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标准,导致理论和实践中对经济补偿金与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关系存在争议,形成两种相反的观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或者不是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生效要件。审视经济补偿金与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关系,应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角度加以区分并在今后立法中予以完善:明确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必要性;规定经济补偿金支付的计算标准;赋予劳动者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