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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患纠纷数量的不断增多,不少法医也开始介入第三类尸检,以此来分析患者死亡的原因,界定医院是否需要为死者的死亡负责。尸检是明确疾病和死因的最为客观的手段,是医患双方的客观的证据之一,尤其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不可缺少的参考内容。
病人在医院里看起来精神还不错,可是,第二天医院就通知家属说,这位病人已经不幸离开人世。悲痛欲绝的家属除了深切悼念亲人之外,忽然想起,导致亲人死亡的“罪魁祸首”可能就是医院,医患关系由此变得紧张起来。古今中外都是如此,当医院讲不清楚死者死因,或者死者亲属不愿意听医院解释的时候,双方就得寻找司法机构来进行公断。法医就从幕后走上前台进行尸检,寻找死亡的真正原因。
检查尸体辨明死亡原因
日本某医院收了一位49岁的患者住院,该病人感觉胸部疼痛,而且胳膊局部麻痹。经医生诊断,他像是心脏病发作,经过对症治疗之后,患者的病情似乎有些好转。然而到了第二天,患者心跳停止,最终死亡。尸检解剖其大动脉,发现他心脏主动脉的内层有一个空洞。
在美国,一位精神矍铄的79岁的老人突然头脑变糊涂,并丧失了活动能力。经诊断他患有急性肺炎,并产生脱水现象。经治疗,他似乎恢复良好。但是3天之后,他开始呼吸急促,6天之后,医院宣告了他的死亡。经尸检查明,实际上他患的是严重的结核病。
在意大利,有一位37岁的孕妇已经怀孕半年,由于感到腹部剧烈疼痛而到医院治疗。医生诊断,认为这属于肾结石造成的疼痛,这位孕妇经治疗后就回家了。一周以后,她大量呕吐,并失去了知觉。尽管医生尽了最大的努力,她和肚子里的孩子都还是死了。经尸检发现,是一种罕见的血液紊乱造成她体内大量出血。
以上三个案例说明,医生的误诊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因此医院需要对患者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救死扶伤本是医生的天职,但是稍有不慎,作为白衣天使的医生可能不但没有把病治好,反而把人给治死了。这已经不算是什么秘密了,无论原因在于做手术时手没洗干净还是开错了药。在许多国家里,大家都在积极努力减少医疗事故。但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几乎全在于避免在治疗上犯错误,而不是避免在一开始的诊断上出错。可是就像上述病例,在诊断上发生重大失误的现象确实时有发生,而且令人吃惊的是,这种情况很常见。误诊的原因错综复杂,既有药品内在的局限性,又有医院制度上的缺陷,更不用说有个别医生似乎已经把在医学院里所学到的东西忘得一干二净了。据估计,在医院里死亡的患者中有5%是因为诊断失误而死于非命。
那么,什么是尸检呢?尸检就是尸体解剖,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尸检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而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具有其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随着医患纠纷数量的不断增多,不少法医也开始介入第三类尸检,以此来分析患者死亡的原因,界定医院是否需要为死者的死亡负责。尸检是明确疾病和死因的最为客观的手段,是医患双方的客观的证据之一,尤其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不可缺少的参考内容。
积极尸检减少误诊
如果没有人怀疑是诊断错误的话,有力的证据就会随着死者的遗体一起被埋葬或者焚毁。而销毁了医疗事故的证据,再精明能干的法医也只能望洋兴叹。“诊断错误至今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加拿大渥太华大学研究医疗事故的专家卡维·绍加尼亚说,“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18、19世纪时,尸检评估逐步被人们所接受。至今尸检仍然是鉴别医生诊断正误并从中吸取教训的最好标准。患者死亡之后进行尸检,可以很容易地找到究竟是谁犯了什么错误,法医可以将患者的遗体解剖,仔细检查各部位,还可以取样检测。
有时由于法律的原因必须进行尸检。比如发生暴力事件、偶然事故或者可疑的死亡,或者死因不明,就必须由法医进行尸检。在许多国家里也规定,患者在外科手术过程中或住院24小时内死亡就必须进行尸检。
1912年,美国哈佛大学的一名叫做理查德·卡博特的法医将医院尸检的结果与医生的初步诊断放在一起比较,进行了大量深入细致的研究。观察比较了3000个案例之后,他得出结论,将近一半的诊断存在错误。他的这一结论让他的同事们感到吃惊,简直难以置信。乍看起来,医院的情况似乎有些好转。对于自从上世纪60年代以来所进行的与卡博特相似的一系列研究做一回顾,得出的结论表明,在经过鉴定的死亡原因中起码有三分之一是误诊的。起码有10%的尸检表明要不是由于误诊,这些患者本来是能够活下去的。
那么为什么医院的误诊至今仍然如此普遍呢?甚至在医疗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今时代,一些失误也是难以避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医生受到各种主观客观条件的约束,比如知识的不足、医疗诊断仪器和工具的短缺,以及做诊断时时间的局限。即使是经过了周密研究的病症,在临床上往往也会与教科书上讲得不一样,还会出现奇特少见的症状。而且患者会一次性的出现好几种并发症。例如,前文提到的日本患者的动脉漏洞,就是此类病例中极为罕见的症状。有时候在患者活着的时候,根本就搞不清楚他究竟有什么毛病,通常得等到死后才有可能查明。“要让医生永远正确,除非出现奇迹。”美国纽约警察局的法医马克·格拉伯说。
如果出现那些能够预防的误诊,医院则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医疗技术的局限性而导致的误诊,医院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当然,两者的界定有时比较麻烦,而且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而需要不断修订判断方法。关于医院制度上的缺陷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例如X光机的丢失,或者在假日的夜晚缺少合格的医务人员值班,等等。更为重要的误诊原因是医生个人造成的。从缺乏必要的医学知识到使用有缺陷的推理进行诊断。最常见的错误是“草率臆断”:只要患者的症状与医生脑子里的主观想法相符,就不去考虑别的可能性了。
有的医生对于患者的诊断采取了极不负责任的态度,例如没有仔细审查体检结果,甚至体检项目存在部分缺漏。误诊中只有7%的案例属于医务人员“无过错”的错误。有的案例与这种疾病异乎寻常的表现有关。有的患者未按照与医院的约定及时去看病,有的对医生说了谎话。有一个案例未能诊断出艾滋病,就是因为患者没有告诉医生,他曾经行为不检点,进行过具有高风险性的性交。然而最常见的问题是,仅仅由于患者不善于向医生讲述让他们做出准确诊断所需要知道的情况。
尸检数量为何减少
虽然尸检是医生发现错误并从中学习的“黄金法则”,但事实上,目前全球的尸检率都在下降,尸检逐渐不被重视。“只有持之以恒地提出尸检要求,才会使误诊不再发生。可是谁也不去做这件事。这真是一场失败的战争。”格拉伯说。在上世纪60年代,在美国和欧洲还对约60%的死于医院的患者做了尸检。而现今,医院的尸检率在欧洲低于10%,在美国则低于5%。
尸检数量为何会减少呢?首先,是临床医生们认为无需再这样做了。一些医生非常肯定自己对患者做出了正确的诊断,而且他们认为现代高科技发展迅速,那些高科技的设备足以让他们得到正确的诊断,因此,很多医生不会在病人死亡后进行尸体解剖,以做最后的判断。不少国家的医疗管理机构也不再拨款给尸检研究,尸检也不再是医生参加培训时必须学习的内容了。
其次,尸检减少可能是医院害怕被起诉。美国最近的一项研究提出,法庭的记录表明,法律已经不会强制医院进行尸检,但是判断误诊是否出于一时疏忽还是要提供必要的证据,这个重要的证据就是尸检。因此,医院为了减少自己的麻烦,往往不会主动进行尸检。
还有一个原因,不少地区的法律规定尸检必须征得死者亲属同意的问题。1999年,在英国发现有一个利物浦的阿尔德黑儿童医院的病理学家从儿童尸检中私自藏匿了上千个人体组织,而并未得到他们父母的赞同,这件丑闻引起了极大的公愤。在澳大利亚和爱尔兰,相似的储藏人体组织的情况也激起了公众的强烈抗议。
英国莱斯特大学医院对阿尔德黑丑闻发生前后医院的尸检率进行的审核表明,尸检率已经由原来的10%迅速下跌到1%以下。其主要原因不是因为其亲属的拒绝,而是因为很少有医生提出进行尸检的要求。事实上,随着民事诉讼案件的日益增加,尸检数量的下降非但不会减少医患纠纷,反而会增加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因为如果没有尸检的证据,患者家属总是会把患者死亡的责任推向医院。如果医生对于误诊保持缄默,就像现在的情况那样,那就没有机会使误诊的情况得到改善了。
理想的尸检方法是对死者进行随机采样。在美国,法律曾经规定医院必须有最少20%的尸检率,但是这条规定在1977年被废除了。在英国,皇家病理学院曾经尝试推行不低于10%的随机尸检率,但是阿尔德黑丑闻迫使他们将此想法束之高阁了。
在卡博特1912年所作的尸检研究将近100年之后,我们似乎已经忘记了他所得到教训的最大价值。但是人们还是可以为此做点事情。如果你家里有人去世了,而且医生建议进行尸检,你就同意好了,或者你考虑亲自提出尸检的要求,这样做不会使你死去的亲属死而复生,但是会有助于拯救其他人的生命。因为万一你不幸患上那些让你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们死亡的疾病,那么尸检所拯救的可能不是别人,而正是你自己。■
编辑:孙薇薇
病人在医院里看起来精神还不错,可是,第二天医院就通知家属说,这位病人已经不幸离开人世。悲痛欲绝的家属除了深切悼念亲人之外,忽然想起,导致亲人死亡的“罪魁祸首”可能就是医院,医患关系由此变得紧张起来。古今中外都是如此,当医院讲不清楚死者死因,或者死者亲属不愿意听医院解释的时候,双方就得寻找司法机构来进行公断。法医就从幕后走上前台进行尸检,寻找死亡的真正原因。
检查尸体辨明死亡原因
日本某医院收了一位49岁的患者住院,该病人感觉胸部疼痛,而且胳膊局部麻痹。经医生诊断,他像是心脏病发作,经过对症治疗之后,患者的病情似乎有些好转。然而到了第二天,患者心跳停止,最终死亡。尸检解剖其大动脉,发现他心脏主动脉的内层有一个空洞。
在美国,一位精神矍铄的79岁的老人突然头脑变糊涂,并丧失了活动能力。经诊断他患有急性肺炎,并产生脱水现象。经治疗,他似乎恢复良好。但是3天之后,他开始呼吸急促,6天之后,医院宣告了他的死亡。经尸检查明,实际上他患的是严重的结核病。
在意大利,有一位37岁的孕妇已经怀孕半年,由于感到腹部剧烈疼痛而到医院治疗。医生诊断,认为这属于肾结石造成的疼痛,这位孕妇经治疗后就回家了。一周以后,她大量呕吐,并失去了知觉。尽管医生尽了最大的努力,她和肚子里的孩子都还是死了。经尸检发现,是一种罕见的血液紊乱造成她体内大量出血。
以上三个案例说明,医生的误诊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因此医院需要对患者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救死扶伤本是医生的天职,但是稍有不慎,作为白衣天使的医生可能不但没有把病治好,反而把人给治死了。这已经不算是什么秘密了,无论原因在于做手术时手没洗干净还是开错了药。在许多国家里,大家都在积极努力减少医疗事故。但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几乎全在于避免在治疗上犯错误,而不是避免在一开始的诊断上出错。可是就像上述病例,在诊断上发生重大失误的现象确实时有发生,而且令人吃惊的是,这种情况很常见。误诊的原因错综复杂,既有药品内在的局限性,又有医院制度上的缺陷,更不用说有个别医生似乎已经把在医学院里所学到的东西忘得一干二净了。据估计,在医院里死亡的患者中有5%是因为诊断失误而死于非命。
那么,什么是尸检呢?尸检就是尸体解剖,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尸检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而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具有其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随着医患纠纷数量的不断增多,不少法医也开始介入第三类尸检,以此来分析患者死亡的原因,界定医院是否需要为死者的死亡负责。尸检是明确疾病和死因的最为客观的手段,是医患双方的客观的证据之一,尤其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不可缺少的参考内容。
积极尸检减少误诊
如果没有人怀疑是诊断错误的话,有力的证据就会随着死者的遗体一起被埋葬或者焚毁。而销毁了医疗事故的证据,再精明能干的法医也只能望洋兴叹。“诊断错误至今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加拿大渥太华大学研究医疗事故的专家卡维·绍加尼亚说,“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18、19世纪时,尸检评估逐步被人们所接受。至今尸检仍然是鉴别医生诊断正误并从中吸取教训的最好标准。患者死亡之后进行尸检,可以很容易地找到究竟是谁犯了什么错误,法医可以将患者的遗体解剖,仔细检查各部位,还可以取样检测。
有时由于法律的原因必须进行尸检。比如发生暴力事件、偶然事故或者可疑的死亡,或者死因不明,就必须由法医进行尸检。在许多国家里也规定,患者在外科手术过程中或住院24小时内死亡就必须进行尸检。
1912年,美国哈佛大学的一名叫做理查德·卡博特的法医将医院尸检的结果与医生的初步诊断放在一起比较,进行了大量深入细致的研究。观察比较了3000个案例之后,他得出结论,将近一半的诊断存在错误。他的这一结论让他的同事们感到吃惊,简直难以置信。乍看起来,医院的情况似乎有些好转。对于自从上世纪60年代以来所进行的与卡博特相似的一系列研究做一回顾,得出的结论表明,在经过鉴定的死亡原因中起码有三分之一是误诊的。起码有10%的尸检表明要不是由于误诊,这些患者本来是能够活下去的。
那么为什么医院的误诊至今仍然如此普遍呢?甚至在医疗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今时代,一些失误也是难以避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医生受到各种主观客观条件的约束,比如知识的不足、医疗诊断仪器和工具的短缺,以及做诊断时时间的局限。即使是经过了周密研究的病症,在临床上往往也会与教科书上讲得不一样,还会出现奇特少见的症状。而且患者会一次性的出现好几种并发症。例如,前文提到的日本患者的动脉漏洞,就是此类病例中极为罕见的症状。有时候在患者活着的时候,根本就搞不清楚他究竟有什么毛病,通常得等到死后才有可能查明。“要让医生永远正确,除非出现奇迹。”美国纽约警察局的法医马克·格拉伯说。
如果出现那些能够预防的误诊,医院则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医疗技术的局限性而导致的误诊,医院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当然,两者的界定有时比较麻烦,而且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而需要不断修订判断方法。关于医院制度上的缺陷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例如X光机的丢失,或者在假日的夜晚缺少合格的医务人员值班,等等。更为重要的误诊原因是医生个人造成的。从缺乏必要的医学知识到使用有缺陷的推理进行诊断。最常见的错误是“草率臆断”:只要患者的症状与医生脑子里的主观想法相符,就不去考虑别的可能性了。
有的医生对于患者的诊断采取了极不负责任的态度,例如没有仔细审查体检结果,甚至体检项目存在部分缺漏。误诊中只有7%的案例属于医务人员“无过错”的错误。有的案例与这种疾病异乎寻常的表现有关。有的患者未按照与医院的约定及时去看病,有的对医生说了谎话。有一个案例未能诊断出艾滋病,就是因为患者没有告诉医生,他曾经行为不检点,进行过具有高风险性的性交。然而最常见的问题是,仅仅由于患者不善于向医生讲述让他们做出准确诊断所需要知道的情况。
尸检数量为何减少
虽然尸检是医生发现错误并从中学习的“黄金法则”,但事实上,目前全球的尸检率都在下降,尸检逐渐不被重视。“只有持之以恒地提出尸检要求,才会使误诊不再发生。可是谁也不去做这件事。这真是一场失败的战争。”格拉伯说。在上世纪60年代,在美国和欧洲还对约60%的死于医院的患者做了尸检。而现今,医院的尸检率在欧洲低于10%,在美国则低于5%。
尸检数量为何会减少呢?首先,是临床医生们认为无需再这样做了。一些医生非常肯定自己对患者做出了正确的诊断,而且他们认为现代高科技发展迅速,那些高科技的设备足以让他们得到正确的诊断,因此,很多医生不会在病人死亡后进行尸体解剖,以做最后的判断。不少国家的医疗管理机构也不再拨款给尸检研究,尸检也不再是医生参加培训时必须学习的内容了。
其次,尸检减少可能是医院害怕被起诉。美国最近的一项研究提出,法庭的记录表明,法律已经不会强制医院进行尸检,但是判断误诊是否出于一时疏忽还是要提供必要的证据,这个重要的证据就是尸检。因此,医院为了减少自己的麻烦,往往不会主动进行尸检。
还有一个原因,不少地区的法律规定尸检必须征得死者亲属同意的问题。1999年,在英国发现有一个利物浦的阿尔德黑儿童医院的病理学家从儿童尸检中私自藏匿了上千个人体组织,而并未得到他们父母的赞同,这件丑闻引起了极大的公愤。在澳大利亚和爱尔兰,相似的储藏人体组织的情况也激起了公众的强烈抗议。
英国莱斯特大学医院对阿尔德黑丑闻发生前后医院的尸检率进行的审核表明,尸检率已经由原来的10%迅速下跌到1%以下。其主要原因不是因为其亲属的拒绝,而是因为很少有医生提出进行尸检的要求。事实上,随着民事诉讼案件的日益增加,尸检数量的下降非但不会减少医患纠纷,反而会增加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因为如果没有尸检的证据,患者家属总是会把患者死亡的责任推向医院。如果医生对于误诊保持缄默,就像现在的情况那样,那就没有机会使误诊的情况得到改善了。
理想的尸检方法是对死者进行随机采样。在美国,法律曾经规定医院必须有最少20%的尸检率,但是这条规定在1977年被废除了。在英国,皇家病理学院曾经尝试推行不低于10%的随机尸检率,但是阿尔德黑丑闻迫使他们将此想法束之高阁了。
在卡博特1912年所作的尸检研究将近100年之后,我们似乎已经忘记了他所得到教训的最大价值。但是人们还是可以为此做点事情。如果你家里有人去世了,而且医生建议进行尸检,你就同意好了,或者你考虑亲自提出尸检的要求,这样做不会使你死去的亲属死而复生,但是会有助于拯救其他人的生命。因为万一你不幸患上那些让你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们死亡的疾病,那么尸检所拯救的可能不是别人,而正是你自己。■
编辑:孙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