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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立法的动议、诉求的表达、利益的交涉以及表决的运行等众多环节不得不游离于正式规则.我国现行立法程序的参与性有待加强,法案的审议几乎停留 "泛泛而议"的层面,审议的时间极为有限.我国立法程序未建立强制性的立法信息提供机制,未设定相关人向立法机关提供准确信息的义务,缺乏质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