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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互相配合,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然而,警检配合与侦查监督具有矛盾性:加强警检配合会削弱侦查监督;加强侦查监督则会使警检难以相互配合。我国应以提高对犯罪的有效追诉为目标构建相互配合与协作的警检关系。同时,应当完善侦查权制约机制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