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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孝道是伦理道德中重要的内容,要求子女遵从善待父母长辈这一伦理道德行为,《唐律疏议》作为现存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里面就包括了丰富的伦理思想。本文从不孝罪、同罪异罚、存留养亲、血亲复仇、官员行孝这几个方面具体分析《唐律疏议》中的孝道伦理思想,并且从积极、消极两个方面进行评价。
关键词:《唐律疏议》;孝道伦理;血亲复仇;官员行孝
中国古代法典体系中最大特点就是礼法结合,孝道作为礼法中的重要内容,在法律体系中有着极高的地位。随着历史的发展,在唐时期,孝道法律化已经日益成熟,唐朝也是古代封建法律中里程碑式的阶段,《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礼法高度融合,从内容和规范上将历代的孝道法律化思想落实到实际。
一、《唐律疏议》孝道法律的评价分析
从积极的角度上看,《唐律疏议》将伦理道德和法律相融合,为国家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法律和道德本就相辅相成,作为社会关系调整规范,在实际应用中,借助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关系,规范行为准则,可以在提高社会主义道德水平的基础,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是从消极的角度上看,《唐律疏议》中存在很多道德和法律相矛盾的地方,孝道作为一种伦理道德成为封建统治专职下的一种有效手段。孝道是一种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是当孝道成为给国家政治道德和社会公德时,孝道就成为禁锢思想的精神枷锁,而孝道法律化在一定程度上就禁锢了人们的思想,舒服了人们的道德规范,严重阻碍了孝道伦理的推行发展。
二、《唐律疏议》孝道法律的具体体现
(一)不孝罪的具体内容
利用法律来惩治不孝的行为,是《唐律疏议》中不孝罪的最大作用,在唐代以前,不孝罪的情形有很多,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在《唐律疏议》中对不孝罪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可以划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供养有阙。没有赡养好祖父母、父母,赡养方式不当、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会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第二,哀丧。如果在服丧期间娶妻生子、兴奸作乐也属于不孝罪,服丧期间内也不能够怀孕生子,否则有期徒刑一年,服丧期间也不能够脱下丧服,换上吉服,否则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第三,与仇人私合。指的就是和杀害祖父母、父母的仇人达成和解,不去官府高发的行为,和仇人私自和解不仅不被道德所理解,也不被法律允许,这是一种私下的不孝行径。
第四,同居相为隐、卑幼告发尊长。如果祖父母、父母犯罪,子孙应当帮助隐瞒而不去官府解法,否则会被视为不孝,但是不包括谋反、谋逆、谋判及以上罪名,甚至还可以为亲信通风报信,都不会被追究。在相隐罪上会根据亲疏远近产生一定的区别,此外唐律中还严令禁止卑幼高发尊亲长辈。
(二)同罪异罚的尊卑等级
同罪异罚值得就是尊卑犯罪处罚原则不同,主要体现在卑幼冒犯父祖辈,那么就会从严从重处罚,如果是尊辈殴杀卑幼,那么就会从轻从松处罚。同罪异罚还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老年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是免于处罚;第二,亲属相犯,不孝加重处罚,孝则减免处罚。在唐代有很多因为孝行而减免刑罚的案例,比如:陕西某人为父亲辩白冤情,最终被释放,又有江苏某女子为其父盗盐辩白,愿与父同死,官府最终免其父死罪。
(三)存留养亲和血亲复仇
存留养制度主要是针对死刑、流刑等重罪犯人,如果家中有需要颐养天年的直系血亲,可以等到年老的直系血亲死后,然后在依律服刑。血亲复仇是中国古代的一种传统,到唐代以后,复仇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明确的概念,指的是父亲如果罪不该死,而被诛杀,那么儿子可以为其报仇,否则就是一种不孝,但对于杀人罪,也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在《唐律疏議》中并没有对复仇杀人做出明文规定,不支持、不鼓励,没有具体的处罚原则,但也没有极其反对,可以根据谋杀或者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1]。但是《唐律疏议》中本身默认了血亲复仇的合法性,对没有杀伤的复仇可以听之任之,有杀伤的复仇可以将为较为普通的杀伤罪,如果情节较为严重,依然会按照具体的法律进行惩治。从这一点中可以看出,儒家的孝道伦理思想,在维护统治利益的同时,维持社会和谐稳定。此外,《唐律疏议》中对血亲复仇者较为宽容,会将其流放到较为偏远的陌生地区,避免继续报仇,由此可知,在不触碰封建王权的基础上,可以让孝道凌驾于法律之上,反之,孝道也要去屈从法律。
(四)官员行孝的具体内容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之外,在《唐律疏议》中还针对官员行孝有着特别的规定,具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任官规避父祖姓名。要求官员任职的府号、官称不能够犯父祖姓名,如果官员为了一己私利,可以隐瞒避讳上任就职,不仅会丢失官位还要面临一年以上的刑法。因此官员在上任之前,需要调查清除职位名称和地方名称,如果有重字要避免接任赴职。比如:官员父亲名字里有卫字,那么官员的府号就不能够有卫字。
第二,侍亲原则。如果祖父母、父母年岁渐长却无人照料,官员必须要在家侍奉,在《唐律疏议》中规定:“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如果不回家侍奉长辈而继续当官,除非特别有才能,否则会被辞退,要求回家侍亲[2]。
第三,丁忧制度。官吏还要遵守丁忧制度,如果祖父母、父母等亲人去世,必须要辞官回家奔丧、守丧,在《唐律疏议》中规定:“诸闻父母……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辞官守丧,那么就要被判处两年半的刑罚,不仅如此,官员还有具体的守丧制度。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对《唐律疏议》孝道伦理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孝道法律化这一法律强制规范的积极作用,但是其中也包含着一定的负面影响。虽然《唐律疏议》让孝道成为人们必须要遵守的行为规范,但其中很多标准并不可取,新时期,孝道伦理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在坚持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双双.《唐律疏议》孝道法律化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7.
[2]龙大轩.孝道:中国传统法律的核心价值[J].法学研究,2015,37 (03):176-193.
关键词:《唐律疏议》;孝道伦理;血亲复仇;官员行孝
中国古代法典体系中最大特点就是礼法结合,孝道作为礼法中的重要内容,在法律体系中有着极高的地位。随着历史的发展,在唐时期,孝道法律化已经日益成熟,唐朝也是古代封建法律中里程碑式的阶段,《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礼法高度融合,从内容和规范上将历代的孝道法律化思想落实到实际。
一、《唐律疏议》孝道法律的评价分析
从积极的角度上看,《唐律疏议》将伦理道德和法律相融合,为国家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法律和道德本就相辅相成,作为社会关系调整规范,在实际应用中,借助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关系,规范行为准则,可以在提高社会主义道德水平的基础,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是从消极的角度上看,《唐律疏议》中存在很多道德和法律相矛盾的地方,孝道作为一种伦理道德成为封建统治专职下的一种有效手段。孝道是一种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是当孝道成为给国家政治道德和社会公德时,孝道就成为禁锢思想的精神枷锁,而孝道法律化在一定程度上就禁锢了人们的思想,舒服了人们的道德规范,严重阻碍了孝道伦理的推行发展。
二、《唐律疏议》孝道法律的具体体现
(一)不孝罪的具体内容
利用法律来惩治不孝的行为,是《唐律疏议》中不孝罪的最大作用,在唐代以前,不孝罪的情形有很多,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在《唐律疏议》中对不孝罪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可以划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供养有阙。没有赡养好祖父母、父母,赡养方式不当、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会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第二,哀丧。如果在服丧期间娶妻生子、兴奸作乐也属于不孝罪,服丧期间内也不能够怀孕生子,否则有期徒刑一年,服丧期间也不能够脱下丧服,换上吉服,否则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第三,与仇人私合。指的就是和杀害祖父母、父母的仇人达成和解,不去官府高发的行为,和仇人私自和解不仅不被道德所理解,也不被法律允许,这是一种私下的不孝行径。
第四,同居相为隐、卑幼告发尊长。如果祖父母、父母犯罪,子孙应当帮助隐瞒而不去官府解法,否则会被视为不孝,但是不包括谋反、谋逆、谋判及以上罪名,甚至还可以为亲信通风报信,都不会被追究。在相隐罪上会根据亲疏远近产生一定的区别,此外唐律中还严令禁止卑幼高发尊亲长辈。
(二)同罪异罚的尊卑等级
同罪异罚值得就是尊卑犯罪处罚原则不同,主要体现在卑幼冒犯父祖辈,那么就会从严从重处罚,如果是尊辈殴杀卑幼,那么就会从轻从松处罚。同罪异罚还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老年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是免于处罚;第二,亲属相犯,不孝加重处罚,孝则减免处罚。在唐代有很多因为孝行而减免刑罚的案例,比如:陕西某人为父亲辩白冤情,最终被释放,又有江苏某女子为其父盗盐辩白,愿与父同死,官府最终免其父死罪。
(三)存留养亲和血亲复仇
存留养制度主要是针对死刑、流刑等重罪犯人,如果家中有需要颐养天年的直系血亲,可以等到年老的直系血亲死后,然后在依律服刑。血亲复仇是中国古代的一种传统,到唐代以后,复仇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明确的概念,指的是父亲如果罪不该死,而被诛杀,那么儿子可以为其报仇,否则就是一种不孝,但对于杀人罪,也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在《唐律疏議》中并没有对复仇杀人做出明文规定,不支持、不鼓励,没有具体的处罚原则,但也没有极其反对,可以根据谋杀或者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1]。但是《唐律疏议》中本身默认了血亲复仇的合法性,对没有杀伤的复仇可以听之任之,有杀伤的复仇可以将为较为普通的杀伤罪,如果情节较为严重,依然会按照具体的法律进行惩治。从这一点中可以看出,儒家的孝道伦理思想,在维护统治利益的同时,维持社会和谐稳定。此外,《唐律疏议》中对血亲复仇者较为宽容,会将其流放到较为偏远的陌生地区,避免继续报仇,由此可知,在不触碰封建王权的基础上,可以让孝道凌驾于法律之上,反之,孝道也要去屈从法律。
(四)官员行孝的具体内容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之外,在《唐律疏议》中还针对官员行孝有着特别的规定,具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任官规避父祖姓名。要求官员任职的府号、官称不能够犯父祖姓名,如果官员为了一己私利,可以隐瞒避讳上任就职,不仅会丢失官位还要面临一年以上的刑法。因此官员在上任之前,需要调查清除职位名称和地方名称,如果有重字要避免接任赴职。比如:官员父亲名字里有卫字,那么官员的府号就不能够有卫字。
第二,侍亲原则。如果祖父母、父母年岁渐长却无人照料,官员必须要在家侍奉,在《唐律疏议》中规定:“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如果不回家侍奉长辈而继续当官,除非特别有才能,否则会被辞退,要求回家侍亲[2]。
第三,丁忧制度。官吏还要遵守丁忧制度,如果祖父母、父母等亲人去世,必须要辞官回家奔丧、守丧,在《唐律疏议》中规定:“诸闻父母……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辞官守丧,那么就要被判处两年半的刑罚,不仅如此,官员还有具体的守丧制度。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对《唐律疏议》孝道伦理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孝道法律化这一法律强制规范的积极作用,但是其中也包含着一定的负面影响。虽然《唐律疏议》让孝道成为人们必须要遵守的行为规范,但其中很多标准并不可取,新时期,孝道伦理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在坚持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双双.《唐律疏议》孝道法律化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7.
[2]龙大轩.孝道:中国传统法律的核心价值[J].法学研究,2015,37 (03):176-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