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处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但并有将肇事后逃逸行为罪名化。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也没有达到统一分歧的效果,使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惩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带来了诸多不便。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有必要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在刑法条文中犯罪化,制定独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