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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二条指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目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但根据目前我国基本药物2009版、2012版目录遴选情况来看,遴选程序的透明度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提高和保证,除有关专家外,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目录遴选的进展情况知之甚少,参与度极低。不言而喻,遴选程序透明度越低,程序公平越难以保障,遴选的公正性也会随之降低。本文将从基本药物制度本身的法学性质进行探讨,通过对基本药物遴选的程序要素的分析,说明遴选程序公平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