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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寞,男,北京交通大学。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6)02-0184-01
近来,国家对信访工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也强调把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高校信访工作有一定的相似性,内容集中在高校内部的人事、房产、师生生活服务等方面,且均有一些因为历史沿革问题无法得到彻底解决的无理访、产房以及闹访案例。这部分案例因为国家政策、学校历史、上访者自身等原因变成了无头案,上访者一直闹,也不寻求法律途径,导致矛盾一直存在甚至愈演愈烈不断升级。以北京B校举例,伴随着学校近几年事业的发展,校内积累的矛盾逐渐增多,维稳、信访方面的工作压力变得越来越大。B校信访办每年为完成校园安全稳定方面的工作任务付出了大量的精力,近三年,平均年接访案件120件,年均接访人次达到180余次。信访工作能否有效的起到作用直接关系到校园的安全稳定,信访工作是否上水平与学校科研、教学等主业的发展息息相关。信访工作过程中,学校自身也是纠纷的一方,与来访者处于当事人双方,由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裁决结果实际上双方都可以接受。但是,学校信访工作部门在与上访者沟通过程中,发现始终循环在学校内部,无法将该问题置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大框架运行。国家现在已经提出了要将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最重要的一点,对于高校,对于高校信访工作来说,就是将信访工作的法治化渠道畅通。
如何才能解决高校信访工作目前的尴尬处境不仅是一个信访工作的实践问题,更是一个高校管理的战略问题,这涉及怎样定位学校信访工作,信访工作的角色定位是什么。
首先,从高校信访工作自身定位方面。信访不再是解决矛盾冲突的唯一途径,诉访分离、分类处理对高校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信访制度作为一个密切与群众的联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从历史角度看,在学校化解矛盾、提供救济、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一直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不是高校管理工作的阑尾,也不是万能抹布,在当前各类社会矛盾处于易发、高发期,高校又恰逢国家高教改革的大环境和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这一制度,让它走到法治化的路上来,和其他纠纷解决、权利救济机制一道,共同筑起权益受损教职工的保护网,为创建和谐校园发挥制度保障的作用。
信访出路和方向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政策陆续出台后被勾勒的越来越清晰,一是随着国家法治水平的提高,高校信访工作也必须纳入到法治轨道中来,信访工作机构兼具提供法律咨询和法治宣传的功能,在信访工作中引入法律专业人士,信访工作人员也要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向来访人宣传依法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帮助来访者树立依法解决矛盾的法治思维。二是随着高校内部机构改革、制度完善,信访工作要从单纯的维稳角度跳出来,成为一个智囊角色。信访工作机构要发展成特色智库型研究部门,矛盾研判、解决都要在日常工作的覆盖范围之内,承担着向高校的决策层提供日常工作建议的重要职责。三是定位监督检查角色,做好正常诉求来访的处理工作,即对合理化的建议意见要及时反馈到相应行政部门,同时对高校行政职能部门的反应予以监督,及时纠正高校内的不法行为,履行好督办的工作职能。随着国家高教改革与高校综合改革的推进,信访工作应受到重视与关注。
其次,从与国家司法机构联系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认真分析这一要求,具体落实应该是通过诉讼等与信访分离的手段,把信访事项正确分类,实现法律范围内的事务归法律途径受理,明确信访范围事项才能进行信访。一直以来诉讼与信访关系错综复杂,根源在于诉访不分,职责范围不清。从根源上解决此问题,关键在于是否依法办事。不可否认,一部分闹访、缠访、无理访问题的形成,和以往过分依靠信访、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方式有关。改变这一现象,需要高校信访机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既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启动诉讼,也要依法按照程序审理,还要对已经结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案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最后,要做好高校信访工作与诉讼等法律行政救济途径之间的补充与衔接工作。“据调查,我国每年寻求信访救济的案例数量是寻求司法救济的几十倍。这个数量上的差距反映了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复杂,单纯的靠一种救济不能满足所有的诉求,当这些矛盾越来越多时,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衔接起来共同发挥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①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在性质上和功能上具有共同点,救济功能容易发生重叠,所以信访救济在权利救济体系内应与司法救济衔接起来,并在多个方面与司法救济结合起来更加全面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目前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救济有很多不足,司法救济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不及时甚至有时候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因此,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衔接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能使司法救济的不足之处得到弥补,使二者各尽所能,从而全面的保障民众的权利得到救济;另外一方面是能缓解社会矛盾,减少信访总量,又可以使民众在寻求救济的过程中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认识法律,增强法治的权威性。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
注解:
①刘铭清.论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冲突与衔接.广西大学.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6)02-0184-01
近来,国家对信访工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也强调把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高校信访工作有一定的相似性,内容集中在高校内部的人事、房产、师生生活服务等方面,且均有一些因为历史沿革问题无法得到彻底解决的无理访、产房以及闹访案例。这部分案例因为国家政策、学校历史、上访者自身等原因变成了无头案,上访者一直闹,也不寻求法律途径,导致矛盾一直存在甚至愈演愈烈不断升级。以北京B校举例,伴随着学校近几年事业的发展,校内积累的矛盾逐渐增多,维稳、信访方面的工作压力变得越来越大。B校信访办每年为完成校园安全稳定方面的工作任务付出了大量的精力,近三年,平均年接访案件120件,年均接访人次达到180余次。信访工作能否有效的起到作用直接关系到校园的安全稳定,信访工作是否上水平与学校科研、教学等主业的发展息息相关。信访工作过程中,学校自身也是纠纷的一方,与来访者处于当事人双方,由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裁决结果实际上双方都可以接受。但是,学校信访工作部门在与上访者沟通过程中,发现始终循环在学校内部,无法将该问题置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大框架运行。国家现在已经提出了要将信访纳入法制化轨道,最重要的一点,对于高校,对于高校信访工作来说,就是将信访工作的法治化渠道畅通。
如何才能解决高校信访工作目前的尴尬处境不仅是一个信访工作的实践问题,更是一个高校管理的战略问题,这涉及怎样定位学校信访工作,信访工作的角色定位是什么。
首先,从高校信访工作自身定位方面。信访不再是解决矛盾冲突的唯一途径,诉访分离、分类处理对高校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信访制度作为一个密切与群众的联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从历史角度看,在学校化解矛盾、提供救济、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一直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不是高校管理工作的阑尾,也不是万能抹布,在当前各类社会矛盾处于易发、高发期,高校又恰逢国家高教改革的大环境和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这一制度,让它走到法治化的路上来,和其他纠纷解决、权利救济机制一道,共同筑起权益受损教职工的保护网,为创建和谐校园发挥制度保障的作用。
信访出路和方向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政策陆续出台后被勾勒的越来越清晰,一是随着国家法治水平的提高,高校信访工作也必须纳入到法治轨道中来,信访工作机构兼具提供法律咨询和法治宣传的功能,在信访工作中引入法律专业人士,信访工作人员也要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向来访人宣传依法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帮助来访者树立依法解决矛盾的法治思维。二是随着高校内部机构改革、制度完善,信访工作要从单纯的维稳角度跳出来,成为一个智囊角色。信访工作机构要发展成特色智库型研究部门,矛盾研判、解决都要在日常工作的覆盖范围之内,承担着向高校的决策层提供日常工作建议的重要职责。三是定位监督检查角色,做好正常诉求来访的处理工作,即对合理化的建议意见要及时反馈到相应行政部门,同时对高校行政职能部门的反应予以监督,及时纠正高校内的不法行为,履行好督办的工作职能。随着国家高教改革与高校综合改革的推进,信访工作应受到重视与关注。
其次,从与国家司法机构联系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认真分析这一要求,具体落实应该是通过诉讼等与信访分离的手段,把信访事项正确分类,实现法律范围内的事务归法律途径受理,明确信访范围事项才能进行信访。一直以来诉讼与信访关系错综复杂,根源在于诉访不分,职责范围不清。从根源上解决此问题,关键在于是否依法办事。不可否认,一部分闹访、缠访、无理访问题的形成,和以往过分依靠信访、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方式有关。改变这一现象,需要高校信访机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既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启动诉讼,也要依法按照程序审理,还要对已经结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案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最后,要做好高校信访工作与诉讼等法律行政救济途径之间的补充与衔接工作。“据调查,我国每年寻求信访救济的案例数量是寻求司法救济的几十倍。这个数量上的差距反映了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复杂,单纯的靠一种救济不能满足所有的诉求,当这些矛盾越来越多时,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衔接起来共同发挥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①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在性质上和功能上具有共同点,救济功能容易发生重叠,所以信访救济在权利救济体系内应与司法救济衔接起来,并在多个方面与司法救济结合起来更加全面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目前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救济有很多不足,司法救济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不及时甚至有时候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因此,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衔接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能使司法救济的不足之处得到弥补,使二者各尽所能,从而全面的保障民众的权利得到救济;另外一方面是能缓解社会矛盾,减少信访总量,又可以使民众在寻求救济的过程中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认识法律,增强法治的权威性。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
注解:
①刘铭清.论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冲突与衔接.广西大学.