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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期权式合同为分析对象,考察它的基本特点与效果。结果表明,企业与农户签订具有这种期权性质的合同可以有效地降低农户的违约风险。而企业通过收取期权费也使自身承担的市场风险有了一定的补偿,契约双方能够初步形成一种风险共担的机制。但是,期权式合同的履行有赖于企业作出可置信承诺,即对农户进行专用性投资,由此使签约双方能够形成一种有效的自我履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