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来,有部分读者来信询问,外国银行贷款给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所得,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免税待遇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画【1997372号文作了明确规定,现答复如下: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不属于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所述的中国国家银行,因女匕,外国银行贷款给外资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