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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国住房公积金规模逐渐扩大,为此需要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并且能够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规范各项操作规程,防范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已成为当今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对住房公积金运作和管理策略做出一番探讨。
关键词:房公积金;管理;运作
中图分类号:C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全国性住房发展银行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体制的“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已流于形式。管委会作为松散的议事机构,根本起不到决策作用,银行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乞求存款,因有求于“中心”而起不到银行专户的监督作用,财政部门几十年来形成的重拨款轻监督状况不会因公积金而改变,“中心”又必须假手银行运作资金很不方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政府部门,不利于银监会监督。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越来越大,没有金融许可证,假手银行运作巨额资金的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合作,银行为了存款,“中心”为了发展,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此外,目前设区城市可设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中心”独立核算,从全国看,经济发达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需求量大,资金满足不了贷款需求,而众多城市公积金贷款放不出去,全国十几个省会城市资金使用率不足 20%,成立住房发展银行后,这些问题可迎刃而解。成立住宅发展银行的设想是:住房发展银行是以住房公积金为唯一资金来源的国家政策性银行,行使国家公积金法赋予的行政职能,全国成立住房发展银行总行,负责政策指导内部监督和资金在城市间调剂,各个城市将资金余额的20%上交总行作为兑付准备金,资金使用率低的城市,可视情况上存更多资金;总行用兑付准备金和上存资金用于全国贷款资金调节,充分利用各地沉淀资金。
二、统一住房公积金运作模式,规范各项业务操作
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总的看可分为委托银行模式和自办模式两种,每一种模式中尚有许多具体情况,住房公积金多模式操作,计算机程序开发各自为政,浪费巨大。由十操作模式不同,各项业务操作程序不统一,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至今无统一的归集、贷款、会计和内部控制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到处撒风漏气,潜在风险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革为住房银行后,可以统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三、国家应制定政策促进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健康运行与保值增值,仿效新加坡公积金运行机制,国家预算应每年向住房发展银行定向发行若干国债,变分散购买为集中购买,消化住房发展银行结余资金。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买不到凭证式国债,通过证券公司购买二手国债又造成了巨额损失。国家通过定向发行国债,既安全消化了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又筹集了大量建设资金,用十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长远看,可考虑开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户头一定比例资金,在专家指导下用十投资,提高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按现行规定,住房公积金不用十住房,只能在退体后提取,长期存储过程中,仅付给二个月定期存款利率;对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购房职工是吃亏的,开放一定比例公积金余额在专家指导下投资理财是普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必要配套措施。
四、充分利用公积金,加快政府安居工程建设
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立法普及后,充分利用资金用在住房建设就成为可能。国家向住房银行定向发行国债取得资金后,通过国家贷款给各地用十住房建设启动资金。根据我国国情,以建设50, 75, 105二种小户型套一、套二、套二安居工程为主,按无房户、人均居住面积从低到高进行排队登记。政府改变以地谋财的传统观念,征用土地建设安居工程,安居工程十年左右不得转卖,转卖时由政府安居工程管理部门优先议价收购,或补缴土地补偿金转卖给市场。凡购买安居工程的居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加个人储蓄作为首付款,首付款一管理模式,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明确银监会监管职责,改变目前多头监管状态,满足20%后,由住房发展银行提供利率优惠的贷款。政府安居工程从无房户、住房面积较低户开始,每年应占市场住房供应量的 50-60%,预留 40%—50%市场空间由商品房高价补足。
五、强化立法和执法
新加坡建立《中央公积金法》,并采取强力措施执法,确保了公积金制度顺畅运行的经验告诉我们:强化公积金立法与执法已成为促进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 1998 年 4 月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为行政规章,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效力大打折扣。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国企改革进一步深入,民企和外企在经济生活中比重逐渐增大,民企和外企不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普遍存在。全国从 2004 年起出现公积金缴交人数持续下滑的局面正是这一趋势的真实体现。长此以往,住房公积金制度可能逐渐演化为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垄断行业和大型国有企业职工的专利基金。目前多数地方政府把住房公积金当作一种福利而不是看成住房货币工资,为了创造引进外资环境,为了发展民营经济,不允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拒缴住房公积金的外企和民企执法。
由于《住房公积金条例》不是法律,很多外企认为可缴可不缴,相对于有立法保障的社保基金,外企和民企的缴交认知程度相差巨大。外企与民企利用廉价的劳动力赚取巨额利润却不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我国引进外资和发展民企的误区,造成这一误区的重要原因是缺失了公积金法、最低工资法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造成的。因此尽快制定《国家公积金法》并在立法的基础上严格执法,才能确保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向萍,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变革设想,中国房地产,2009 年,(4):73-74
2程世刚,张彦,住房金融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借鉴,现代管理科学,2009年,(2):75-76
3方审传,强化监督规范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进入良性循环轨道,湖北审计,2010年(4):59-59
关键词:房公积金;管理;运作
中图分类号:C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全国性住房发展银行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体制的“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已流于形式。管委会作为松散的议事机构,根本起不到决策作用,银行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乞求存款,因有求于“中心”而起不到银行专户的监督作用,财政部门几十年来形成的重拨款轻监督状况不会因公积金而改变,“中心”又必须假手银行运作资金很不方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政府部门,不利于银监会监督。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越来越大,没有金融许可证,假手银行运作巨额资金的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合作,银行为了存款,“中心”为了发展,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此外,目前设区城市可设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中心”独立核算,从全国看,经济发达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需求量大,资金满足不了贷款需求,而众多城市公积金贷款放不出去,全国十几个省会城市资金使用率不足 20%,成立住房发展银行后,这些问题可迎刃而解。成立住宅发展银行的设想是:住房发展银行是以住房公积金为唯一资金来源的国家政策性银行,行使国家公积金法赋予的行政职能,全国成立住房发展银行总行,负责政策指导内部监督和资金在城市间调剂,各个城市将资金余额的20%上交总行作为兑付准备金,资金使用率低的城市,可视情况上存更多资金;总行用兑付准备金和上存资金用于全国贷款资金调节,充分利用各地沉淀资金。
二、统一住房公积金运作模式,规范各项业务操作
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总的看可分为委托银行模式和自办模式两种,每一种模式中尚有许多具体情况,住房公积金多模式操作,计算机程序开发各自为政,浪费巨大。由十操作模式不同,各项业务操作程序不统一,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至今无统一的归集、贷款、会计和内部控制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到处撒风漏气,潜在风险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革为住房银行后,可以统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三、国家应制定政策促进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健康运行与保值增值,仿效新加坡公积金运行机制,国家预算应每年向住房发展银行定向发行若干国债,变分散购买为集中购买,消化住房发展银行结余资金。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买不到凭证式国债,通过证券公司购买二手国债又造成了巨额损失。国家通过定向发行国债,既安全消化了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又筹集了大量建设资金,用十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长远看,可考虑开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户头一定比例资金,在专家指导下用十投资,提高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按现行规定,住房公积金不用十住房,只能在退体后提取,长期存储过程中,仅付给二个月定期存款利率;对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购房职工是吃亏的,开放一定比例公积金余额在专家指导下投资理财是普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必要配套措施。
四、充分利用公积金,加快政府安居工程建设
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立法普及后,充分利用资金用在住房建设就成为可能。国家向住房银行定向发行国债取得资金后,通过国家贷款给各地用十住房建设启动资金。根据我国国情,以建设50, 75, 105二种小户型套一、套二、套二安居工程为主,按无房户、人均居住面积从低到高进行排队登记。政府改变以地谋财的传统观念,征用土地建设安居工程,安居工程十年左右不得转卖,转卖时由政府安居工程管理部门优先议价收购,或补缴土地补偿金转卖给市场。凡购买安居工程的居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加个人储蓄作为首付款,首付款一管理模式,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明确银监会监管职责,改变目前多头监管状态,满足20%后,由住房发展银行提供利率优惠的贷款。政府安居工程从无房户、住房面积较低户开始,每年应占市场住房供应量的 50-60%,预留 40%—50%市场空间由商品房高价补足。
五、强化立法和执法
新加坡建立《中央公积金法》,并采取强力措施执法,确保了公积金制度顺畅运行的经验告诉我们:强化公积金立法与执法已成为促进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 1998 年 4 月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为行政规章,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效力大打折扣。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国企改革进一步深入,民企和外企在经济生活中比重逐渐增大,民企和外企不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普遍存在。全国从 2004 年起出现公积金缴交人数持续下滑的局面正是这一趋势的真实体现。长此以往,住房公积金制度可能逐渐演化为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垄断行业和大型国有企业职工的专利基金。目前多数地方政府把住房公积金当作一种福利而不是看成住房货币工资,为了创造引进外资环境,为了发展民营经济,不允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拒缴住房公积金的外企和民企执法。
由于《住房公积金条例》不是法律,很多外企认为可缴可不缴,相对于有立法保障的社保基金,外企和民企的缴交认知程度相差巨大。外企与民企利用廉价的劳动力赚取巨额利润却不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我国引进外资和发展民企的误区,造成这一误区的重要原因是缺失了公积金法、最低工资法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造成的。因此尽快制定《国家公积金法》并在立法的基础上严格执法,才能确保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向萍,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变革设想,中国房地产,2009 年,(4):73-74
2程世刚,张彦,住房金融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借鉴,现代管理科学,2009年,(2):75-76
3方审传,强化监督规范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进入良性循环轨道,湖北审计,2010年(4):5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