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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既是基础工作,也是竞争力,是我们的话语权、主导权,这是非常重要的战略性工作,意义重大……”5月21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的代表普遍认为,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治理现代化、精准化不断提升,修改标准化条例非常有必要,但同時,大家对标准的概念、范围、作用等问题也有一些自己的思考和建议。
“上海标准”=“上海的标准”?
“上海标准”是此次修订条例的最大亮点,但“上海标准”是否等同于“上海的标准”呢?
修订草案提出,按照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要求,推行“上海标准”自愿性评价活动,经评价符合先进性要求的标准,可以使用“上海标准”标识,“上海标准”标识属于质量标志。
沙海林副主任认为“上海标准”不仅是技术的标准化、服务的标准化,也关系到区域的规范有序和协调协同,关系到人员素质整体的提升,在城市综合竞争能力当中,它将会起到统一规范和引领的作用,是软实力最重要的体现。“但定位上要有明确表述,把长远思考、战略谋划体现出来。”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标准化法把原标准体系整合精简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五大类。“上海标准”听上去有点像地方标准,是不是地方标准的最高级呢?高小玫副主任建议在把“上海标准”的含义说清楚之外,还应有保障性的规定,保证“上海标准”的水平始终是先进的,“‘上海标准’评定之后是不是也应当有一个复评周期的规定来保证是先进的标识,可以避免滥用和误导”。
“上海标准”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之间是什么关系,怎么样使上海的品牌在全世界具有影响力、竞争力呢?田春华委员认为,有必要梳理一下这些关系,使“上海标准”更加明晰、指向性更强。而崔明华委员也表示,应该进一步充实“上海标准”的特质和内容,防止将“上海标准”与“上海的标准”混淆。
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了自己的担心。“‘上海标准’是不断发展的,如果拘泥于‘上海标准’,可能束缚了我们的手脚,这也是我的担忧。”钱雨晴委员说。
林荫茂委员直言不讳,“上海标准”不是指标准,是指标准的评价。这个第三方评价还要贴标识,企业是否增加负担?是政府组织第三方评价还是政府主导下的一种评价?现在逐步取消一些评价,比如说著名商标的评选,“上海标准”的评价也要考虑大环境的要求。“对于上海标准的制度设计还要进行研究再斟酌。”
“这个文件是标准吗?”
市政府副秘书长尚玉英在说明解读稿中提到,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确立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法律地位,允许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或者服务的需要,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
这是一条创制性规定,但“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定位要进一步明确,如列入标准,需要明确其法律依据在哪里”。作为法工委主任,丁伟委员从法律专业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从主体来讲,法律规定只有省级或设区的市可以制定标准,而修订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否有相应的依据,需要研究;在法律效力问题上,如果违背了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文件,是否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有,那么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需要考虑。另外,他认为,标准需要分类管理,并不是越多越好、越严越好,上海的不同行业的标准也要有差异,否则可能对经济发展带来一定制约。
“这个文件是标准吗,还是标准的标准?把这个文件并列于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又允许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制定这个文件,不符合上位法精神。”林荫茂委员提出,在创新过程中,马上就要有标准好呢,还是让它先发展好?标准毕竟有一定约束,创新发展和标准的关系到底怎么认识和理解值得研究。
而冯伟委员认为,原来标准是市级层面的标准,通过改革试点创新,把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授权给区,“文件的实施应该有相应的定义和规定,否则就等于没授权”。
谁来定这个标准?
标准化工作跟城市的发展水平紧密相关。上海通过高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淘汰劣质产品,达到良币驱逐劣币的效果。
修订草案中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增加标准供给,发挥市场主体在标准供给中的作用,培育发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探索制定机构标准。
但是如何确保标准真正是一个公平公正的标准呢?谁来制定标准?参与标准制定的人很重要,这涉及话语权的问题。
于广辉委员认为,参加制定标准的人往往有很大的决策权和选择权,如何保证标准中性、公平,制定标准的过程很重要,与参与制定标准的企业利益相关性非常大。
作为来自企业的代表,吕奕昊代表认为,目前的标准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产品技术类标准,另一类是运营服务类标准。他建议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标准的制定中来,引导和推动各类标准的制定,尤其是推动运营服务类标准的形成。上海已经具备了在运营服务方面输出更多技术标准的基础,很多市场主体具备了制定标准的条件。同时,他提出,对标准的核心要素和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可以制定予以激励的规定等,进一步鼓励和保护市场主体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规范。
修订草案第七条提到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事实上有很多领域是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在这种情况下,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到底是哪个部门定?属于哪个部门管理?陈必昌委员有点担心,几个企业定出一个标准,国家又没有强制性标准,这个标准水平的高低会误导老百姓,他希望进一步明确这些问题,加强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
修订草案明确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的依据。林晶委员提出,团体标准的制定要更多关注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建议拓展范围,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人身财产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加强标准立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是由市场自主制定,我们必须给予极大的支持”,应雪云委员提出,要增强和完善这些标准的支持体系,支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具有领先性和引领性的服务标准,并加快培育标准化服务的机构来完善标准化服务生态体系。同时,他也注意到,修订草案中前后出现了12个“鼓励”,他认为这些倡导性规定要切实提升可操作性,及时出台配套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真正地发挥激励引导作用。
“上海标准”=“上海的标准”?
“上海标准”是此次修订条例的最大亮点,但“上海标准”是否等同于“上海的标准”呢?
修订草案提出,按照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要求,推行“上海标准”自愿性评价活动,经评价符合先进性要求的标准,可以使用“上海标准”标识,“上海标准”标识属于质量标志。
沙海林副主任认为“上海标准”不仅是技术的标准化、服务的标准化,也关系到区域的规范有序和协调协同,关系到人员素质整体的提升,在城市综合竞争能力当中,它将会起到统一规范和引领的作用,是软实力最重要的体现。“但定位上要有明确表述,把长远思考、战略谋划体现出来。”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标准化法把原标准体系整合精简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五大类。“上海标准”听上去有点像地方标准,是不是地方标准的最高级呢?高小玫副主任建议在把“上海标准”的含义说清楚之外,还应有保障性的规定,保证“上海标准”的水平始终是先进的,“‘上海标准’评定之后是不是也应当有一个复评周期的规定来保证是先进的标识,可以避免滥用和误导”。
“上海标准”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之间是什么关系,怎么样使上海的品牌在全世界具有影响力、竞争力呢?田春华委员认为,有必要梳理一下这些关系,使“上海标准”更加明晰、指向性更强。而崔明华委员也表示,应该进一步充实“上海标准”的特质和内容,防止将“上海标准”与“上海的标准”混淆。
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了自己的担心。“‘上海标准’是不断发展的,如果拘泥于‘上海标准’,可能束缚了我们的手脚,这也是我的担忧。”钱雨晴委员说。
林荫茂委员直言不讳,“上海标准”不是指标准,是指标准的评价。这个第三方评价还要贴标识,企业是否增加负担?是政府组织第三方评价还是政府主导下的一种评价?现在逐步取消一些评价,比如说著名商标的评选,“上海标准”的评价也要考虑大环境的要求。“对于上海标准的制度设计还要进行研究再斟酌。”
“这个文件是标准吗?”
市政府副秘书长尚玉英在说明解读稿中提到,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确立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法律地位,允许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或者服务的需要,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
这是一条创制性规定,但“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定位要进一步明确,如列入标准,需要明确其法律依据在哪里”。作为法工委主任,丁伟委员从法律专业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从主体来讲,法律规定只有省级或设区的市可以制定标准,而修订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否有相应的依据,需要研究;在法律效力问题上,如果违背了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文件,是否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有,那么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需要考虑。另外,他认为,标准需要分类管理,并不是越多越好、越严越好,上海的不同行业的标准也要有差异,否则可能对经济发展带来一定制约。
“这个文件是标准吗,还是标准的标准?把这个文件并列于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又允许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制定这个文件,不符合上位法精神。”林荫茂委员提出,在创新过程中,马上就要有标准好呢,还是让它先发展好?标准毕竟有一定约束,创新发展和标准的关系到底怎么认识和理解值得研究。
而冯伟委员认为,原来标准是市级层面的标准,通过改革试点创新,把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授权给区,“文件的实施应该有相应的定义和规定,否则就等于没授权”。
谁来定这个标准?
标准化工作跟城市的发展水平紧密相关。上海通过高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淘汰劣质产品,达到良币驱逐劣币的效果。
修订草案中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增加标准供给,发挥市场主体在标准供给中的作用,培育发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探索制定机构标准。
但是如何确保标准真正是一个公平公正的标准呢?谁来制定标准?参与标准制定的人很重要,这涉及话语权的问题。
于广辉委员认为,参加制定标准的人往往有很大的决策权和选择权,如何保证标准中性、公平,制定标准的过程很重要,与参与制定标准的企业利益相关性非常大。
作为来自企业的代表,吕奕昊代表认为,目前的标准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产品技术类标准,另一类是运营服务类标准。他建议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标准的制定中来,引导和推动各类标准的制定,尤其是推动运营服务类标准的形成。上海已经具备了在运营服务方面输出更多技术标准的基础,很多市场主体具备了制定标准的条件。同时,他提出,对标准的核心要素和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可以制定予以激励的规定等,进一步鼓励和保护市场主体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规范。
修订草案第七条提到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事实上有很多领域是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在这种情况下,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到底是哪个部门定?属于哪个部门管理?陈必昌委员有点担心,几个企业定出一个标准,国家又没有强制性标准,这个标准水平的高低会误导老百姓,他希望进一步明确这些问题,加强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
修订草案明确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的依据。林晶委员提出,团体标准的制定要更多关注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建议拓展范围,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人身财产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加强标准立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是由市场自主制定,我们必须给予极大的支持”,应雪云委员提出,要增强和完善这些标准的支持体系,支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具有领先性和引领性的服务标准,并加快培育标准化服务的机构来完善标准化服务生态体系。同时,他也注意到,修订草案中前后出现了12个“鼓励”,他认为这些倡导性规定要切实提升可操作性,及时出台配套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真正地发挥激励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