会出现集中的现象,经济越发达的地方高素质的人才越多,而经济不发达的地方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相对来说比较低,这就导致了司法队伍差距扩大。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时由于自身素质的差异,不能够对案件有清晰准确的认识。从而导致自由裁量的权力被滥用,目前我国法官从总体来讲综合素质不是太高,前景不容乐观。
  三、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
  1、从立法上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可见从立法上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最根本最有效的方法和措施。
  法律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丧失实用性,落后于时代发展。先进的立法技术在缩小法律与时代差距的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我们应该通过研究先进国家的立法技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学习国际上其他大国的成功经验和立法模式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而不是一味地墨守成规、止步不前,不停地在原地踏步。此外还要重视程序法的完善,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应用。虽然程序法是依附与实体法而存在的,但是程序法的存在为实体法提供了良好的运行环境。因此我们要完善程序法,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
  2、从司法上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首先要细化量刑标准,我们知道,科学合理的量刑方法才能够确保公正合理的量刑结果。在国内,有两种方法可以确定量刑基准:一是逻辑推演的方法;二是实证分析的方法。为了有公正合理的量刑基准和结果,在最高审判机关可设立量刑指导机构,分析和研究各地上报的案例,制定合法有效的量刑基准是规范量刑最合理的方法。其次要完善量刑程序,国家将量刑纳入到庭审程序,可见我国的法律对量刑是相当重视的。现如今,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有助于保障当事人能够很好地参与量刑,完善量刑程序的路径:第一,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第二,保证被害人和社会力量依法参与量刑活动;第三,完善量刑证据规则;第四,建立量刑说理制度。
  3、提高法官综合办案的素质
  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法官也必然会在法律审判的过程中站在正义的角度来公正合理的审判案件,因此要加强法官的道德素质建设。就目前的形势而言法官不单单是要具备很强的专业素质。更要具备道德素质。道德在一个国家是相当重要的,以德服人,德行兼备才是法官应该拥有的品质。加强法官的道德素质需要法官做好以下四点内容:一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好帮手;二是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三是在执法的过程中法官必须有执法文明的意识;四是要始终把广大人民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法。
  4、完善错案追责
  司法正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无辜者无罪,二是过错者担责。因此,错案追责是正义回归的最后一块拼图。我国现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责任追究制度,在对少部分不称职的法官进行追究的同时,要维护法官的司法权威和司法独立与公正,还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支撑。对建立法官职业责任制度、统一法官责任追究、法律依据及追究机构进行探讨,才能为解决错案责任制度提供一个可操作性方案,寻找出错案追责制度的改革方向。(作者单位:云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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